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名 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住 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72号10楼 法定代表人: 徐海东 电 话: 0519-83030788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名 称: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4版)等规定,乙方(或借款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借款人”)根据编号为 借款合同的内容向甲方投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甲方依据保险合同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乙方自愿提供房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确保甲方在为乙方(或借款人)对外借款承担贷款履约保证保
2、险责任后,就房产处置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1、 甲方(抵押权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2、 乙方(抵押人): 3、 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 ,详见抵押物清单。4、 借款合同或保单:甲、乙(或借款人)、出借人三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或者甲方根据乙方(或借款人)的申请签发的保证保险的保单。5、 还款期:指乙方(或借款人)偿还债务的期限。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债权1、 为了确保借款合同或者保单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借款合同或者保单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2、 乙方自愿以所
3、有权人的身份并且将本合同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合同或者保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反担保。第三条 抵押权利的内容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3、 抵押物价值:甲乙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抵押反担保的债权范围是借款合同载明的全部内容或者保单项下确定的债权为人民币 元(大写)。但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4、 反担保抵押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4、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1、 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个人)/盖章(单位)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抵押物的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交由甲方存管。2、 登记:抵押物依法可向有关部门登记,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第五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1、 借款合同或者保单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或借款人)偿还的资金总额和该笔资金所产生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 借款合同或者保单项下乙方(或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
5、现借款合同或者保单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法、律师费、诉讼法、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3、 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法、律师费、诉讼法、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4、 其他甲方履行保证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1、 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2、 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3、 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4、 当乙方(或借款人)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甲方为乙方
6、(或借款人)所清偿的债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 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为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2、 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3、 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4、 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7、5、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正、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 出险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乙方(或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甲方因此进行赔付的。2、 经过评估证明乙方(或借款人)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3、 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乙方(或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乙方(或借款人)的偿还义务但乙方(或借款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的,视为乙方(或借款人)已经丧失偿还能力。4、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代偿了所有乙方(或借款人)债务后 天内,未受乙方清偿
8、的。5、 甲方请求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6、 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8、 出险甲方难以实现抵押权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二) 在出现任一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即使甲方的保证责任尚未发生,甲方仍有权利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1、 要求乙方(或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2、 依法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优先提前用于清偿担保债务。3、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三) 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置抵押物:1、
9、 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2、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3、 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第九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的义务与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5%支付违约金
10、。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损毁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5%支付违约金。3、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应向甲方支付抵押反担保债权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个人)/盖章(单位)且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第十三条 其他1、 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非本合同中的乙方时,本合同中的“乙方(或借款人)”一律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交抵押登记机关 壹 份。(以下无正文)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