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281807 上传时间:2024-12-2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7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着性质定位不清、经费来源不畅、齐抓共管不到位等问题。下文是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 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 业工作。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 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 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新变化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删去原第五款。   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   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   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七、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将“……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一个子女……”。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6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