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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696—202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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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出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Code for maintenance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2024-02-05 发布2024-03-05 实施CCS C 80DB32/T 46962024ICS 13.220.20DB32/T 46962024前言3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体要求35 从业条件65.1 业主和使用人65.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75.3 维护保养仪器设备85.4 质量管理体系86 工作要求96.1 签订合同96.2 技术交底和核查106.3 维

2、护保养方案106.4 维护工程档案管理116.5 应急处置127 技术要求127.1 清洁维护127.2 检查和测试138 记录和结论148.1 一般规定148.2 原始记录148.3 问题处理反馈记录158.4 故障维修记录158.5 结论文件15附录 A(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信息公示17附录 B(规范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内容和周期18附录 C(规范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仪器设备25附录 D(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现状统计表27附录 E(资料性)年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28附录 F(规范性)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检查和测试要求29附录 G(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39目

3、次DB32/T 46962024附录 H(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处理反馈记录40附录 I(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41附录 J(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结论文件42参考文献56DB32/T 4696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镇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宿迁市消防救援支队、淮安市消防救援支

4、队、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雁秋、李黎丽、宋醒醒、魏冉冉、董寅申、丁余平、陈文杰、邓亮、刘永虎、陈曦、孙晨琨、张滢、季秋睿、左铭、李抗抗、叶宇航。DB32/T 4696202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总体要求、从业条件、工作要求、技术要求、记录和结论。本文件适用于建(构)筑物等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巡查、检测、建档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5、文件。GB/T 5907.2消防词汇第 2 部分:火灾预防GB 16670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3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

6、检查规范GB 5049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87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157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JGJ 3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1DB32/T 46962024JGJ 66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SH/T 3218石油化工

7、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XF 13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XF 95灭火器维修XF 498厨房设备灭火装置XF 602干粉灭火装置XF 834泡沫喷雾灭火装置XF 1149细水雾灭火装置DB32/T 4220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2、GB 25201、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51、GB 50219、GB 50261、GB 50338、GB 50347、GB 50877、GB 50898、GB 50974、GB 51251、GB 51427、GB 51309、XF 95、DB32/T 42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8、于本文件。3.1 业主 owner建(构)筑物等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位或个人。3.2 使用人 user建(构)筑物等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或个人。3.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fire protection technical service providers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3.4 维护保养 maintenance按规定的周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5 维保工程 maintenance works通过合同约定或授权,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建(构)筑物等项目的

9、总称。3.6 维保单位 maintenance units从事建(构)筑物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授权的责任部门的总称。3.7 维修 repair对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进行排除,使其达到正常工作状态。3.8 消防配电(控制)箱(柜)power distribution(control)box for fire protection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施进行配电或控制的装置总称。2DB32/T 469620243.9 技术负责人 technical lea

10、der负责对所服务的维保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具的维护保养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维保单位人员。3.10 项目负责人 project leader专门为所服务的维保工程确定的,负责实施该维保工程的项目管理、消防技术指导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对出具的维护保养记录、书面结论等文件负责,且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维保单位人员。4 总体要求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为目标,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2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建设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服务平台。

11、4.3 业主、使用人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应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及其派驻人员替代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且符合下列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巡查、检测、建档、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委托维保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情况。4.4 业主、使用人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应授权或委托符合下列规定的维保单位:授权符合 5.1 规定的责任部门;委托符合 5.2 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委托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且符合 5.2 有关消防

12、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4.5 受委托的维保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在对维保工程的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协助业主、使用人消除火灾隐患。4.6 业主、使用人应定期开展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电源及供配电设施;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3DB32/T 46962024防烟、排烟系统;防

13、火分隔设施;灭火器及灭火装置。4.7 维保工程根据建筑类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可分为 A、B、C 三类,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维保工程分类分类A类B类C类a物流建筑、体育建筑、剧场建筑、博物馆建筑、展览建筑的分类按 GB 51157、JGJ 31、JGJ 57、JGJ 66、JGJ 218的规定执行。工程类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下列工程:1)建筑高度超过 250 m的高层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40 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场所;3)民用机场航站楼,二级及以上的城市客运交通枢纽;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100 000 的商业综合体;5)特大型展览建筑a、特大型博物馆a、

