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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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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 王小丽()女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我国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反思王 小 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摘要 我国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 年这一规定逐渐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建议遵循我国民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相结合的立法思路按用途把租赁关系分为民商两类在此基础上完善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 土地租赁有其特殊性国有土地租赁最长期限可参照同类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长期限关键词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土地租赁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有关我国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立法首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条该条规定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单次不得超过 年超过部分无效 这一规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条沿袭 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通常较短只需满足承租人的使用目的即可如我国小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 年且不得延期“租赁期限较长的多是不动产租赁 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因此从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立法本意出发本文有关最长租赁期限的讨论以不动产租赁为核心展开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以“合同法第 条”为法律依据进行搜索共获得 篇判决书 分析这些判决书可以发现实践中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定最长租赁期限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 类:第一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拥有

3、大于 年的租赁期限有的明文列出也有的使用隐含条款而隐含条款往往通过期限赠送的方式来延长租赁期限但实际租金已在前期缴纳第二类约定租赁期限到期以后自动续期第三类名为转让实为租赁的合同第四类多个合同混同约定租赁期限大于 年包括但不限于同时签订多份租赁合同、按照时间顺序签订附生效期限的租赁合同等这类行为形式多样但还是无法掩盖其想延长最长租赁期限的目的 以上各类案件基数庞大明文规定的法定最长租赁期限为何会在租赁交易中被频繁忽视?最长租赁期限 年能否突破?值得思考和讨论一、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立法梳理与评析(一)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在法律规范中的表达对权利设置期限的合理性来自于理性人对于效率至上的追求这一点在涉

4、及不动产权利分配时尤其明显 大陆法系的财产法构建了以所有权为起点向下层级发挥定限物权的伞形结构 所有权本身并无特别的时间限制若想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率可以在时间上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进行纵向划分 而传统的财产权制度把各项权利按照物债二分原则归类 债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债权的期限性这是因为债权本身不以存在为目的而以消灭为归宿 租赁关系属于债之关系注重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租赁立法也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落脚点 因此租赁合同设有期限是为了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始有终而非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从法制史角度考察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比较含糊当事人在契约中或表述为“子孙永宝”“永为基业”或表述为“限

5、内”“限满”“限外”等形式在买卖契约中多表述为“当即两下交讫”但与粮食种子有关的借贷契约一般表述为“至秋时还”关于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明确规定最早出现于 年 月 日颁布的合同法第 条 年 月 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继受了先前的规定 由此观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在我国存在时限尚短值得审视(二)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立法目的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规定其立法动机除了协调不同私法主体之间的利益还包含更加浓厚的公共和社会政策意蕴 首先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 租期过长可能会阻碍租赁物的改善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反复流转及有效利用 其次有利于保护所有权 若不对租赁合同设置期限则可能架空所有权对所有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6、若使其长久存续可谓违反其性质”最后有利于私法主体利益的平衡“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解读了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存在的合理性但鲜少对 年的最长期限设置合理性进行论证 事实上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因期限问题在适用中频繁受到挑战也因部分规范前后矛盾而饱受诟病因而有必要对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进行反思二、延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必要性分析(一)租赁合同立法中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正如霍姆斯所言:“在逻辑形式的背后需要对相互争论的立法依据之间的价值衡量和重要意义做出判断”租赁合同规范在民

7、法典体系下隶属于合同编除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外也体现了保护承租人权益的立法倾向 如买卖不破租、优先承租权等规则均体现了优先保护承租人权益的立法基调 租赁立法注重保护承租人权益有其正当性 其一承租人通过暂时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来满足经济和生活所需租赁交易对其经营及生活的影响程度不亚于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其二在信息获取上承租人处于劣势而出租人更具缔约理性其三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先占使用利益 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而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了一系列专有性投资以便开展社会生活以及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先占利益值得保护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作为民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背后蕴涵着合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立足于合

