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试验区设备缺陷治理制度1.在运转或备用的设备上发生了阻碍了平安运转的异常现象,即视为设备有缺陷,设备缺陷按其对平安运转的威胁程度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2.一类设备缺陷:性质严峻、情况危急、假设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发生人身伤亡、主设备损坏或造成停电事故者;3.二类设备缺陷:性质较严峻,对人身或设备有一定威胁,但可以坚持运转。列入星期、月打算处理还不致造成事故者;4.三类设备缺陷:主要是指那些对运转阻碍不大,可以列入季度、年度检修或技改打算,能坚持长期运转者;5.觉察设备缺陷应立即报告消费科长,并按照消费科长评定的缺陷类别采取措施;5.1关于一类设备缺陷,应立即按照消费科长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限制缺陷开展并将处理过程记入工作记录;5.2关于二、三类设备缺陷应记入巡视检查记录、缺陷记录和工作记录,并按照消费科长的答复采取措施直至缺陷消除;6.设备缺陷消除后,由检修人员和平安用电治理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缺陷消除记录,并由平安用电治理技术人员将观察处理效果记入巡视检查记录;7.设备缺陷消除后,巡检人员应在一个月内留意观察处理效果,觉察异常应立即上报;8.从上报缺陷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检修打算到期仍未消除的设备缺陷,组长应再次上报消费科长并将消费科长的答复记入缺陷记录备注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