14、特级体育建筑a、特大型剧场建筑a;6)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100 000 的医疗建筑;7)长度大于 5 000 m的城市交通隧道;8)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物流建筑a;9)曾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下列工程:1)建筑高度超过 100 m的高层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0 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场所;3)总建筑面积大于 15 000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50 000 的商业综合体;5)大型展览建筑a、大型博物馆a、甲级体育建筑a、大型剧场建筑a;6)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0 000 的医疗建筑;7)高

15、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8)长度大于 3 000 m的城市交通隧道;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10)石油化工项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0 000 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项目除 A类和 B类以外的其他工程4.8 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且符合下列规定: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建筑物内所有消防设施均明确维保单位及其职责,对日常值班、巡查、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同一建(构)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时

16、,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保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职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范围及其职责;同一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时,确定负责共用消防设4DB32/T 46962024施和消防系统整体联动功能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及其职责;不同建(构)筑物或建筑群共用消防设施

17、时,确定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及其职责;业主、使用人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提供相应条件,并负责督促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落实相关职责。4.9 当同一建(构)筑物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单位承担时,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功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维护保养,包括其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和手动控制功能,以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的检查和测试,且符合 GB 50116 的相关规定;消防控制室的维护保养,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检查和测试,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负责。4.10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GB

18、 50151、GB 50166、GB 50219、GB 50261、GB 50263、GB 50347、GB 50444、GB 50498、GB 50877、GB 50898、GB 50974、GB 51251、GB 51309、GB 51427、GB 55036、GB 55037、XF95 等的规定,且符合下列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外观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存在破损、变形、锈蚀、渗漏、缺失等状态异常情况,可能导致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情况加重的,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对建筑消防设施线路、管道、阀门及控制阀门的铅封、锁链等进行检查维护,存在破损、松动、锈蚀、渗漏、缺失等情况的,

19、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进行检查维护,存在破损、不齐全、不清晰等情况的,及时进行更换和补齐;按相关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等规定,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校验;按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规定需要报废,或经检查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设备,及时报废和更换。4.1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可采用物联网技术感知消防设施运行信息,及时处置故障、预警和报警等信息,且符合 DB32/T 4220 的规定。4.12 维保单位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应包括合同或授权约定、信息公示、技术交底、制定方案、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步骤,且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维保工程和维保范围;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或责任书;确定维保工程的技术

20、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并按 4.17 的规定进行公示;收集和核查维保工程消防技术资料,并开展技术交底;制定维护保养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维护保养任务;实施和完成维护保养任务,并进行记录;建立和管理维保工程档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实施应急响应。4.1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维保单位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应少于 2 人(含项目负责人 1 人),且佩戴标志,便于核查;现场操作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实填写和审核维护保养记录;维保工程所属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与和配合现场检查维护,核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并签名;维保单位结束当日维保工作后,应复位测试或维护保养的相

21、关设备,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4.14 维保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DB32/T 46962024当场修复,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当场修复的采取应急措施;详细记录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将其书面反馈给维保工程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问题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并配合维保工程所属单位确保闭环管理和具备相关记录;需要临时关闭或停用消防设施时,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并经其确认。4.1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过程中涉及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4.16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新能源、火力发电与变电站等的建筑消防设施

22、维护保养,当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时,宜从其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应按 SH/T 3218 执行。4.17 维保工程应在消防控制室或自动消防设施相对集中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维保工程、维保单位、相关人员等信息,并确保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信息和相关证书真实有效。公示牌的内容和式样见附录 A。公示牌所公示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保工程基本信息;维保单位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信息及相应资质证书照片;维保单位应急服务电话、服务质量监督电话等;合同期限;维护保养时间。4.18 维保单位应按附录 B 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

23、养工作,且符合下列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清洁和保养至少每年一次,并符合 7.1 的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工作和保护接地检查和接地电阻测试至少每年一次;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有关维护管理和检查的规定,以及产品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设施维护内容和周期按 SH/T 3218 执行。5 从业条件5.1 业主和使用人5.1.1 业主、使用人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业主、使用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负责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务授权、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明确负责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部门,确定技术负责、项目负责和操作人