8、同法尊重意思自治的核心理念以及租赁规范保护承租人利益的立法思路对租赁最长期限划定 年的期限与租赁合同立法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相悖(二)租赁期限更新的效果有限租赁期限并非绝对期限还可以通过法定更新和约定更新来延长合同期限 但租赁期限更新后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保护是否能连贯一致存在诸多争论 债的更新是通过成立新债务来消灭旧债务的契约更新前后的债并不具有同一性 支持租赁合同变更前后的债具有同一性的学者认为租赁期限的更新是在不违背租赁合同同一性的基础上对租赁期限所作的更新 也有学者站在合同变更的角度认为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沉默不拒绝属于双方默示对存续期限进行变更 按照合同变更的理论合同变

9、更前后的债具有同一性但租赁合同期限的变更应当发生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时候即变更的效力面向未来 而法定更新与约定更新的时间点都在租赁期限届满后颇有需前债终止消灭以后才能更新的意味与合同变更理论出现冲突 在司法判例中相关认定也并不统一 有的认为续订合同的效力并非是被延长而是新的合同也有法官认定多份连续的租赁合同权利起始日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第 卷期自第一份合同开始认可了续租前后租赁关系的同一性由此看来租赁合同更新前后具有同一性缺乏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合同更新虽然延长了租赁合同的绝对存续期限但事实上租赁权依附于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权自然也就因此消失对租赁权的保护也因

10、此消失原本应该一直存在的权利被续订的合同分割成一段段零散的权利承租人对于租赁的稳定预期也面临着重重风险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占有的保护最根本上要解决的是对长期租赁的保护以及对法定最长租赁期限的合理界定三、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面临的挑战(一)民事租赁对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挑战当前的租赁期限制度无法回应居民对租赁住房的稳定性需求 自农耕生产稳定下来以后围绕土地定居成为一种传统 中国人“安土重迁”的观念早在西周就已经形成到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定型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虽然出现了逐利的趋向但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的流入人口表达了强烈的永久定居意愿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 岁以上人口已经由 年的 万

11、人增至 年的 万人平均寿命预期在 年还是.岁到 年已增至.岁 如果选择租赁住房来实现永久居住的目的单次缔结 年的租赁合同显然不能满足居住需求此外当前的租赁期限制度也很难回应居民对租赁住房的经济性需求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对住房租购选择进行分析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成本费用的比较选择另一类是基于消费者效用的比较选择 就成本费用来讲长期租赁关系可以有效节约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 有学者从资产利用效率角度分析认为房产是家庭的核心资产但其价值多在于满足刚性的居住需求而非融资需求 有学者从人口迁移角度分析认为房价成为抑制人口迁移的因素之一许多外来人口选择租赁房屋 有学者从资产专用性、交易确定性和交易频率

12、三大维度解构交易费用 长期租赁可以有效保护承租人对住房的专有性投资降低变换租赁房屋的沉默成本 随着租赁关系存续时间的延长租赁交易的确定性得到了加强当事人的信息搜索成本、预防违约成本等交易成本也相应减少 因此长期租赁可以有效控制交易费用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就消费者效用来讲租购同权的提出正是为了提高租房的效用 年广州首次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等公共权益由此提出了租购同权的概念 此后郑州、南京和西安等地也出台了租购同权的试点方案 长期以来公共教育是依附在房产证上的重要权益而租购同权为租房者子女享受就近入

13、学的公共服务提供了保障 通过租赁同权可以有效维护承租人长久居住的预期落实租购并举的政策改善租购不平衡的情况 当然不管是推动租售并举还是落实租购同权租赁合同最长期限都应该在赋权的同时回应居民对权利期限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居住权制度的施行租赁制度还受到居住权的冲击 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可以通过获得房屋所有权、设定居住权和租赁房屋等方式实现 其中设定居住权与租赁房屋都可以看作是解决房屋资源利用的有效方式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服务于房屋使用权的交易市场 但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在法律上受到了居住权的冲击 实践中承租人与出租人有可能通过设定居住权来突破法定最长租赁期限从而实现永久使用房屋的目的 有学者指出租赁权与居住

