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室内燃气总 则.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7236619 上传时间:2024-12-28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29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室内燃气总 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室内燃气总 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总 则 1.0.1 为使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居民生活、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使用的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凡进行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资质和证书。凡从事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的燃气施工资质,并按燃气施工资质等级承包燃气工程。进行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1.0.4 燃气室内工程的范围,是从室外引入管距建筑物外墙1.2 m为起点,经室内燃气管道到室内燃烧设备为止。 1.0.5 燃气工程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相结合,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在设计中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重新审定。 1.0.7 已审定的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如超过一年尚未开工实施,需经有关部门重新审定后方可施工。   燃气室内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单位应及时予以通气。如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应由使用单位通知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含进口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9 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1.0.10 本规定编制依据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见附录E。 2 室内燃气管道 2.1 一般规定 2.1.1 北京市燃气用户的分类为: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企业用户、采暖通风及空调用户。 2.1.2 调压、计量、燃烧等设备,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2.1.3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2.1.3的规定。 表2.1.3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大于0.8MPa设备除外) 0.8 商业及工业用户(中压进户) A 0.4 B 0.2 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商业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1 注:①当进户管道压力超过用户燃气表或燃具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在用户燃气表或燃具前加装燃气调压器;   ②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14 MPa;   ③螺纹连接的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2 MPa;   ④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2 MPa。 2.1.4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可按表2.1.4采用。 表2.1.4 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燃气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燃烧器 低压 1.0 2.0 2.8或5.0 2.1.5 室内燃气管道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3)《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4)《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2)低压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1)本条1款规定的中压燃气管道用的管材。     (2)《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铜管应采用软态盘管或半硬态直管。     (3)《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     (4)《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   3)燃具和表具的进出气口、穿地基的部位、冷热变形需要补偿的部位、需要经常拆卸和维修的部位、安装不方便的部位等处可采用符合下列现行标准规定的软管连接。     (1)用在中压燃气管道上:       《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和《橡胶软管》GB 10546。     (2)用在低压燃气管道上:       《家用煤气软管》HG 2486、《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和《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   4)燃气管道的壁厚:     (1)无缝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3mm(做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2)焊接钢管的壁厚应符合本规定第2.1.5条第1)款中(2)、(4)项的规定。低压时应为普通管。中压时应为厚壁管。     (3)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 mm。     (4)不锈钢波纹软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     (5)铜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8mm。     (6)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 mm。   