24、员,且技术能力符合表 2 的规定;质量管理、工作和技术要求、记录和结论等均执行本文件的规定。表 2业主、使用人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配备的人员和技术能力A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3126维保工程分类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技术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数量人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数量人从业时间年操作人员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总数量人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人员人6DB32/T 46962024B类C类 C类维保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可兼任项目负责人,且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应为隶属于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人员。a

25、具备职业资格人员是指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方向宜为消防设施维保操作。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1116432表 2业主、使用人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配备的人员和技术能力(续)维保工程分类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技术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数量人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数量人从业时间年操作人员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总数量人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人员人5.1.2 具备隶属关系的连锁型、集团型企业总部可对所属单位的维保工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所配备的人员和技术力量,应按所属单位维保工程最高类别对

26、应 5.1.1 规定确定,且不应低于 B 类,均应为隶属于本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人员。5.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5.2.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按相关要求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如实报备相关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的任职,以劳动合同和单位缴纳社保为准,缴纳社保情况以系统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社保中心电子章权益单或有社保中心盖章及单位公章的花名册为准;在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27、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5.2.2 不同类型维保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且符合表 3 规定。表 3不同类型维保工程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要求A类32126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43维保工程分类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力量注册消防工程师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总数量人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人员人技术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从业时间年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从业时间年负责所维保工程的操作人员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数量人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人员人7DB32/T 46962024B类C类

28、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应为隶属于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人员。a具备职业资格人员是指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方向宜为消防设施维保操作。2211964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13121表 3不同类型维保工程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要求(续)维保工程分类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力量注册消防工程师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总数量人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人员人技术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从业时间年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从业时间年负责所维保工程的操作人员具备职业资格人员a数量人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人员

29、人5.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所服务维保工程的分类配备相应技术能力人员和数量,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维保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兼任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负责人同时负责维保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 万(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可按50%折算),或项目总数不宜超过 30 个;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具备独立开展合同项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能力。5.3 维护保养仪器设备5.3.1 维保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办公、照相、录像等功能设备,以及符合附录 C 规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以及业主、使用人统一对下属单位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其设备配置执行附录 C 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30、规定;结合维保工程实际状况确定仪器设备选型,鼓励选择技术先进的设备;仪器设备归属维保单位所有,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处于正常状态。5.3.2 仪器设备的检定和计量校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的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制定定期计量校准制度;计量校准方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计量校准周期符合相关仪器设备的规定。5.4 质量管理体系5.4.1 维保单位应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根据维保工程的实际,制订维护保养操作指南,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维护保养流程、操作方法、标准要求等。5.4.2 维保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

31、限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分工和责任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业务能力考核制度;8DB32/T 4696202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现场安全作业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处理反馈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处置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审核和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员工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管理制度。5.4.3 维保单位应设立应急服务、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并及时处理和反馈。5.4.4 技术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全面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熟悉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32、以及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问题处理反馈等各类技术文件进行审核;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组织对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5.4.5 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负责与工程项目相关人员沟通和联系,确保维护保养工作顺利进行;收集、整理所服务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制订维护保养工作方案;监督和指导操作人员落实维护保养方案,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处理反馈、故障维修处理、维护保养报告等进行质量审核。5.4.6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认真学习提高业务能力;遵守各项制度和

33、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务;真实记录和反馈维护保养操作过程和处理情况,及时出具各类维护保养记录;及时处理和反馈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或故障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服从调度和安排,完成故障维修和应急处置任务。6 工作要求6.1 签订合同6.1.1 业主、使用人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项目的地址、名称、服务范围;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名称、维护保养内容;合同服务期限、履行时间;执行的消防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要求;消

34、防设施整改、损伤部件维修及更换的责任单位、处置方式;明确项目负责人,且记录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9DB32/T 46962024违约责任、处理方式;在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的截图;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6.1.2 委托合同及相关附件应加盖合同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被委托方在合同中所盖公章应为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施工单位。6.1.3 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在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