14、权“在制度功能、设立方式、权利外观等方面具有诸多相似性”租赁权和居住权本质上都基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皆可因让渡使用权获得收益获得住房使用权的人都可以占有、使用住房甚至通过出租使用权获得收益 居住权虽也有期限但最长可至居住权人寿命终结且现有法律未对居住权人的主体身份进行限制因此承租人有可能通过与出租人变相设定有偿居住权来打破租赁最长期限的限制甚至还能因居住权归属于用益物权而获得更加有力的法第 期 王小丽:我国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反思律保护 如此一来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设定不再周延(二)商事租赁对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挑战若商主体的租赁期限较短则不利于其商誉的提升及客户群的维持 商誉是对企业法人

15、经营活动的社会评价由企业长期的经营活动积累形成并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价值 国内外现有研究都将地理位置纳入商誉的影响因素认为优越的地理位置能有效提升企业的商誉 顾客群体是指“营业资产借凭其地理位置、产品、服务、品种和质量通过竞争逐步形成的潜在的消费者人群”顾客群体本质上构成经营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来说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在实体经济中企业的经营场所及地理位置对维持和保留顾客群体起着重要的作用 若企业的租赁期限较短则不利于企业商誉的提升及顾客群体的维持 因此商主体租赁的房屋对承租人来讲有了专属的无形增值该增值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对承租人而言是重要的续租动机 尽管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但续租的决定权仍掌握在

16、出租人手里 再加上同等租赁条件难以明确界定对续租权的救济也难以强制实现因而有学者认为商事优先承租权是虚无的 鉴于此对商事承租人的保护离不开租赁最长期限制度从实证角度考察本文选取 股上市公司及制造业中小企业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及同花顺数据库 剔除存在缺失值的公司获得上市公司共 个数据样本中小企共 个样本初步采用 进行数据的筛选和整理后期数据整合及实证分析采用 .软件完成 选取以制造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是考虑了制造业对于生产、经营场所的刚性需求以这些企业为数据样本更具有代表性 经实证数据检验上市公司平均年龄是.岁最小值是最大值是 中小企业的平均年龄是.岁最小值是 最大值是 可以看出虽然上

17、市公司的年龄差距比较大但综合来说公司年龄超过 年的可能性比较大 中小企业的成立时间集中在近 年对租赁期限的现实需求还未能显露端倪但商事租赁需求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成长性和生命力 根据 年 月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获取的深圳市中小企业成长性调研数据可知中小企业在近些年来的发展势头良好具有可信赖的成长性 出于稳定性的考虑公司对租房期限的需求将越来越高 年最长租赁期限是否合理值得怀疑(三)土地租赁对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挑战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土地租赁期限遇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 依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 条的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而土地租赁最长

18、期限可达 年这突破了民法典合同编关于租赁最长期限的要求 自然资源部 年 月 日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年版)第 条规定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规范意见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年 从法律位阶而言规范意见的效力层级低于民法典无法优先于民法典的条文而适用 因此规范意见能否实现立法初衷存疑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年限在实务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难题 合同法确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 年考虑到法律体系的统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应当也适用这一规定 但多地颁布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文件却有不同规定 如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

19、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同样规定的还有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条、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条、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条等 于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 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的内容被作为判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最长期限的依据如在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出租不适用合同法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第 卷最高 年的规定已经予以明确不存在争议”在何某志、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天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等土地租

20、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出租年限最长不超过 年”可见有关土地租赁期限的立法存在诸多冲突 土地租赁有其特殊性投入较多回收期较长不能与一般不动产租赁相提并论以 年为限统一规制所有不动产租赁并不合理可能会加大土地租赁的不稳定性降低土地利用的效率综上所述不同标的物有不同的租赁需求 有关租赁的问题错综复杂单凭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条文难以涵盖所有内容建议在贯彻租赁立法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统一租赁立法的逻辑合理构建租赁制度体系分类管理租赁交易四、日本修法经验及启示(一)日本长期租赁合同的实践现状日本在 年对最长租赁期限作了修改