5)燃气管道的连接方法:     (1)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阀门、仪表处除外),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选用平焊钢法兰和耐油石棉橡胶垫片。     (2)钢管圆锥形管螺纹连接,当管道公称压力P≤0.1 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应采用《55°密封管纹第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306.1规定的管螺纹(柱/锥)连接;当管道公称压力0.1 MPa<P≤0.2 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应采用《55°密封管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306.2规定的管螺纹(锥/锥)连接。     (3)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软管等应采用卡套连接或机械套筒插入式连接。     (4)硬钎焊连接、铜管道应采用毛细铜钎焊(铜—磷基合金)连接,不允许采用对焊、螺纹连接和软钎焊(溶化温度<500℃)。     (5)密封填料选择,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2.1.6 管道连接的管件应符合《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型式尺寸》GB 3289的规定,阀门及法兰应符合《钢制阀门一般要求》GB/T 12224、GB/T 17185及GB/T 13040,法兰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铜管接头应符合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 11618的要求,铜管管件应符合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建筑用铜管管件》CJ/T 117的要求。 2.1.7 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h=∑kNQn (2.1.7)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B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2)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使用制度情况编制成小时用量综合图表确定。 2.1.8 燃气供应方式应根据用户所需燃气压力、燃气需用量,结合城镇各种压力级别的室外燃气管道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用户只需中压燃气且设备自带炉前调压器时,宜采用城市中压管网直接供气方式。   2)当用户需要中、低压不同压力燃气且用户附近无低压管网时,宜采用直接引入城市中压燃气经各自调压装置调压供气方式。   注:①高层建筑根据建筑高度可采用竖向分区低压供气方式,也可采用中压供气各层或各户调压方式。     ②建筑物内燃气管道根据情况可采用下行上给供气方式,也可采用上行下给供气方式。 2.1.9 低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见《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2.1.10 室内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可按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的15%~20%进行计算。 2.1.11 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H=9.8×(ρk-ρm)×h (2.1.11) 式中△H——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燃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2.1.12 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不应大于表2.1.12的规定。 2.1.13 用户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应符合《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表2.1.12 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Pa) 燃气种类 从建筑物引入管至管道末端阻力损失(Pa) 单层建筑 多层建筑 人工煤气 200 300 天然气 300 400 液化石油气 400 500   注:①阻力损失包括计量装置的损失。     ②当由楼幢调压箱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也可按《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2.2 燃气引入管 2.2.1 室外地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1.2 m处为燃气引入管的始端;如果小于1.2 m时,燃气引入管以庭院管接口三通(不含)起为引入管的始端。自燃气引入管始端到室内燃气总阀门之间的管道为燃气引入管。 2.2.2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以及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水泵房、变电室、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居民住宅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用气房间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此时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2.2.3 气态液化石油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 2.2.4 燃气引入管(不含气态液化石油气引入管)不宜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净高不得低于2.2 m;   2)应有通风设施,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   5)应设放散管,其出口位置应能引至室外地上,保证放散时的安全要求;   6)应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   7)应设安全及监控装置。 2.2.5 燃气引入管可敷设在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有窗户的半地下室、设备层或管道层内。 2.2.6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输送人工煤气时,不应小于25 mm;   2)当输送天然气时,不应小于20 mm;   3)当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时,不应小于15 mm。 