3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6.1.4 同一建(构)筑物消防设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单位等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各单位所负责的消防设施系统类别或平面区域划分,以及消防配电(控制)箱(柜)、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控制室及其显示和手动控制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等的维护保养责任。6.1.5 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对日常值班、巡查、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等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6.2 技术交底和核查6.2.1 业主和使用人与维保单位之间应对维保工程开展技术交底,并符合下列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范围、内容、方法、工作标准;交接维保工程的消防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和应

36、急处置要求。6.2.2 维保单位应对所承接的维保工程进行消防设施资料的收集、核查和分析,并向业主和使用人做出保密承诺。6.2.3 业主和使用人应提供详实的维保工程消防技术资料,并符合下列规定:提供维保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相关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系统逻辑编程记录、系统调试记录等;提供维保工程各部位现状及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说明;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巡查、检查、故障维修、维护保养等记录,且不少于 6 个月,以及上一年度维护保养报告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委派熟悉维保工程消防设施状况或有经验的人员配合技术交底。6.2.4 维保单位在开展维护保养任务前,应对所服务维保工程

37、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符合下列规定:由该维保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现场核查;核查维护保养范围和内容,以及消防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对无法提供的消防技术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收集;现场核实和统计各类消防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设置标志或电子标签,并填写 建筑消防设施现状统计表,示例见附录 D;核查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6.2.5 维保单位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收集和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解决方案,书面记录备查,并提交维保工程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6.3 维护保养方案6.3.1 维保单位应制订维保工程维护保养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承接的每个维保工程分别制

38、订维护保养方案;经维保单位技术负责人、业主和使用人审核同意后,由该维保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具体10DB32/T 46962024实施;按要求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维护保养方案至相关信息系统。6.3.2 维护保养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维保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类型、设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各类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检查内容;维保工程的设计依据和设计参数,明确各项检查内容的标准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订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和测试记录,示例见附录 J.6;维保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信息和责任分工;维护保养服务程序、仪器设备清单;维护保养过程中安全防护方案;年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39、,包括保养时间、内容、方法和责任人等,示例见附录 E;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测试方案。6.3.3 年度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应符合下列规定:包含维保单位所负责维护保养范围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全部内容;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周期,按月度分解保养任务。6.3.4 当维保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单位负责时,各维保单位的维护保养方案中均应包含所涉及建筑消防设施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6.4 维护工程档案管理6.4.1 维保单位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维保工程建立档案,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6.4.2 维保工程档案应采用纸质

40、或电子文件形式,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收集的维保工程消防技术资料;建筑消防设施现状统计表;建筑消防设施现场核查记录;维护保养方案和工作计划;有关技术交底和会议记录;原始记录、问题处理和反馈、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报告等记录;维保工程各部位功能或设计变更记录;应急处置事件记录。6.4.3 维保工程档案的保存期应符合下列规定:按 6.2 规定收集的维保工程消防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年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处理反馈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度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报告

41、 等记录的保存期不应少于 6 年;其他档案资料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1 年。6.4.4 维保工程合同终止后,维保单位应向业主、使用人移交档案,移交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收集的维保工程消防技术资料;维护保养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反馈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11DB32/T 46962024月度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报告 等记录,且不少于 6 个月;建筑消防设施现状统计表;应急处置事件记录;合同约定应移交的其他档案。6.5 应急处置6.5.1 维保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且包括下列内容:建立应急处置小组,确定组织负责领导、技术

42、负责、抢修操作等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车辆;维保工程故障维修的响应程序和时限;维保工程发生火灾事故的响应程序、任务分工等;建筑消防设施无法立即修复的,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6.5.2 维保工程发生火灾事故时,业主和使用人应立即通知维保单位。维保单位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按任务分工配合火灾事故处置,并符合下列规定:服从现场指挥,积极配合现场救援和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扑救和相关事故调查结束,并经相关监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检查和分析评估消防设施状况,并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和应急保障措施。6.5.3 维保单位可通过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获取建筑消防设施状态、故障、预警、报警信

