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运营单位食质量量平安监视治理,确保本运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运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运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运营资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消费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运营包装食品的,本运营单位的运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展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消费厂名和厂址;
(二)产质量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功能、用处、消费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按照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消费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运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质量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本运营单位的运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顿销售,并进展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运营单位的运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留意查验是否有虚伪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本运营单位治理人员要指导场内运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催促运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本运营单位的运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回绝进货。觉察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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