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治理制度 一、消防设备包括: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设备、防火门等。 二、室内消火栓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治理,做到: 1、消火栓内装备的水枪水带及其阀门、启泵按钮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准锈死、损坏、缺少,不因灭火需要严禁动用。 2、装修或摆放物品时,不准遮挡、阻碍。 3、觉察缺点或破损时,应及时报告消防设备维修人员立即修复。 三、防火门及其闭门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治理。做到: 1、通道和出口,不得摆放物品,堵塞通行。 2、不准在防火通道堆放物品,阻碍人行。 3、不准遮挡、人为破损。 4、上述设备觉察破损或丧失,应立即报平安保卫部门及时修复、更新。 四、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装备的灭火器材应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治理、存放。灭火器的维修和更换由平安保卫部门统一负责。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备应当定期进展检测,如觉察征询题应及时报厂家维修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 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