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查制度
按照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和《通知》解释,对严峻、特别严峻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重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平安消费工作实际情况重新补充修订了事前责任追查制度,现将修订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令第五条规定执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番到井下跟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跟班领导或该跟班领导未下井者,按擅离任守处理,对当班分公司应带班经理撤职,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以三级科员工资对待。
二、分公司所辖消费范围内,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死亡或非工作死亡外,分公司经理、负有责任的副经理、带班经理、平安科长、消费科长、车间正副主任、大队长、带班长,除追查刑事责任外,给予撤职处理,矿级领导以一般人员对待,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
三、但凡违犯操作规程、平安治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带班长、队长罚款500元,车间主任、科长罚款1000元,副经理以上领导给予停职检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条处理。
四、作业场所CO浓度超标、风速不达标准,第一次觉察还作业,罚消费单位1000元、平安科长、消费科长各500元;第二次罚消费单位2000元,平安科长、消费科长、分管副经理停职检查。
五、主扇风机,要求24小时运转,需停机必须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否那么,公司对主风机工罚款500元,对分管领导和分管经理停职检查。
六、私存民爆器材和看管不严造成流失,对相关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溜井、漏斗出现严峻卡漏时,带班长、跟班车间主任、跟班经理必须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展处理,否那么,对带班长、车间主任、跟班经理进展停职检查。
八、竖井提升人员时,严禁超载运转,否那么,觉察一次对当班检身工罚款200元、对车间主任罚款1000元。
九、绞车钢丝绳存在严峻磨损、打折、断丝等现象,未及时更换,对竖井车间管设备车间主任、设备经理每人罚款1000元。
十、防坠器按规定进展不脱钩和脱钩试验,并有详细记录;否那么,对竖井车间主任、设备经理进展停职检查。
十一、井下新安装的电缆必须使用铠装阻燃电缆,现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淘汰,有明口、接触不良的不得违章使用,否那么,对车间主任、设备经理各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条处理。
本制度与原定制度冲突项按本制度执行,从2010年8月21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