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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536-2021 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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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编 号:号:DB11/T 5362021 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country house 20211228 发布发布 20220401 实施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B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country house 编编 号:号:DB11/T 536- 202

2、1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2 年 04 月 01 日 2021 北京 I 前前 言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京市监发 2020 19 号) 的要求,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场地、地基和基础; 5.砖砌体房屋;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 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8.石砌体房屋;9.木结构房屋

3、;10.木屋盖。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规程章节。原规程章节“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要求,墙体承重体系,构架承重体系”细分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砖砌体房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石砌体房屋,木结构房屋,木屋盖,附录 A” ;2.删除了北京地区 7 度、0.15g 抗震设防的相关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附录 A 的有关调整,本规程仅保留 8 度抗震设防的相关要求;3.删除了原规程中设计使用年限为 30 年的相关条款;4.调整了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5.改进了蒸压加

4、气混凝土砌块房屋的抗震措施;6.删除了轻钢结构房屋的内容。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2 号, 邮编: 100045,联系电话:88043335) 。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II 北京建院科技发展有

5、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陈 曦 陈 晗 张 胜 苗启松 解琳琳 刘永豪 王 媛 常 青 刘 熙 李伟强 周中一 杜志超 王啸霆 閤东东 薛红京 王海深 曹金虎 朱亚宁 闫熙臣 温 博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葛学礼 高小旺 徐 斌 薛慧立 刘 航 董宏英 王继生 III 目目 次次 1 总 则 . 1 2 术语和符号 . 2 2.1 术语 . 2 2.2 符号 . 5 3 基本规定 . 6 3.1 一般规定 . 6 3.2 结构材料 . 7 3.3 施工要求 . 8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9 4.1 场地 . 9 4.2 地基和基础 . 9 4.3 施工要求

6、 . 15 5 砖砌体房屋 . 17 5.1 一般规定 . 17 5.2 抗震构造措施 . 18 5.3 施工要求 . 22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 . 23 6.1 一般规定 . 23 6.2 抗震构造措施 . 24 6.3 施工要求 . 26 7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 . 28 7.1 一般规定 . 28 7.2 抗震构造措施 . 29 7.3 施工要求 . 30 8 石砌体房屋 . 32 8.1 一般规定 . 32 8.2 抗震构造措施 . 33 IV 8.3 施工要求 . 35 9 木结构房屋 . 37 9.1 一般规定 . 37 9.2 抗震构造措施 . 38 9.3 施工要求

7、 . 43 10 木屋盖 . 45 10.1 一般规定 . 45 10.2 抗震构造措施 . 45 10.3 施工要求 . 46 附录 A 砂浆配比参考表 . 47 本规程用词说明 . 49 引用标准名录 . 50 附:条文说明 . 51 V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and Symbols . 2 2.1 Terms . 2 2.2 Symbols . 5 3 Basic Requirements . 6 3.1 Structural System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 6 3.2 Materials

8、. 7 3.3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8 4 Site, Soil and Foundation . 9 4.1 Site . 9 4.2 Soil and Foundation. 9 4.3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15 5 Masonry Structure . 1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7 5.2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 18 5.3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22 6 Concrete Small Hollow Block

9、Buildings . 2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3 6.2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 24 6.3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26 7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 Buildings . 28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8 7.2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 29 7.3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30 8 Stone Structure . 32 8.1 General

10、 Requirements . 32 8.2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 33 8.3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35 9 Timber Structure . 37 VI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7 9.2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 38 9.3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43 10 Timber Roof . 45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5 10.2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

11、45 10.3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46 Appendix A Reference Table of Mortar Mix Ratio . 4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4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5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51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推进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的规范化, 提高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能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

12、京地区新建的不超过两层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的农村民居建筑的设计和施工。 1.0.3 新建农村民居建筑应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进行抗震设防。 1.0.4 按本规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农村民居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 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5 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 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

13、号 2.1 术语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 50 年内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 2.1.2 场地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2.1.3 地震作用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4 抗震措施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

