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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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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讲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检验、装运、保险、支付、不可抗力、仲裁2一、品质规格条款 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明确地规定货物的品质标准;合同中关于货物品质的规定,是卖方交货时货物品质的依据,也是商检部门、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检验或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如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品质条款的规定不符,则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以实物来表示货物的品质;用文字说明来规定货物的品质。3订立品质条款时的注意事项:1、采用正确表示商品品质的适当方法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果同时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法,应该注明以何种方

2、法为准,其余方法仅做参考。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4订立品质条款时的注意事项:2、订立品质条款要从实际出发,不要订的过高或者过低。过高会给生产和履约带来困难,过低则影响销价和销路。3、注意灵活性、科学性、合理性 (1)避免采用绝对数字 (2)表明品质公差 (3)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适用于初级产品)5 练 习1、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

3、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2、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大豆,按含油量18%、含水量14%,不完善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条件下,我方可以接受。()6案例分析:中国某公司曾向科威特出售一批冻北京鸭200箱,合同要求屠宰鸭需要按照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其中具体规定:“需由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证实鸭是按照伊斯兰方法用刀屠宰”。合同订立后,卖方所交的北京冻鸭,在颈部没有任何刀口痕迹,违反了买方的特定要求和说明,对方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7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货物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

4、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通常应规定交货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内容。(二)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卖方应该按照合同数量交货。对于一些大宗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等,由于成交数量大而计量不易准确,卖方实际交货重量很难与合同数量完全相符,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数量的机动增减幅度,允许交货数量在此范围内机动,这种条款为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三)国际贸易中货物数量机动幅度的处理办法:8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1.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很多情况下,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允许卖方多装或少装货物,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这种条款被称为“溢短装条款

5、”(more or less clause)。翻译:500 M/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9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2.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有“大约”等伸缩性文字 “大约”(about)、“约”(circa)、“近似”、“左右”(approximate)等伸缩性文字 国际上对这些伸缩性词语的解释分歧很大,极易产生纠纷。根据国际商会“UCP500”第39条的规定,这种伸缩性文字应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3.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没有“大约”等伸缩性文字 “UCP500”第39条规定,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

6、证金额的条件下,允许卖方交货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明确规定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的除外,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照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的除外。10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四)机动幅度内货物数量的计价方法 为了防止卖方利用行市的变化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进行投机,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合同中可以规定多交或少交的部分货物,不按照合同价格计价,而按照卖方交货时或者装船时或者卸船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结算。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多交或少交部分货物的价格作出另外规定,仍应按照合同价格计价。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

7、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11三、包装条款(package clause)包装条款应包括的内容如下:(一)包装种类(二)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 标 志(indicative mark),警 告 性 标 志(Warning mark)(三)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按照国际惯例,包装费用通常都先由卖方承担,然后计入货物价格中,包装条款对包装费用不再另行做出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买方提出了对包装的特殊要求,致使包装费用增加时,合同应规定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何方承担。12三、包装条款(package clause)应尽量避免的包

8、装条款:实践中,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常常都作比较笼统的规定,如“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以及“卖 方 习 惯 包 装”(sellers usual packing)等,这些包装条款很容易产生争议,应尽量避免采用这样的条款。13四、价格条款 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单价和总价两部分:单价(Unit price)通常包括计价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内容,如“US$1000 M/T CIF New York”。总价(Total Amount),是指单价和数量的乘积,总价所使用的货币应与单价的货币相同。

9、14四、价格条款问题:合同中是否一定要定出明确具体的价格?我国目前的作价方法主要采取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折中价格三种。固定价格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规定的价格固定不变。折中价格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货物的价格,而对另一部分货物的价格未予规定,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暂定价格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初步价格,作为买方申请信用证等依据,等最后价格确定时再多退少补。15五、检验条款 为了检验卖方所交货物在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方面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订有检验条款,如果通过检验发现卖方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违

10、约补救措施,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由于检验与索赔紧密相关,买卖合同中常常把检验和索赔规定在一个条款中,称为检验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检验条款主要应规定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索赔的期限等内容。16五、检验条款 买方必须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凭此证书向卖方索赔。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货物不符合同的性质;如果买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也就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应对检验结果出

11、具检验证书等。各种检验证书统称为商检证书。在检验条款中,还应适当地规定检验商品的方法和检验的标准。17六、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主要应规定如下几项内容:(一)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指货物的启运港口,通常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指货物的最终卸货港口,通常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在通常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一个,但有时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洽谈交易的当时,有时还不能明确确定具体的哪一个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的做法。18六、装运条款 如买方在

