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炼铁厂放射源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我厂放射源及职工人身平安,使放射源更好地为炼铁厂消费效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厂详细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治理内容
2.1 凡我厂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购入的放射源均需通过设备科,由设备科按国家规定统一治理;
2.2 使用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单位车间主任签字、兼职材料员签字方可。出库期间,领用人对其平安负有全部责任,要实在做到正确安装使用,妥善维护、保管;
2.3 损坏、遗失放射源即构成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查责任外,还要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损失;
2.4 对放射源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
2.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厂所有放射源的品种、数量、活度、分布及接触情况建立档案(领用单位及治理单位均需建立档案);
2.6 存在放射源的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治理工作;
2.7 对存在平安隐患的放射源进展登记、上报、按照规定制定限期整改打算;
2.8 对闲置和报废的放射源提出报废打算,由治理单位按照放射源治理方法执行报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贮;
2.9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设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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