14、,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5 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 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6 地基地基 ground,foundation soils 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7 基础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8 地基处理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ground improvement 提高地基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能或渗透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2.1.9 无筋扩展基础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

15、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组成的,且不需配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0 结构体系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结构中的所有承重构件及其共同工作的方式。 2.1.11 烧结普通砖烧结普通砖 fired common brick 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经过焙烧而成的实心砖,分为烧结煤矸石砖、烧结粉3 煤灰砖等。 2.1.12 烧结多孔砖烧结多孔砖 fired perforated brick 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孔洞率不大于 35%,孔的尺寸小而数量多,主要用于承

16、重部位的砖。 2.1.13 蒸压灰砂实心砖蒸压灰砂实心砖 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以石灰等钙质材料和砂等硅质材料为主要原料,经坯料制备、压制排气成型、高压蒸汽养护而成的实心砖,简称灰砂砖。 2.1.14 蒸压粉煤灰实心砖蒸压粉煤灰实心砖 autoclaved fly-ash brick 以石灰、 消石灰或水泥等钙质材料与粉煤灰等硅质材料及集料为主要原料, 掺加适量石膏,经坯料制备、压制成型、高压蒸汽养护而制成的实心砖,简称粉煤灰砖。 2.1.15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concrete perforated brick 以水泥、砂、石为主要原材料,经配

17、料、搅拌、成型、养护制成的,用于承重结构的多排孔混凝土砖,简称混凝土多孔砖。 2.1.16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normal concrete small-sized hollow block 以碎石或碎卵石为粗骨料制作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主块型砌块规格尺寸长宽高为 390mm190mm190mm,空心率为 25%50%的空心砌块。 2.1.17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lightweight aggregated concrete small-sized hollow block 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为粗骨料制作的混

18、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主规格尺寸长宽高为 390mm190mm190mm,空心率为 25%50%的空心砌块。 2.1.18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 以硅质和钙质材料为主要原料,以铝粉或铝膏为发气剂,石膏为调节剂,和少量外加剂加水搅拌,经浇筑、静停、切割和蒸压养护等工艺过程而制成的多孔硅酸盐混凝土砌块,可用作承重、自承重或保温隔热材料。 2.1.19 蒸压砖专用砌筑砂浆蒸压砖专用砌筑砂浆 mortar for autoclaved silicate brick 由水泥、砂、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掺和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

19、定比例,采用机械拌和制成, 专门用于砌筑蒸压灰砂实心砖或蒸压粉煤灰实心砖砌体, 且砌体抗剪强度应不低于烧结普通砖砌体的取值的砂浆。 2.1.2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专用砌筑砂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专用砌筑砂浆 mortar for concrete small hollow block 由水泥、砂、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掺和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采用机械拌4 和制成,专门用于砌筑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的砌筑砂浆。 2.1.2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砌筑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砌筑砂浆 special mortar for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

20、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 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 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和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1.22 砌体结构房屋砌体结构房屋 masonry structure building 由砖、砌块或料石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实心砖和蒸压粉煤灰实心砖等;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2.1.23 木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 timber structure building 由木柱作为主要承

21、重构件,砌体墙或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1.24 圈梁圈梁 ring beam 在房屋的檐口、窗顶、楼层或基础顶面标高处,沿砌体墙体水平方向设置封闭状的按构造配筋的混凝土梁式构件。 2.1.25 混凝土构造柱混凝土构造柱 structural concrete column 在砌体房屋墙体的规定部位, 按构造配筋, 并按先砌墙后浇灌混凝土柱的施工顺序制成的混凝土柱,简称构造柱。 2.1.26 抗震墙抗震墙 seismic structural wall 主要用以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墙体, 墙体厚度、 材料及构造要求等应满足本规程各章节的相关规定。

