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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涉及的税费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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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 购销合同涉及的税费 购销合同牵涉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二、 税务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的概念 三、 (二)、现行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征收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2、价外计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

2、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 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列销售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3、税率简化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

3、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3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 4、实行抵扣制度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四、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 额 1、销项

4、税额的计算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5、的; 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收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 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

6、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或购进的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进项税额的计算(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运输发票计算的金额) 主要是运输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1)运费进项税额=运输费金额*0.07,运输费金额是指运费发票注明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用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

7、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不得计算抵扣。 (3)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的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5%(我们公司) 对购销合同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5% (五)印花税的计

8、算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对购销合同来说:印花税=(销售收入+购进金额)*核定比例*0.03% (六)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对购销合同来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3% (七)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对购销合同来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2%五、 篇二: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1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9、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

10、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

11、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此分析,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记载的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合同流、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载开票单位票流、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等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涉税风险分析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

12、等“四流合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法律要件。其中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在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的今天,

13、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当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不一定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不一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作为税收征管的税务主管部门,不能只看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就认定为纳税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 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此,在采购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被判断为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在法律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在税法上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

14、、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案例 为了规避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从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六、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案例分析:某企业采购业务中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企业是生产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乙企业

15、是专门从事经销建筑材料的贸易公司,丙企业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丙企业向乙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建筑材料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公对公转账支付11700万元(含增值税)给乙企业,乙企业给丙企业开具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

16、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及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具体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

17、同: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甲企业(发货方)发货给丙企业的主要依据;乙企业(货物销售方)与甲企业(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篇三:发票、合同管理规定 发票、合同管理制度 一、 目的 根据目前公司合同、发票的管理状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发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总部及各分公司 三、 发票及收据的管理 1、发票的管理: (1)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作废、回款的发票管理台账,及时登记,以备查录。 (2)发票

18、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发票必须在财务保存,并由财务人员开具。 (4)发票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无收款单位及金额的发票。 (5)业务人员凭合同或收据到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发票所载客户与合同中所载客户及实际付款的客户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必须附上付款单位签章的代付款及委托开发票证明,否则所造成的税金损失由业务人员承担,开具发票后在此合同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收据换发票,需同时交回收据。 (6)如需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业务人员填写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并经总裁(或营销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业务人员收款后需及时交回合同款项并取回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财务人员在此申请上注明“款项

19、收回”字样。若未将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取回,则视同款项未收回处理。 (7) 未足额收到发票开具的款项,将发票交予客户时,需由客户在发票回执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开具欠条,加盖客户财务章。 (8) 若因合同不成功等原因款项未收回,一周内须将发票交回财务进行作废处理,原则上不能跨月,如未交回,按发票遗失处理。 (9)如有特殊情况,对领出的发票,跨月申请作废的,对经办业务人员给予发票金额10的处罚。 (10)发票视同现金管理,如丢失发票,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原则上需按票面金额将款项交至财务部,经由总裁审批处理决定。 2、收据的管理 (1)收据的管理视同发票管理,建立收据管理台账,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进

20、行。 (2)对外开具的收据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需注明业务人员姓名、合同号、客户名称及金额,一式三联,一联由业务人员交客户,一联财务做为入账依据,一联随同合同统一保管。 3、发票回执 业务人员在借出发票当月盘点日前必须将有客户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及接收人员签字之回执(格式见附件二)交回给公司财务,如无法按时交回符合规定的发票回执则视同发票遗失,办理相关责任承担手续。 四、 合同管理 1、合同书由行政部门统一按顺序编号打印发放,由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打印、发出、回收、清点、存档的工作。 2、建立合同档案台账,合同书的领出、交回、结存都要作记录,每周做一次实物核对清点,收回遗失合同说明及作废合

21、同。 3、每份合同的领用必须经由总裁(销售合同可由营销总监)在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上签字审批。 4、业务人员领用的合同,如签约成功,须交回有客户签章的我司存留联次;如在月盘点前签约不成功,须交回合同全部联次(包括附加合同及合同附件)办理合同作废; 5、合同书要严格保管,不能留存在客户处,特殊情况要经主管经理同意,但不能超过一周时间。 6、凡遗失合同书必须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如是客户所遗失,要提供客户遗失证明并 加盖公章。报告书或客户遗失证明都要有业务员签名及业务经理签名。 7、除向公司提交责任报告书或客户遗失证明外还必须进行倍进式扣罚。一个年度内(从1月1日-12月31日)遗失一份扣100元,遗

22、失二份扣200元,遗失三份扣400元如此类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登报声明等费用。 8、作废合同书必须要有作废原因,日期及业务员签名,主管经理意见,处理结果,并且一式几联全部收回及在其上注明“作废”字样,每周清理一次,主管经理签名后交回行政部门。 9、作废合同书欠缺任何一联都按遗失一整份处理。 10、每月进行一次合同盘点,须按合同类别整理装订并附上合同清单;作废合同需单独装订并附上作废合同清单。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一 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表 附件二 发票签收回执表 附件三 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 附件四 发票(收据)汇总台账 附件一: 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表 审批人: 附件二: 申请人

23、: 发票签收回执 发票签收单位(公章): 发票签收人(签字): 附件三: 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 合同类别: 销售 采购 劳务 其他 附件四: 发票(收据)汇总台账 篇四:合同签 定要注意事项 合同签定要注意事项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作为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内容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为此,股份公司在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子公司及相关业务条线意见,对现有的分包合同、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商品买卖框架协议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明确合同价格条款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24、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5、: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

26、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27、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 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

28、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 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加入我们Q群:243800874 赢未来关老师QQ:1511471707 验证通过“YY” 【赢未来教育】

29、关老师:15602809543(微信) 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

30、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中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后记:本文可当作合同的附件,仅供参考,如引用后果自负。 篇五:“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 “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

31、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

32、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

33、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

34、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 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

35、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

36、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那么质保金的扣留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所以合同中还应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

37、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

38、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

39、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

40、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篇六: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 史上最全: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 经济合同中常

41、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 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做到以下防范策略。 一、规范合同发票条款 1.明确按

42、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

43、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

44、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又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导致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

45、扣除。 4.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

46、务法规。 (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5.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

47、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

48、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二、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模范条款 1.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2

49、.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情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3.运输费计算标准包括因提供服务运输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取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代理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5.甲方项目建设期间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征收。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 6.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 (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同。 (2)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 (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三、劳务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1.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最好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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