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卫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条? 凡典范遵守保卫治理制度和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违犯制度的应给予批判、处分和经济处分。
第二条? 典范地遵守保卫工作治理,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执行并遵守治安、保卫治理制度,勇于纠正违章的。
第四条? 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侦破案件提供线索证据的。
第五条? 敢于同歪风邪气、坏人坏事做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 觉察事故隐患,积极提请整改。发惹事故奋力抢救,觉察险情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的。
第七条? 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稳定,无事故、无案件的。
第八条? 凡有以下违犯治安、保卫治理制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予以批判教育,经济制裁,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治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因工作渎职,使国家财产和公用设备遭受损失的;
(三)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赌博等行为的;
(四)起哄闹事,扰乱内部治安秩序,不听劝阻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而发生案件的;
(六)违犯保密规定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七)成心毁坏消防设备和其它公共设备的。
第九条? 单位、部门领导人因不注重本制度,不负责任,防范措施不落实,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出现征询题的,要追查领导责任。不按照本治理制度办事,有章不循,擅离任守,而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查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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