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单位治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那个平安设备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操纵,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平安,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我工程部提供平安设备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给单位,必须是恪守法律法规其产品的设计、消费、销售复核施工平安消费要求的消费或销售单位。第二条 在采购平安设备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给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材料:(一)产品的消费许可证(指实行消费许可证的产品)和出产合格证;(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材料;(四)产品的技术功能、平安防护装置的说明。第三条 公司平安检查部门和工程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展监视和验证。第四条 采购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置,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远罚款,情节严峻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第五条 工程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展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工程经理和有关责任人2001000元的罚款。第六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工程部的供给单位严禁进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已进入的,坚决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