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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平安要求
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催促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施行;
(四)定期研究平安消费征询题;
(五)催促、检查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消费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施行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第八条 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宾馆饭店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兼职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历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消费治理效劳。
第十条 宾馆饭店应当按照规定装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治理,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器材情况,保证消防设备、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宾馆饭店设有消防操纵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重点要害部位、设备和设备上,设置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明显位置张贴或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应急疏散图、来宾平安须知等平安提示。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平安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平安出口;平安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任何物品;平安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宾馆饭店的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平安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平安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到达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五条 宾馆饭店在营业期间进展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平安措施,确保施工平安。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备。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宾馆饭店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设专人治理,设专用独立库房单独存放。
定期演练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宾馆饭店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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