22、 2.1.27 木屋盖木屋盖 timber roof 木屋盖是指用木梁或木屋架、檩条、木望板、瓦屋面及屋面防水材料等组成的屋盖。 5 2.2 符号符号 2.2.1 材料性能材料性能 MU 砖、砌块、石材的强度等级; A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 M 普通砂浆的强度等级; MS 蒸压灰砂实心砖、蒸压粉煤灰实心砖专用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Ma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Mb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专用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C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Cb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HPB300 强度级别为 300MPa 的热轧光圆钢筋,常称为“I 级钢筋” ; HR

23、B400 强度级别为 400MPa 的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常称为“III 级钢筋” 。 2.2.2 其他 A 表示钢筋直径的符号,如 A14 表示直径为 14mm 的钢筋。 6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农村民居建筑的结构体系可按下列选用: 1 墙体承重结构体系:由内、外墙体承重,采用木、预制或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楼、屋盖组成的结构体系,包括砖砌体结构、混凝土砌块结构、石砌体结构等; 2 梁柱构架承重结构体系:以木梁、木柱为构架组成的承重体系,并采用各种材料的墙体为填充或围护结构,包括穿斗木构架结构、木柱木屋架结构、木柱木梁结构等; 3 当选用其他类型结构体系时,应

24、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 3.1.2 农村民居建筑体型应简单、规则,平面不宜局部凸出或凹进,立面宜高度均等。 3.1.3 墙体承重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承重的结构宜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且互为支撑,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3 抗震墙层高的 1/2 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横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宜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25%;对承重纵墙,不宜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50%; 4 烟道、风道和垃圾道不应削弱承重墙体。当承重墙体被削弱时,应

25、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5 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不应超过 500mm,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6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置转角窗,墙中不宜设置悬挑楼梯。 3.1.4 同一建筑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 木柱与石柱等由不同材料混合承重的结构, 也不应在同一高度段内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 3.1.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3.1.6 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非结构构件的支架、预埋件、锚固件等应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能力。 3.1.7 楼、屋面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应力圆孔板时,应确保预应力圆孔板的质量,并保证预应力圆孔板之

26、间及其与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当采用木屋盖时,应满足本规程第 10 章的要求,且不应采用硬山搁檩木屋盖。 7 3.1.8 支承在砌体墙上的钢筋混凝土梁下应设置混凝土垫块,垫块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块长度应不小于梁宽加 400mm,梁每侧各 200mm; 2 垫块宽度应不小于 240mm 或墙厚; 3 垫块厚度应不小于 200mm。 3.1.9 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 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 2.1m。 3.1.10 突出屋面的烟囱、非出入口处的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出屋面高度不应超过 0.5m;超过 0.5m 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可靠锚固。 3.

27、1.11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挑檐。 3.1.12 屋檐外挑梁上不应砌筑砌体。 3.1.13 采用本规程设计施工的农村民居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3.2 结构材料结构材料 3.2.1 农村民居建筑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用绿色经济的建材产品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 3.2.2 承重结构块体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 2 蒸压灰砂实心砖、蒸压粉煤灰实心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 3 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5; 4 混凝土小型空心

28、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 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A7.5,干密度等级不低于 B07; 6 料石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50。 3.2.3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实心砖、蒸压粉煤灰实心砖采用的普通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0; 2 蒸压灰砂实心砖和蒸压粉煤灰实心砖采用的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s5.0; 3 混凝土多孔砖采用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5.0; 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采用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5.0; 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或 Ma5

29、.0; 8 6 料石砌体采用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7 不同强度等级砂浆的配合比可参考本规程附录 A 进行配制。 3.2.4 钢筋宜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箍筋、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 HPB300(I级) 、HRB400(III 级)级热轧钢筋。 3.2.5 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宜采用 Q235 钢材,也可采用 Q355 钢材。 3.2.6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3.2.7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虫蛀、无腐朽的木材。 3.2.8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b20。 3.2.9 圈梁、构造柱、梁、楼板等上部结构构件的混凝

