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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313362 上传时间:2024-12-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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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展地质图纸材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2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按照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视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 第5条 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材料。 第6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

2、区水害阻碍情况,及时觉察隐患。 第7条 做好防治水方面的工作,催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平安隐患整改措施。 第8条 按分工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平安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 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平安专项整顿、双基、平安评价和防治水平安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10条 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展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展治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展监视,按分工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治理工作; 第11条 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消费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立开

3、发等方面的地质工作; 第12条 按分工协助科长做好矿井地质、消费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3条 按分工协助科长联络、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4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消费职责。 二、责任追查 第17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4)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9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根底材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 按照照分工及时进展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觉察征询题未及时处理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1条 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阻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3条 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4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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