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加油站平安消费费用提取标准及使用治理方法
危险品消费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按照,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消费与储存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备),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装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严峻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平安消费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征询和标准化建立支出;
(五)装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六)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平安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平安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平安消费直截了当相关的支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