30、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无筋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当采用 HRB400 钢筋时,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基础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 3.2.10 农村民居建筑宜采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3.3 施工要求施工要求 3.3.1 农村民居建筑使用的主要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3.3.2 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各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300 钢筋用作纵向受力钢筋时端头应做 180弯钩; 2 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 3 木构件宜采取防腐、防虫和防潮措施; 4 基础、地下和潮湿环境下

31、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5 配筋砂浆带中的钢筋应完全包裹在砂浆中,不得露筋,砂浆层应密实; 6 设有纵横墙拉结钢筋的灰缝处,勾缝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并应抹压密实。 9 4 场地、地基和基础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场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 4.1.1 的规定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表 4.1.1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型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

32、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4.1.2 选择建筑场地时,宜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地段和一般地段;宜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4.1.3 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场地和防洪、防风、防雷电、防次生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避免在可能发生塌方、滑坡的区域内新建农村民居建筑。 4.2 地基和基础地基和基础 4.2.1 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选择老土层或岩石等作为

33、地基持力层。 4.2.2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 新建建筑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 当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 新老基础应保持一定的净距离 (图 4.2.2) , 净距离要求可按表 4.2.2 采用。 表表 4.2.2 新老基础净距离要求新老基础净距离要求 土层 粘性土 碎石土 砂土 l/h 1.0 1.5 2.0 10 图图 4.2.2 新老建筑基础净距要求示意图 4.2.3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不同类型的基础; 3 当同一结构单元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按 1:2 的台阶逐步放坡。 4.2.4 当

34、存在淤泥、 淤泥质土、 杂填土、 湿陷性土、 膨胀土、 局部坑、 土井、 墓穴等情况时,宜采用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其他可靠措施保证建筑地基安全。 4.2.5 当采用换填垫层法处理时,换填材料、垫层厚度及处理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层换填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砾砂、角砾、圆砾、碎石、卵石、灰土、粉质黏土、碎石土以及其它性能稳定、无腐蚀性的材料,并应分层夯实; 2 砂石类换填材料应级配良好, 黏性土中有机物含量不得超过 5; 灰土体积比宜为 2:8或 3:7,灰土宜采用新鲜的消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5mm; 3 垫层的底面宜至老土层,垫层换填的厚度不宜大于 3m; 4 垫层在基础

35、底面以外的处理宽度: 垫层底面每边应超过垫层厚度的 1/2 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 1/5;垫层顶面宽度可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经验放坡确定,垫层顶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不应小于 300mm。 4.2.6 基础的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埋置在冻深以下,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的标准冻深可按图 4.2.6 确定; 2 确定基础埋深时,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的标准冻深可按图4.2.6 确定; 墙厚墙厚净距l高差h新基础原有基础11 图图4.2.6 北京地区标准冻结深度示意图北京地区标准冻结深度示意图 3 除岩石地基外,单层农村民居建筑基础埋深一般不宜小于

36、 800mm,两层农村民居建筑基础埋深不宜小于 1000mm; 4 当基底为风化岩石时,清理掉风化层后,可直接砌筑基础,不受冰冻深度的影响; 5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 当必须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 应采取使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4.2.7 基础选型应根据上部结构选用: 1 墙体承重结构体系的砌体承重墙可采用无筋扩展基础或钢筋混凝土基础; 梁柱构架承重结构体系的柱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2 砌体承重墙基础置于大面积填土地基等软弱地基上时,应设置基础圈梁; 3 基础防潮层宜采用 1:2.5 的水泥砂浆内掺 5%防水剂铺设,砂浆强度不应低于 M5,厚度不宜小于 20mm,并应设置在室

37、内地面以下 60mm 标高处;当该标高处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时,防潮层可与圈梁合并设置。 4.2.8 无筋扩展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1 无筋扩展基础可采用砖、料石、毛石混凝土或混凝土,不应采用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当采用多孔砖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时,应将孔洞填实; 2 无筋扩展基础高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 (? ?)/2? (4.2.8) 式中: b 基础底面宽度(m) ; b0 基础顶面的墙体宽度或柱脚宽度(m) ; H0 基础高度(m) ; tan 基础台阶宽高比 b2 / H0,其允许值按表 4.2.8 选用; b2 基础台阶宽度(m) 。 表表4.

