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产品平安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严峻农产质量量平安事件的目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监视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消费、运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 二、监视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消费、运营情况;
(二)消费主体农产品消费记录建立情况;
(三)消费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质量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施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消费运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立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 三、监视检查方式及措施
????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治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行使监视治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消费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运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觉察的征询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消费主体建立农产品消费记录、农资消费运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消费运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按照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打算,结合当地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施行辖区内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县级侧重监视抽查,乡镇以施行快速检测为主。原那么上县级年度定性检测2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50批次以上,每年度构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觉察的农产质量量平安征询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质量量平安情势,对不合格产品进展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阻碍农产品平安的风险要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平安消费。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工程申报施行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消费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消费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工程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质量量平安列入对地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征询效劳、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质量量平安直通车等活动进展宣传告知,向消费运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质量量平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分。严峻打击非法消费、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觉察的不符合农产质量量平安标准的产品,责令停顿销售、进展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视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标准农产质量量平安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藏、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质量量平安事件反响迅速、决策精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平安监视治理信息的征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质量量平安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响机制,对举报人施行奖励和保护。
四、监视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打算。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施行检查。按照检查打算,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治理的原那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质量量平安征询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按照检查的情况,对检查根本情况、存在征询题进展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催促辖区内消费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农经局。
五、监视检查处理
按照《食品平安法》、《农产质量量平安法》、《辽宁省农产质量量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进展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质量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三)农产品消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消费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消费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展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迫性的技术标准的,责令停顿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展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展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消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质量量平安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质量量平安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质量量平安标准的,责令停顿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展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质量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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