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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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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每月按照矿井消费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打算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道路、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打算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行。 (2)瓦斯检查员的装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平安消费的需要。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同意浓度为1.5%的,必须装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辟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矿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精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场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间隔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觉察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顿掘进,撤出人员,进展处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装备,能够执行巡回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平安消费的需要。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历,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展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 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淌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平安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打算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精确地记人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顿作业,将人员撤到平安地点,采取措施进展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提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缘故,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 (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 (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详细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按照矿井消费、平安情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觉察征询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那么,必须制定实在可靠的平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批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对严峻通风、瓦斯征询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展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批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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