38、2.8 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基础材料 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强度要求 砖基础 1:1.50 砖不低于 MU10、砂浆不低于 M5 毛料石基础 1:1.25 砂浆不低于 M5 毛石混凝土基础 1:1.00 C15 混凝土 无筋混凝土基础 1:1.00 C15 混凝土 4.2.9 砖基础(图 4.2.9)大放脚形式宜采用二皮砖一收或二皮与一皮砖间隔一收的砌筑形式,退台宽度均应为 60mm,退台处面层砖应丁砖砌筑。 图图4.2.9 砖基础(单位:mm) 4.2.10 毛料石基础(图 4.2.10)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阶梯形石基础的每阶放出宽度,当毛料石采用一

39、阶两皮时,宽度不宜大于 200mm;当采用一阶一皮时,宽度不宜大于 120mm。每阶不应少于两层,基础阶梯高宽比 hi/bi不宜13 小于 1.50; 2 料石基础应结合牢靠,砌筑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不应在转角或纵横墙交接处留设接槎,接槎应采用阶梯式,不应留设直槎或斜槎; 3 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坐浆丁砌; 阶梯形料石基础, 上阶石块与下阶石块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下阶石块长度的 1/2。 (a)毛料石基础(一阶一皮) (b)毛料石基础(一阶两皮) 图图4.2.10 毛料石基础(单位:mm) hi -基础阶梯高度;bi -基础阶梯放出宽度 4.2.11 毛石混凝土基础(图

40、 4.2.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石尺寸不应大于基础各方向最小尺寸的 1/3,且不大于 300mm; 2 毛石混凝土基础的厚度不宜小于 300mm。浇筑时混凝土打底厚度不小于 100mm,毛石顶部的混凝土覆盖层不少于 100mm,所掺加毛石数量应控制不超过基础体积的 25%。 图图4.2.11 毛石混凝土基础(单位:mm) 4.2.12 无筋混凝土基础(图 4.2.12)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1 无筋混凝土基础可用于地下水位较高或有冰冻的情况; 2 基础的断面应保证两侧有不小于 200mm 的垂直面。 图图4.2.12 无筋混凝土基础剖面(单位:mm) 4.2.13 钢筋混凝土基础(图

41、 4.2.1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边缘高度不宜小于 200mm; 2 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间距不应大于200mm,也不应小于 100mm;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300mm; 3 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 70mm; 4 当条形基础宽度大于或等于 2.5m 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宽度的 0.9 倍,并宜交错布置; 5 基础内应预留柱插筋,插筋的数量、直径及钢筋种类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插筋伸到基础底部水平弯折长度不宜小于 15 倍直径; 6 柱根在刚性地坪上下各 500mm 范围内箍筋加密,间距不

42、应大于 150mm;在基础内箍筋不少于两道,直径不小于 8mm; 7 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底板在 T 形及十字形交界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仅沿一个主要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个方向的横向受力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底板宽度 1/4 处;在拐角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两个方向布置。 15 (a)条形基础剖面 (b)独立基础剖面 (c)墙下条形基础纵横交叉处底板受力钢筋布置 图图4.2.13 钢筋混凝土基础(单位:mm) 4.3 施工要求施工要求 4.3.1 地基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 2 地基施工时应及时排除积水,不得在浸水条件下施工; 3 基础施工前应

