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治理人员平安责任考核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消费方针,按照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各级治理人员平安责任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1、伤亡操纵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及企业的详细情况制定) 2、施工现场平安达标目的(合格率、优良率情况) 3、文明施工目的(创立文明工地等要求) 二、平安责任落实 1、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平安消费负总责;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负总责。 2、各部门,如消费、技术等按各自的平安职责,对自已所负的平安职责负直截了当责任。 3、工程经理是工程施工平安的第一责任者;工程经理部治理人员按目的责任分解负各自的平安责任。 三、考核方法 1、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接受公司考核;工程经理接受分公司考核;工程经理负责对工程部治理人员进展考核。 2、按照各级要求及本人的详细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明确奖惩。 3、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立功的重要按照之一。 四、平安责任考核制度化 1、每月要求至少进展一次平安责任考核,并认真执行不走过场,防止流于方式。 2、考核记录存入档案,作为个人业绩评价的重要按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