2.2.7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外墙、承重墙、楼板、管沟时,均应设置在钢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直径应不小于表2.2.7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的套管管径应由设计根据沉降量而确定。 表2.2.7 燃气管的套管直径 燃气管直和径(mm) DN15 DN20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80 DN100 DN150 套管直径(mm) DN32 DN40 DN40 DN65 DN65 DN80 DN100 DN100 DN150 DN250   基础、管沟和套管之间的间隙应仔细填实,套管长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两端向外延伸2 cm厚度。   套管中的燃气引入管应与套管同轴。套管与引入管的两端应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   套管内燃气引入管(含套管两端向外延伸2 cm长度)管道不得有现场焊接或丝接接口、并应冷缠或热缠玻璃布及塑化沥青胶带,厚度不小于3 mm,套管两端的间隙用熔化塑化沥青堵严、抹平、压实。   套管穿楼板时,套管上端应高出经装修后的地面5 cm,下端与楼板平;穿墙两端与墙面平。穿越走廊、门厅时,两端与走廊、门厅墙面平。燃气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人建筑物之后应尽快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2.2.8 当燃气引入管从敞开式汽车库沿墙引入时,不得妨碍交通及维修,焊口进行100%的射线探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中表11.3.2Ⅱ级标准的规定。 2.2.9 当燃气引入管从首层库房、售货厅引入时,应具有维修方便及自然通风的条件。引入管应按1.6 MPa压力设计。 2.2.10 对新建、在建的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燃气引入管宜采用室外地上直接引入,引入管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相配合。 2.2.11 对新建、在建的无地下室的建筑物,燃气引入管宜采用室外地下引入室内;当无法从室外地下直接引入室内时,可采用室外地上引入的方式,并设有防护罩。室内引入管高度应最大限度降低但最低不低于距室内地面0.3 m。 2.2.12 燃气引入管穿墙前后的管段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 2.2.13 距建筑物外墙1.2 m以内的室外埋地燃气引入管及套管内的引入管不得有连接接头,弯头应采用煨制弯头。 2.2.14 当燃气引入管采用室外地下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地下部分的管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如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采用无缝钢管。   2)室外地下引入管在出室内首层经装修后的地面以上50 cm处,加焊与立管成45°夹角的熟铁管箍,并加丝堵,作为清扫口,丝堵口径不应大于DN 25。   3)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第2.2.7条的规定。   4)引入管的地下部分到室内穿出经装修后的地面高于2 cm套管部分应采用特加强级防腐,防腐做法按照《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5)引入管的最小埋深应在冰冻线下,管底与管周0.3 m内宜填砂夯实。地下引入管的做法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在施工中或施工完毕后,必须由质量监督部门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一齐进行逐个的隐蔽工程检查,并填写验收记录。   6)输送人工煤气和气态液化石油气的引入管应坡向楼前管,其坡度不小于0.002。   7)引入管室内立管部分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   8)引入管管段(进口总阀门以下部分)的试压应与庭院管一起进行。试验压力按室外燃气管道的试压标准。严禁与室内燃气管道串联试压。 2.2.15 当燃气引入管采用室外地上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的管材应符合本规定第2.2.14条第1)款的要求,室外引入管应作防护罩。   2)地上引入管在穿建筑物外墙弯曲处焊接管箍,并加DN 25的丝堵,以作放散及清扫用。   3)地上引入管的穿墙位置一般为室内首层经装修后的地面以上30cm处。   4)地上引入管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净距宜为10 cm~12 cm。   5)地上引入管的室外地下部分埋深、防腐、坡度等要求应符合本规定第2.2.14条第4)款、第5)款、第6)款的要求。   6)输送人工煤气及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地上引入管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超过±2 mm,保温结构的外装饰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气态液化石油气地上引入管的保温层厚度不小于10 cm。   7)地上燃气引入管穿建筑外墙敷设在套管内时,应符合第2.2.7条规定的要求。   8)地上引入管不得使用PE管。 2.2.16 引入管(无缝钢管)与室内燃气管道(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的连接为电弧焊接。室内燃气管道如采用铜管时,无缝钢管与铜管连接应采用特制的铜制承插俚扣管件过渡连接。管件两侧引出导线联结到放电间隙箱。 2.2.17 燃气引入管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置在室外或室内操作方便的位置。对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设置阀门。   2)设在外墙上的引入管阀门应设在阀门箱内,并有防误操作的措施。湿燃气的阀门箱内应有保温措施。阀门的安装高度应设置在操作方便的位置。 2.3 室内燃气管道 2.3.1 室内燃气管道严禁敷设在卧室内,并不宜穿越浴室及厕所。当燃气管道必须穿越浴室或厕所时,应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置于钢套管中,套管中的管道不得有焊口。 2.3.2 室内燃气干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话总机室、电脑服务机房、电梯间及其高层建筑的电梯间前室、空调机房、通风机房、避难层、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等房间,也不得穿过电缆沟、暖气沟、烟道、风道、垃圾道等处。 2.3.3 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应敷设燃气管道,居民住宅内的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设钢套管保护。 2.3.4 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内。 