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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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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段出租房屋平安监视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平安监视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运营、治理等方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 成立电务段运营平安监视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平安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运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 承租条件 第五条 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运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展调查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需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运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 出租房屋用于食品消费运营的,承租方应获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获得治安治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合同治理 第八条 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运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 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治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治理台帐,承租方运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治理的常态。 第四章 平安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运营(出租房屋消防平安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平安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平安协议书。 第十二条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那么,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平安负有治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展检查,建立平安检查记录,并催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进展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按照消费、运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装备,并在消防平安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平安治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平安治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平安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平安治理规定,不服从治理,不及时进展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治理标准 第十五条 各区域出租房屋治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平安治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展平安检查。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消费、加工、储存、运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构造和设备设备,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 平安检查中觉察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峻平安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 平安检查中觉察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二十条 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方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治理。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电务段运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电务段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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