43、息。当接收并确认为火灾报警信息时,应立即通知维保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且符合 6.5.2 的规定。6.5.4 维保单位的故障维修处置应符合以下规定:接收故障维修通知后,应及时了解故障情况,以及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功能的影响;可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指导应急处置,并立即派出操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和维护;对无法立即修复的故障,应在 24 h 内提出解决方案和应急措施,并提交维保工程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7 技术要求7.1 清洁维护7.1.1 消防水泵房、消防设备间、管道井等应定期清洁和保养,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门启闭正常,配件、缝隙符合规范要求;清洁消防配电柜、电机、管道等,

44、并紧固安装;防虫网、挡鼠板、通风装置、接地装置的外观保洁及紧固;疏通排水沟、污水井、排污泵等。7.1.2 消防配电(控制)箱(柜)、接线端子等及其配线应定期清洁和保养,且符合下列规定:清洁表面和内部灰尘和油污,清除灭弧罩(栅)内碳化物和金属颗粒;润滑保护和防锈处理;紧固线路接头端子,更换陈旧、老化、破损配线;维护固定螺丝和支架,更换锈蚀或损坏部件;整理线标线号,保持清晰和齐全;校验显示仪表等计量仪器。12DB32/T 469620247.1.3 建筑消防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应定期检查维护,且符合下列规定:外观检查和测试接地电阻值,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紧固连接线和部件,更换锈蚀或损坏部件

45、。7.1.4 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水箱、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阀组、管网、阀门等及其配件应定期进行清洁和保养,且符合下列规定:外观检查和加油保养,清除锈蚀和防锈保护,紧固支架和固定件;更换污损、锈蚀、损坏、陈旧、老化部件;阀组、阀门及其他启闭配件动作灵活和润滑保护;压力、流量、液位仪等仪表的校准和复位,外观清洁、安装紧固;冲洗报警阀及组件,检查充气装置;检查和疏通排水管路;标识标牌及警示牌外观清洁、安装紧固,标识清晰和齐全。7.1.5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及其组件应定期清洁和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清洁表面污渍和锈蚀,防腐防锈保护,紧固安装和接线;清洁补齐铭牌和标识

46、;对风机传动机构、叶轮、风机轴承,以及仪表、开关、阀门等润滑保护。7.1.6 灭火器和灭火装置以及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等组件应定期进行清洁和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清洁表面;润滑和防锈保护;紧固安装。7.2 检查和测试7.2.1 消防控制室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查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和布线的外观完好无损;检查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确保通话正常;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信息完整,确保显示正常;检查消防控制室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功能和显示正常。7.2.2 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检查和测试要求应符合附录 F 的规定。7.2.3 消防电源的维护保养应检查消防设备主备电源及末端配

47、电切换装置、自备发电机组、蓄电池应急电源的工作环境、工作状态、持续供电时间、供电容量等,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7.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 GB 50166、GB 55036 的规定,且符合下列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器、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专业电话、消防应急广播、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电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查设备外观和标识、工作状态、核对正常和异常点位数,测试报警和显示功能等;测试相关消防系统的手动和联动控制功能;测试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7.2.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检查

48、和测试应符合 GB 51309、GB 55036 的规定,检查设备安装环境、外观完好、安装牢固、标识清晰、功能和显示等,测试手动应急启动功能、持续应急工作时间、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火灾状态下自动应急启动功能。7.2.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 GB 50974、GB 55036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13DB32/T 46962024源、高位消防水箱、消防稳压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管网阀门、消火栓箱及其配件、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7.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应

49、符合下列规定:符合 GB 50151、GB 50219、GB 50261、GB 50498、GB 50898、GB 51427、GB 55036 的规定;检查和测试该系统的消防水源、高位消防水箱、消防稳压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给水设施;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及信号反馈功能;测试消防控制室的显示和手动控制等功能。7.2.8 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 GB 50263、GB 50347、GB 55036 的规定,检查与气体或干粉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测试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和联动控制功能。7.2.9 防烟、排烟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 GB 51

50、251、GB 55036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检查挡烟垂壁、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设施的外观,确保外观完好和无遮挡;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风机检查与其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联动装置,并测试联动控制和信号反馈功能。7.2.10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 GB 50877 的规定,检查与其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联动装置,测试联动控制和信号反馈功能。7.2.11 灭火器维的检查应符合 GB 50444、GB 55036 的规定。7.2.12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干粉灭火装置、细水雾灭火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等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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