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监区消费助理平安消费责任制 采煤监区消费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平安消费治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平安消费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消费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平安消费方针,遵守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平安消费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平安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平安消费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消费任务。 第3条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消费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征询题催促落实整改。 第4条深化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消费,狠反三违“。 第5条深化消费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消费治理和工程质量治理,掌握现场的平安消费情况,及时
2、觉察和处理各种隐患和征询题。发惹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阻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展。 第7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查 第8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消费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煤矿平安监察人员平安监察指令
3、的。 第9条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消费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0条采煤监区消费助理对本监区的平安消费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在本监区发生严峻平安消费事故时,采煤监区消费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任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消费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消费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及时觉察、整改采煤平安消费隐患,采煤监区消费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 ,采煤监区消费助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消费助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审查中,采煤消费助理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对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