2.3.5 室内燃气管道(不含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宜敷设在不使用燃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应符合本规定第2.2.4条的规定。并应有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6次。室内燃气管道局部通过密闭的房间时必须置于钢套管内。 2.3.6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吊顶、汽车库、飞机库等部位的燃气管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穿越部位除外)应根据不同部位由设计分别对管材、阀门、仪表等提出相应的设计安装要求。 2.3.7 室内水平燃气管道可敷设在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有窗户的半地下室、设备层或管道层内。 2.3.8 室内燃气低压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带外保护套的不锈钢波纹软管(以下简称不锈钢波纹软管)和铜管。 2.3.9 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户的室内燃气管道采用铜管时,宜暗设在柜子内或非承重墙的管槽内,但不得直埋于墙内或地板内。暗设铜管除应符合本规定第2.3.24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铜管暗设在墙内时,宜在室内标高2 m以上或1 m以下的墙内,墙面应设置明显标志。   2)铜管应采用聚乙烯(PE)材料密封塑覆防腐保护,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5 mm。   3)在暗设的铜管的全部敷设长度上宜用角钢紧贴保护,角钢厚度不小于1.2 mm,管槽应采用带通风孔的面板。   4)暗设的燃气铜管应避免与公用烟道及热水器相毗邻。 2.3.10 室内天然气管道可水平明敷在建筑物的屋面上,立管也可沿外墙明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或镀锌钢管,无缝钢管应做防腐处理。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门、窗水平净距应不小于0.5 m。   2)燃气管道应安装在避雷针避雷带的保护范围内,不应布置在屋面墙角、屋檐等易遭雷击的部。   3)沿屋面明敷的水平燃气管道应至少有二处与屋面层避雷网格连接,间距不应大于18 m。沿外墙明敷的燃气立管应至少每隔12 m(或不少于两处)与建筑物的防雷均压环连接。长度小于12 m时,至少一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4)沿屋面或外墙明敷的燃气管道与其他金属管道、构件平行或交叉铺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00 mm,当净距小于100 mm时,应采用跨接。   5)放散管高出建筑物屋面时,应有避雷措施。   6)防雷接地连接方法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2.3.11 室内水平燃气管道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吊顶内,吊顶上应设通风孔;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管道应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的面板。 2.3.12 居民住宅室内水平燃气管道,不得直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或敷设在地面的管槽内,但可暗设在非承重墙的燃气管道专用的管槽及装饰层内,具体做法应符合本规定第2.3.9条、第2.3.24条的有关规定,并应避免与公用烟道、电力、热力等管道相毗邻。 2.3.13 室内水平燃气干管严禁穿过防火分区。 2.3.14 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套管,并应用不燃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2.3.15 水平干管应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伸缩补偿器,伸缩补偿器宜采用r_]形或不锈钢波纹补偿器,不得采用填料型。伸缩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2.3.16 室内燃气水平管明设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楼梯间内不小于2 m。   2)室内管道及管附件距天花板不小于15cm。   3)水平管宜沿墙面支架敷设,不宜悬空跨越敷设。 2.3.17 室内天然气水平管道可不考虑坡度;人工煤气、气态液化石油气水平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002,特殊情况下不小于0.001 5。必要时,燃气管道宜有排污措施。   人工煤气及气态液化石油气的燃气表前后水平支管道应分别坡向立管和燃具。 2.3.18 室内燃气管道应用固定卡具固定。当墙体为砖混结构物时可用直埋法或膨胀螺栓将卡具固定在墙面上,不得使用射钉枪进行操作;墙面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可用射钉枪固定;墙体为砖体材料或墙体厚度小于12 cm(含)砖混结构时应用夹板卡子。室内燃气钢管、铜管水平管道支承之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3.18—1,表2.3.18—2的规定。 表2.3.18—1 室内燃气钢管水平管道支承问距表 管道公称直径(mm) 无保温层管道支承的最大间距(m) DN15 2.5 DN20 3 DN25 3.5 DN32 4 DN40 4.5 DN50 5 DN70 6 DN80 6.5 DN100 7 DN125 8 DN150 10 DN200 12 DN250 14.5 DN300 16.5 DN350 18.5 DN400 20.5 表2.3.18—2 室内燃气铜管水平管道支承间距表 管道公称直径(mm) 最大间距(m) 管道公称直径(mm) 最大间距(m) 8 1 50 3 10 1.5 65 3 15 1.5 80 4 18 1.5 100 4 20 1.5 125 4 25 2 150 4 32 2.5 200 4 40 2.5     2.3.19 室内燃气管道交叉敷设时大管应置于小管外侧;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交叉敷设时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及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2.3.19的要求。 表2.3.19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及其他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注)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 30 不允许 上下水管 10 1.0 立管与水池 20   电器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电表 30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2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 cm。 