1、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平安消费,按照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煤矿平安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消费作业环境和设备、设备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平安,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1、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 分管矿长、技术
2、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 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4、 平安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治理。第六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严峻事故隐患排查1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治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备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第七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治理。1、 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2、 按严峻程度、处理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危害严峻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B级
3、:危害比拟严峻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处理的。C级:对矿井平安消费有一定阻碍,班组可以且必须处理的。第八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展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严峻事故隐患还要落实工程、资金和施工队伍。第九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处理。第十条严峻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平安防备措施和应急打算。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那么,不准从事相关作业。第十一条严峻事故隐患治理完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治理档案。第十二条建立严峻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治理。第十三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平安办公会议、平安检查和平安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展监控,催促落实整改措施,防备事故发生。第十四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严峻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