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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之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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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 (1992年5月26日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 第一条 为指导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的编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作业者为实施海洋石油作业编写的安全应急计划,一般应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 2.1主件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2.1.1 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全称,所用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下称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下称生产设施)名称,作业海区,编写者和编写日期,作业者公司的名称及作业者负责人的签名 2.1.2 内容目录。 2.1.3 编写目的、原则。 2.1.4 陆岸和海上的钻井平台、生产设施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应急岗位职责和负责人、值班制度。 2.1.5 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的措施、联络报告程序,及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报告程序和方式,包括: 2.1.5.1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第三款所述各类事故与险情的应急救援、人员撤离、临时弃井等处置程序及安全措施,及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报告和求援程序。 2.1.5.2 钻井平台、生产设施发生事故或险情时的报告程序和负责人。 2.1.5.3 作业者在制订安全应急计划时,应征求有关承包者的意见,并应对承包者提出相应的要求,做到应急行动协调一致。 2.1.5.4 作业者应制定在台风、冰灾等可预报的灾害可能危及人员生命情况下详细撤离计划及安全措施,并指定撤离命令发布人。 2.1.5.5 作业者应明确指定弃平台或弃船命令发布人。当两个以上(含两个)平台和船联合作业时,应明确指定不同情况下的弃平台或船的命令发布人,并应制定互相联系程序。 2.1.5.6 陆岸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根据事故或险情的类型,应采取的相应的应急救援行动和向有关部门、机构求援的程序和步骤。 2.1.5.7 事故或险情得到控制或处理完结后的报告程序。 2.1.5.8 海洋石油中有关直升机、供应船(含值班守护船)等承包商的应急组织及与作业者应急组织的相互关系和职责范围。 2.1.6 作业者在陆岸基地、钻井平台、生产设施上所具备的通讯设备类型、能力以及正常和应急通讯频率。其它有关单位如直升机、供应船、钻井等承包商所具有的通讯设备情况。作业者应急控制或指挥中心与整个石油作业系统的通讯网络示意图。 2.1.7 应急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或联系人员的通讯录,包括通讯地址、电话、电传或传真等。 2.1.8 标明与应急行动有关部门相互联络关系的应急工作联系程序图或网络图。 2.1.9 应急演习或训练内容、次数和要求。 2.1.10 安全应急计划分发的人员、单位或机构及分发数量表。 2.2 附件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钻井平台、生产设施应急时必需的主要基础数据。 2.2.2 钻井平台、生产设施所处的自然环境的一般描述,包括: 2.2.2.1 在作业期间作业海区的气象资料,包括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如台风等)的描述。 2.2.2.2 作业海区的海洋水文资料,包括水深、水温、海流的速度和方向,海浪花、流水等的描述。 2.2.2.3 钻井平台、生产设施位置座标,距作业者陆岸基地或最近码头距离及石油作业海区与钻井平台、生产设施位置简图。 2.2.3 各种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包括:应急设备(直升机或飞机、供应船、消防救生船、潜水设备、通讯设备等)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能力、存放地点及可调用情况。 2.2.4 与本海区或相邻作业海区的其他作业者或有关机构签订的应急救援行动中相互援助、支持的协议副本。 2.2.5 在钻井平台、生产设施配备的必要的气象海况测定装置及规格。 2.2.6 其它有关的附属资料。 第三条 勘探阶段与开发阶段应按作业性质编制安全应急计划。 第四条 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应根据海洋石油作业中的变化或变动,及时修改、补充,必要时重新编写。 第五条 作业者制定应急计划时,其内容的详略程度,可视海洋石油作业所在海区及石油作业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要求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海洋石油物探船、铺管船等海上工程船舶亦应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其内容可参照本要求编制。 第七条 海上石油作业溢油应急计划的编制要求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要求的解释权属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第九条 本要求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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