2.3.20 室内燃气立管宜明设,可设在厨房、封闭的阳台、楼梯间、走廊等处。也可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导管内电缆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可能产生火花的电线、电气设备或进风管、回风管、排风管、排烟管、垃圾道共用一个竖井。宜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其竖井应隔2~3层在楼板处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但还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的作用的措施(如分隔板上设小孔、顶部设置盯叶窗与大气相通和底层防火门进风百叶处应设置防火窗阀等)。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3)管道竖井内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 h的非燃烧体,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21 高层建筑的立管,应设置伸缩补偿器,伸缩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不锈钢波纹补偿器,不得采用填料型,伸缩量计算温差可按本规定第2.3.15条选取。 2.3.22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抵消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立管(钢管、铜管)的支承间距应符合表2.3.22—1、表2.3.22—2的规定。当附加压力使燃具前的压力超出0.75 Pn~1.5 Pn的范围时,宜采用如下措施中的一种以抵消附加压力:   1)增加或减少管道阻力。   2)部分增设调压器进行减压。   3)按建筑高度进行分区,以各区所需压力分别调压供气。   4)采用中压供气,按各层或各户进行调压。 表2.3.22—1 立管钢管支承间距 公称直径(mm) DN15 DN20 DN25以上 支承间距(m) 2.0 2.5 每层一个或按需要 表2.3.22—2 立管铜管支承间距 公称直径(mm) DN8 DN10~DN20 DN25 DN32以上 支承间距(m) 2.0 1.5 2 每层一个或按需要 2.3.23 室内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镀锌钢管。当敷设在门厅、走廊、厨房内的管道为不锈钢波纹软管时,除表具、燃具、阀门及燃具快速插座等部位外,不得有接头。明设不锈钢波纹软管的水平管在燃气灶上方敷设时,应高于抽油烟机,其下垂管与燃气灶及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 cm。不锈钢波纹软管不得在热水器上方敷设。明设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宜加防护管罩。 2.3.24 居民住宅、商业和工业用户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按下列形式敷设:   1)暗设在柜子或在非承重墙内的管槽内,柜门或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   2)商业和工业用户的燃气支管可暗设在地面的管槽内,管槽应设活动盖板及通风孔,管沟应作绝缘防腐,并填充干沙。   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PVC)套管中。   3)暗设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宜加防护管罩,或在暗设的管道上用钢板紧贴保护,防护钢板厚度不小于1.5 mm。暗设的铜管应按本规定第2.3.9条的规定执行。   4)不应与其他同处暗设的管道交叉;当不可避免时,应由绝缘材料隔开。   5)不应与其他金属结构或部件接触,不应与可能产生电弧现象的电气线路相毗隣,电器接地线严禁接驳在暗设的燃气管道上,当不可避免时,应用绝缘材料隔开。   6)暗设的隐蔽部位不应对管道产生影响,如人为冲击、暖气烘烤、电气线路电弧等。隐蔽部位的暗设材料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有通风口。当燃气支管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铜管时,隐蔽部分的墙面,柜门处应有明显标记。   7)燃气支管采用钢管时,可穿承重墙并设套管保护,当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铜管时,也可穿越承重墙,应用PVC管做套管,铜管应用塑料保护带裹敷。   8)暗设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及铜管不得有接口,与不锈钢波纹软管相配套的燃具专用快速插座,可暗设在墙内的管槽内,管槽做法应符合本规定第2.3.24条第1)款的规定。在墙的转角处,变径处与燃具球阀的连接处允许有接口或配件。   9)不锈钢波纹软管与燃气表连接时采用丝扣连接,不锈钢波纹软管与球阀,三通连接时,采用机械套筒插入式连接。 铜管与球阀、燃气表、带丝扣附件连接时应采用承插/幺幺扣式管件相连接。管路中的弯头、三通采用承插式铜配件。   10)燃气表前后宦采用燃气表专用的不锈钢波纹接管。当用户有多台燃具时,可采用分路器与燃气表连接,分路器或燃气表专用接管后宜采用带外保护套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并在燃具前的软管上设铜制带固定底座球阀,以防止管道晃动,球阀后宜采用专用的带外保护套的不锈钢波纹燃具接管;   11)燃气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支架,支架材质宜与管道相等,如采用钢质支架时,支架与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铜管之间应采用绝缘材料隔离。 2.3.25 室内燃气支管与燃具的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和软管连接方式,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接民用燃具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铜管、耐油橡胶管或耐油塑料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及铜管穿越承重墙时,应符合本规定第2.3.24条第7)款的规定。采用耐油橡胶管和耐油塑料软管时,软管内径应不小于8 mm,其长度不得超过2 m,中间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窗和门。   2)工业生产用的需要移动的燃气燃烧设备的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耐油橡胶管、耐油塑料软管,其连接软管时长度不应超过30 m,接口不应超过2个。   3)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的密闭房间内应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铜管。   4)燃气管道、燃气表、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如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铜管时应符合本规定第2.3.24条第8、9、10款的规定。 