21、日本民法典第 条规定的定期租赁存续最长期限由不得超过 年变更为不得超过 年以合同约定更长期间的其期间仍然为 年 考虑到日本民法典仅将租赁放在债法中进行规定无法给予承租人充分的保护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来调整租赁关系其中包括 年的日本建筑物保护法 年的借地法和借家法 年这 部法律统一合成借地借家法 这些有关租赁的特别立法都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出租人的契约自由以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若以所有建筑物为目的利用他人土地可以设定地上权或建立租赁关系若以耕作为目的可以设定永佃权或建立租赁关系若想使用他人建筑物可以建立租赁关系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以请求权为媒介间接获得了地上权与永佃权的使用权

22、能 对所有权人而言其更倾向于租赁不动产而非在不动产上设定物权 这就导致日本关于住宅地的使用基本是通过租赁关系来实现的以耕作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行为也大多通过租赁方式来实现 在实践中长期租赁关系的设置往往是为了实现地上权和永小作权的功能(二)日本租赁最长期限制度的修订及启示有学者梳理了 年日本法律和经济学领域的变化发现法律和经济学研究对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影响越来越大并促使法律为土地和建筑物的租户提供相对有力的保护 实践中超过 年的长期土地租赁需求在高涨 因此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延长也开始纳入修法讨论 关于日本民法典第 条的存废有 种不同的意见 日本法务省部会资料显示废除的理由是:其一日本民法典的立法

23、初衷是长期使用他人之物大于 年的可通过设定地上权和永小作权来实现小于 年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来执行 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进行这样的使用区分 其二借地借家法规定的长期租赁满足了实践的需求没有必要排除长期租赁 其三在废除租赁存续期限上限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关于地上权和永小作权的存续期限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 条、第 条)一并修改 而保留的理由是:其一若废除租赁存续期间的上限则在法律上可以进行超过 年的租赁而承认这样长期的租借会产生弊端根据公序良俗等一般原则也难以实现良好的保护其二关于长期租赁所需的租地和租房关系已经根据借地借家法制定了特别规则删除日本民法典第 条的规定并非必要 最终参照日本民法典第 条规定将租赁

24、的存续期间上限从 年改为 年日本关于租赁期限的修法表明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存在十分必要不宜取消 日本选择保留最长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权防止时间长久以后对物的归属难以认定这一点与我国的立法意旨不谋而合日本修法指出最长租赁期限的实际应用场域在于实现地上权和永小作权的功能 这一点可为我国借鉴我国对于租赁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发掘不够在当前经济社会中也未能正确界定租赁应承担的社会功能因第 期 王小丽:我国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反思此租赁期限设置较短 日本经验表明合理延长最长租赁期限有必要且利大于弊还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民法典不能统筹解决租赁带来的所有问题日本设立的一系列特别法对不同租赁目的、不同

25、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进行了详细规定成为调整租赁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租赁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合理确定各类租赁需求对租赁分类规制是完善租赁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五、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的租赁法律体系应坚持我国宪法的核心地位遵从民法典在私法领域的主导遵循民法典和单行法结合、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结合的立法思路设立多法并施、分类管理的租赁规范体系(一)完善租赁法律规范体系的逻辑起点目前民法典已然施行租赁期限的修改与完善可从单行法入手建构民法典与单行法相结合共同规制租赁交易的规范体系 我国租赁期限的体系化思路可以沿着民商二分的路径展开 一方面民商租赁在目的、性质上存在重大差别有区分的必要 商事租赁保护

26、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获得的营业性权益而民事租赁保障的是人的基本需求 二者享有不同的法理基础不宜一同规范 另一方面民商二分的思路在我国政策与立法中已初见端倪 年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实现住房租赁市场的有效监管 我国人大法工委也意识到了民事租赁与商事租赁的不同从二者需求出发分析了设立最长租赁期限的原因 未来立法不妨考虑在民商二分的逻辑下加强租赁单行法的立法在民法典的引领下丰富租赁法律规范体系的框架按照租赁物的用途来划分租赁期限对症下药实现对租赁秩序的良好保护(二)完善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对于住房租赁可以引入“正当理由”规则以限制出租人的解除权“正当理由