12、订立合同的当时难以确定最终的卸货港,就可以采用选择卸货港口的做法,即先提出几个卸货港供选择,等以后再最终确定具体哪一个港口为最终卸货港。规定选择港口的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在所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港中选择一个港口作为最终的装运港或卸货港;二是笼统地规定某一个航区为装运港或卸货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等。19选择港口时的注意事项:第一,选择外国港口作为装运港或卸货港时,应考虑是否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第二,不要轻易接受国外对方提出的诸如“地中海 主要港口”这种很笼统的装卸港口。第三,不能选择内陆城市作为装卸港口。第四,应注意该港口的具体条件。第五,注意国外有些港口有重名的情况。20(二)装运时

13、间 装运时间也称装运期,通常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等运输工具的时间。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如在合同中规定“1999年 5月装运”。2、将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挂钩。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比如“Shipment within 45days after receipt of L/C”。为防止买方拖延或拒绝开出信用证,致使卖方无法安排运输,双方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买方申请开证的义务、时间及不及时申请开证的后果等。3、笼统地规定装运时间,如“近期装运”、“尽快装运”或“立即装运”等。21(三)装运通知 作好船货的衔接,需要买卖双方紧密配合,互通有关船货信息。1、卖

14、方应在装运期前的一段时间内,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指派船舶接货。2、买方指派船舶后,应将船舶的名称、预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装船。3、货物装上船舶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舶名称以及装船日期等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海运保险、进口报关和接收货物等。22(四)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同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是否允许,根据“UCP500”第40条规定,应视为允许分批装运。所谓转船(transshipment),是指在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运过程中

15、,将货物由一艘船舶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舶的运输。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是否允许转船运输,按照“UCP500”的规定应视为允许转船运输。23案例分析1 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开始交货,但交至第5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参见公约第七十三条)。24案例分析2 阿根廷某商人(卖方)曾按FOB条件向国外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粮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限当年9月30日前,买方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租船后

16、,及时将船名等事项通知了卖方,因该船中途发生故障,难以按时到港。卖方见粮价上涨,便在9月29日下午4点向买方发出警告,声称若该船不能按时到达约定的港口装货,即准备撤销合同。买方接到通知后,立即用电话通知其在装运港的代理,临时租了一条正准备空仓起航的货轮,并在9月29日下午4点半通知卖方向该轮装货。卖方拒绝装货,其理由是,该轮不是买方原先通知的那条船,双方因此引起争议。卖方的理由是否成立?25案例分析3 中国某外贸公司按CFR条件曾向日本某公司出售红小豆200公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在中方发运前,正好有一货轮将开往日本大阪和神户卸货,中方拟用该轮将200公吨红小豆顺便装运出去。在装运前,

17、中方业务科长指示经办人员电告日商,征求在日本哪个口岸卸货合适。当时,正值红小豆价格下降,于是日商故意指示将货卸在日本东北部一个很偏僻的小港,中方表示有困难,要求改在大阪或神户港卸货,日商坚持不同意改变其指定的卸货港,并以此为由撤销了合同。26七、保险条款 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由哪一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以及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等内容。保险条款如何规定与买卖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买卖合同采用了FOB术语和CFR术语时,保险应由买方自行负责,买卖合同的货款不包括保险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比较简单,一般只原则性地规定“Insurance to be ef

18、fected by the Buyer”即可。但如果采用了CIF术语时,由卖方负责保险,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进行保险的,办理保险是卖方的一项义务,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对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27八、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其内容通常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等。计价货币不等于支付货币,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是双方当事人用以计算价格的货币,而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是双方当事人用来清偿债务的货币。国际贸易中,用来计价的货币,可以是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第三国家的货币,甚至是一种计帐单位

19、,如特别提款权(SDR)等。28九、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出具事故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等。公约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一种非当事人所能 控制的障碍,对于这种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不能克服。29九、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三种:第一,概括式规定,在合同中不具体写明哪些事故是不可抗力事故,只作概括性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第二,列举式

20、规定,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装运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第三,综合式规定,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装运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30不可抗力的后果:1、解除合同 2、延迟履行 案例分析: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

21、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次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1)我方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1十、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在国际贸易中,有争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一般都愿意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32(一)仲裁机构1、常设仲裁机构:分为三类(1)国际性或区域性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 裁院、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

22、商事仲裁中心。(2)全国性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 仲裁协会、瑞士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3)行业内的专业仲裁机构:如伦敦谷物贸易 协会。2、临时性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 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案件处理完毕仲裁庭 自动解散。33(二)仲裁地点 争议双方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仲裁条款中规定的 仲裁地点可以是:1、买方国家;2、卖方国家;3、双方商定的第三国;4、仲裁条款中不加以明确,争议发生后 由仲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34(三)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1、争议发生前订立,通常作为合同的仲裁条款出现。2、争议发生后订立,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

23、裁的 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1、约束双方当事人 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 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了仲 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 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5(三)仲裁效力 但在下列情况下,裁决可由法院宣布无效 1、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2、不属于提交仲裁的事项;3、仲裁庭组成不当;4、仲裁院无资格;5、仲裁员行为不当;6、裁决作出后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7、裁决是根据伪证做出的等。36案例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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