2.3.26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2.3.27 室内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处。立管一般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 m以内设固定托架一处。 2.3.28 管道固定卡具安装位置:   1)主立管,每层加一个,高度在离地面1.4 m~1.6 m处;有阀门时,带丝扣的阀门在阀门与活接头之间加一个,带法兰的阀门在阀门前10 cm~15 cm处加一个。   2)一般情况下有阀门的地方都应有固定卡子,单阀门与主管距离小于25 cm时可以不加卡子。   3)民用灶具的接灶立管应有两个卡子,在距灶前阀门净距5 cm处加一个卡子,在接灶格林接头弯头上方净距5 cm处装一个卡子,接灶水平管大于1.O m时加一个卡子。 2.3.29 室内燃气阀门宜采用球阀。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引人管处应设置。   2)从水平干管接出立管时每根立管的起点处宜设置。   3)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应设置。   4)从水平干管或立管接至各用户的分支管上应设置(可与表前阀合设1个)。   5)每个燃具前管道上应设置。   6)点火棒和测压计前应设置。   7)放散管起点应设置。 2.3.30 室内燃气钢管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 25时为3 cm,管径在DN 25~DN 40时为5 cm,管径等于DN 50时为7 cm,管径大于DN 50时为9 cm。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边缘与墙面净距不小于5 cm,当采用其他管材时,管道与墙面的间距要便于操作及检修。 2.3.31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镀锌钢管时活接头的安装位置及要求如下:   1)活接头内的垫片应为不小于1.5 mm厚的丁晴橡胶或聚四氟乙烯材料,严禁采用天然橡胶或石棉类垫片。   2)丝扣球阀后应加活接头,球阀和活接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 cm,安装时应注意活接头的方向性。   3)主立管每隔一层加一个活接头,离地面高度在1.5 m左右,如遇主管有球阀时活接头应在球阀后20 cm处为宜。   4)接灶管为硬管连接时,球阀后应加活接头;接灶管为软连接时,可不设活接头。   5)水平干管的支管应加活接头。管道在走廊、门厅内严禁加活接头。   6)家用燃气表两个接头为活动锁母连接时,表前球阀在50 cm以内时,球阀与表之间可不装活接头。 2.3.32 室内燃气管道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燃气管道宜接到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多条平行敷设的燃气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 m,交叉净距小于100 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3)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过渡电阻大于0.03 Q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4)敷设在建筑物外墙和屋顶的燃气管道应在建筑物防雷范围内,敷设在地沟内的燃气管道在引入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5)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进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3.33 燃气管道的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编制的预制顺序号进行管道预制和安装。 2.3.34 室内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   1)镀锌钢管可采用螺纹连接、焊接、法兰连接和活接头连接。铜管可采用承插式、承插/丝扣连接或硬钎焊焊接。耐油橡胶管或耐油塑料软管的连接可采用格林接头加喉箍方法,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丝扣连接或机械套筒插入式连接。   2)室内燃气管道口径在DN 50(含)以下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用焊接;安装在地面下的室内燃气管道应用无缝钢管手工电弧焊连接或法兰连接。螺纹连接时,清扫口为不小于DN 20的丝堵,焊接连接时,清扫口为不小于DN 25的法兰堵板。 2.3.35 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管子切口质量应表面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1%,不得超过3 mm;凸凹误差不得超过1 mm。   2)不锈钢波纹软管及铜管应采用专用切割器或手工锯切割,切割面应与管道中心线垂直、无毛刺、变形。 2.3.36 钢制燃气管道的弯管制作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中第4.2.1条~第4.2.6条及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弯曲半径,在管径小于DN 50时,应不小于外径的1.5倍;管径大于等于DN 50时,应不小于外径的2.5倍;燃气引入管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外径的3.5倍。弯管截面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能大于管道外径的8%。铜制弯管及不锈钢弯管的制作应按本规定第2.3.41条第3)款及第2.3.42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2.3.37 钢制燃气管道的焊接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的有关条文的规定:   1)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按本规定附录H的规定。     (2)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及其内外表面的清理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 中第5.0.5条的规定。     (3)等壁厚对接焊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宜超过管壁厚度的10%,且不应大于2 mm。   2)焊条的选用:     (1)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按《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中第6.3.1、第8.2.1条的规定选用。     (2)禁止使用药皮不均匀,有气孔、裂纹、生锈或受潮的焊条。   3)管道的焊接工艺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休闲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