43、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并应立即浇筑垫层; 4 垫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70%以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5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及时清理基槽内的杂物和积水。 4.3.2 砖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2 砂浆的稠度宜为 70mm100mm,砖的规格应一致,并应提前浇水湿润; 3 砌筑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竖缝错开不应小于 1/4 砖长,砖基础水平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应低于 80%,内外墙基础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筑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4.3.3 毛料石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4、 14bb14b14bbb16 1 毛料石砌筑灰缝不宜大于 20mm,各层均应铺灰坐浆砌筑,砌好后的内外侧石缝应用砂浆勾缝; 2 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毛料石,并采取大面朝下的方式坐浆砌筑,转角、阴阳角等部位应选用方正平整的毛料石互相拉结砌筑,最上面一皮应选用较大的毛料石砌筑。 4.3.4 无筋混凝土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基础台阶应支模浇筑,模板支撑应牢固可靠,模板接缝不应漏浆; 2 台阶式基础宜一次浇筑完成,每层宜先浇边角,后浇中间,坡度较陡的锥形基础可采取表面支模浇筑的方法; 3 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应均匀、密实,浇筑完成后应采取养护措施。 4.3.

45、5 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宜按台阶分层连续浇筑完成, 每一台阶作为一个浇捣层, 每浇筑完一台阶宜稍停 0.51 小时,待其初步获得沉实后,再浇筑上层,基础上有插筋埋件时,应固定其位置; 2 锥形基础模板应随混凝土浇捣分段支设并固定牢靠, 基础边角处的混凝土应浇捣密实; 3 绑扎钢筋时,底部钢筋应绑扎牢固,采用 HPB300 钢筋时,端部弯钩应朝上,柱的锚固钢筋下端应用 90弯钩与基础钢筋绑扎牢固,按轴线位置校核后上端应固定牢靠; 4 基础混凝土浇筑完后,外露表面应在 12 小时内覆盖并保湿养护。 17 5 砖砌体房屋砖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砖

46、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不应超过表 5.1.1 的规定,单层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6m,两层房屋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 3.3m。 表表 5.1.1 砖砌体房屋层数及高度限值砖砌体房屋层数及高度限值 承重结构材料种类 最小墙厚(mm) 适用层数 适用高度(m) 实心砖墙、多孔砖墙 240 2 6.6 多孔砖墙 190 2 6.0 蒸压砖墙 240 2 6.0 注: 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高度;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5.1.2 砖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5.1.2 的要求: 表表 5.1.2 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47、) 墙体类别 最小墙厚 (mm) 房屋 层数 层号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 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装配式钢筋 混凝土楼、屋盖 木屋盖 实心砖墙 多孔砖墙 240 一 1 12 9 6.6 二 2 12 9 6.6 1 9 7.2 - 多孔砖墙 蒸压砖墙 190 240 一 1 9 7.2 4.8 二 2 9 7.2 - 1 7.2 6 - 5.1.3 砖砌体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不宜超过表 5.1.3 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 表表 5.1.3 房屋墙体局部尺寸限值(房屋墙体局部尺寸限值(m) 部 位 尺寸限值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1.0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

48、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2 5.1.4 当屋架或梁的跨度大于或等于以下数值时,支承处宜设构造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1 240mm 及以上厚的实心砖墙、蒸压砖墙、多孔砖墙为 6m; 2 190mm 厚多孔砖墙为 4.8m。 5.1.5 地下部分的墙体应采用实心砖砌筑。 18 5.2 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构造措施 5.2.1 砖砌体房屋应按表 5.2.1 的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表表 5.2.1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设置部位 一层 外墙转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二层 外墙转角、大房间内外墙交

49、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楼梯间四角、楼梯斜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注:注:1 大房间指房间的开间大于 4.2m; 2 较大洞口指宽度不小于 2.1m 的洞口; 3 外墙转角指房屋平面形状为 L 形、T 形等时,平面折转处的外墙转角。 5.2.2 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 180mm240mm(墙厚 190mm 时,不应小于 180mm190mm) ,纵向钢筋不应少于 4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 2 墙体在构造柱处应砌成马牙

50、槎,留槎宽度不宜小于 60mm,高度宜在 250350mm 范围内, 并应沿墙高每隔 750mm 设置 26 水平钢筋和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 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 750mm 或伸至门窗洞口边; 3 设置构造柱处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 4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 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 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5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以下 500mm 或与埋深小于 500mm 的基础圈梁连接。 6 山墙处的构造柱应伸至山墙顶部。 5.2.3 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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