27、”是指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正当理由且对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 条、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认可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租人基于保全租赁物和租金的解除权这与民法典第 条有关合同违约责任和第 条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相互呼应 但与此同时民法典第 条赋予出租人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行使该解除权无需任何正当理由 这有可能导致任意解除权被滥用从而危及承租人的利益 有学者分析总结了德国、日本等国家有关“正当理由”的立法经验主张仅在出租人具有正当利益时才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 为了给承租人提供良好稳定的租赁预期保障承租人的生活需求应当引入“正当理由”规则以限制出租人的解约权 总结比较法立法经验正

28、当理由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承租人因过错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致使租赁关系无法继续另一类是出租人确有除租赁外的正当利益如自用、重大修缮等对于商事租赁其最长期限宜延长至 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考虑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现如今长期租赁的需求越来越大建议将商事租赁最长租赁期修改为 年或更长的时间 笔者随机抽取 个商事租赁合同期限纠纷案例发现 年的约定在商事租赁中较为常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事租赁的真实需求 此外 年的最长租赁期限在比较法上也能得到支持 德国民法典第 条规定使用租赁合同的最高年限为 年如果合同约定的期限超过 年的则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交付租赁物 年结束之后主张终止 意大利民法典第 条也规定租

29、赁的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年合同期限约定超过 年的有效期间为 年 因此建议将商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延长至 年或更长的时间(三)土地租赁一级市场最长期限参照同类国有土地出让最长期限土地租赁有其特殊性当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在适用上产生交集时应当以民法典为一般规范以土地管理法为特别规范在民法典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再适用土地管理法 目前土地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第 卷租赁二级市场最长租赁期限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规范但土地租赁一级市场最长租赁期限是否还受限于 年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主张土地租赁与土地出让应当获取同等的法律地位两者实际上都是一种土地租赁方式从合同角度来看也是同一种财产租赁合同 在合

30、同法编纂过程中租赁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曾同时出现在草案中但后来通过的合同法仅保留了租赁合同土地租赁一级市场最长期限在法律中未有具体的规定 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 条为法官解决集体土地出租期限的争端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路径 司法实践认可集体土地租赁最长期限可达 年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期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为参考依据是将这一规定理解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期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但在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指出究竟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年限还是出租年限 按照法律解释的逻辑来讲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逻辑的起点在未能达成共识后方需动用体系解释 在对“参

31、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进行解释时文义解释难以得出结论因此需要结合体系解释 参照适用条款是对 种虽不相同但类似的法律事实适用相同规范以实现法律评价体系的无矛盾性 从现有立法体系上讲出租与出让有着本质区别将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出租类比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有违体系的逻辑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 因此司法判断逻辑的实现是以“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期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过渡的即土地租赁一级市场最长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综上所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我国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设计不够合理没有贯彻租赁合同立法中的价值衡量难以满足实践中

32、承租人的实际需求在法体系和法律适用中并不周延 目前我国的租赁法律规范尚未区分民事租赁、商事租赁也没有考虑土地本身作为租赁物的复杂性虽然单独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民法典的规定有冲突 因此应建立完善的租赁法律规范体系合理归纳租赁交易回应现实需求统一理论逻辑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刘继承.商业地产租赁典型案例评析及操作指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冉昊.论权利的“相对性”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应用 来自英美财产法的启示.环球法律评论():.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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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与冯娟等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锦州刘记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五味福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刘海山、姚波、刘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第 期 王小丽:我国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制度的反思李秀亮.中国古代“安土重迁”观念的形成发展及其当代价值.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丁悦林李月朱宇等.中国地级市间流动人口永久定居意愿的空间特征和影响因素.地理科学进展():.国家统计局.年全国人口年龄结构和抚养比数据/.:/./.?.任荣荣.住房租与买理论决定与现实选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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