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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法政学[2011]6号
法政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在各个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条 法政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和校外专项奖学金,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在奖项评选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一年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者。
3、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低于学校规定的修读学分者或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4、每学期学生行为考评在80分以上,体育运动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五条 申请学业优秀奖学金的学生,每学期学生的必修课程平均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50%。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条 申请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者。
2、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为学校、学院赢得荣誉者(如先进班级创建的主要贡献者)。
3、积极参加学生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受到学校表彰奖励者(如文明宿舍创建的主要贡献者)。
3、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以上团组织表彰者或院级以上党组织表彰者。
4、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如无违章违纪,上课、阳光长跑全勤者)。
第七条 申请研究创新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或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3、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4、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或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录取控制线者。
第八条 申请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获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担任党团组织干部,能较好地发挥党员、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者。
3、担任宿舍长、班级以上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增强集体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者。
4、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成绩显著者。
第九条 申请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运会,获团体比赛前三名或个人前七名者。
3、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文娱、艺术活动并对校园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或在校级以上文化艺术比赛(包括演讲、辩论、知识竞赛等)中获得团体比赛前三名或个人三等奖以上。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第十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比例
学业优秀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以本专业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为评比单位,根据每学期学生的学分绩点总数加上赋分进行排名。
1、特等奖:3000元/年,单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考查课为良好)以上,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3%;
2、一等奖:16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5%;
3、二等奖:8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0%;
4、三等奖:5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5%。
5、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 60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50)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6、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学分绩点总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7、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同等对待。为尽量减少课程间的差异,原则上统计所有学生都修的课程。理论课、实验课等包括社会实践环节学分核算,参照南工校教[2007]214号《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8、赋分情况:
(1)期末考试单科成绩第一名加0.3分(主干)或0.1分(非主干)。
(2)CET-4:第二学期达到425分的加1.2分,达到550分的加1.5分。第三学期达到425分的加1.0分,达到550分的加1.2分。第四学期未达到425分的该学期不能获得奖学金。第五学期及以后未达到425分的奖学金降低一个等级。一名学生的CET-4加分机会仅有一次。
(3)CET-6:第三学期达到425分的加1.2分,达到550分的加1.5分。第四学期达到425分的加1.0分,达到550分的加1.2分。第五学期及以后达到425分的加0.5分,达到550分的加0.6分。一名学生的CET-6加分机会仅有一次。
(4)计算机等级考试:第二学期通过江苏省一级考试,合格者加1.0分,优秀者加1.2分。通过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加1.0分,优秀者加1.2分。
(5)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360分的加2.0分,达到450分的加3.0分。研究生入学成绩达到国家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加1.0分,免试研究生加1.0分(在开学4周内考研成绩还不能确定者,不予以加分)。
(6)卫生宿舍每人加0.5分,内务卫生先进宿舍每人加0.8分,内务卫生标兵宿舍每人加1.0分;文明宿舍每人加1.2分,文明标兵宿舍每人加1.5分。
(7)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和所在宿舍党员的奖学金降等,情况严重的还可以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a.宿舍没有被评为卫生宿舍及以上者;b.宿舍因违章用电或脏、乱、差等被通报批评者;c.宿舍成员出现夜不归宿,包夜上网,迟到、旷课、早退等不良现象较严重的,所在宿舍或班级相关党员、干部没有及时向学院报告或尽到相应责任者。
(8)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认为可以赋分的其它情况,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每人的累计赋分控制在5.0分以内。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和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元/年,获奖学生人数均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5%。研究创新奖学金或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可在不突破奖学金总比例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其他奖学金评选人数,但不能降低相应奖学金的评选要求,也不能增减奖励金额。
第四章 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选细则和程序。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可以由学生自荐,班委、团支委、党支部推荐或老师推荐,最终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本人对照《学生行为考评试行办法》,进行德育考评自我总结,主要写明自己的优点、进步情况和存在的不足,并对照12项加分和11项扣分,逐项给自己打分并汇总(必要时注明加分、扣分原因),将自我总结交给班长或团支书。班委、团支委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本班学生加减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学生宣布每人的加减分和总分。学生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班委、团支委在宣布分数3天内核实清楚,并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开学后三周内,班委、团支委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学生行为考评成绩表》一式两份,经班长(团支书)签字后交院党委。院党委对上交的《行为考评成绩表》进行审核认定签章后交学办、学生处各一份。
第十四条 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结束。院办公室提供学生成绩,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计算每位学生上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学分绩点总数和赋分,并按年级公布名次和成绩。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表和获奖学生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本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学生如对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学生本人。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同学中树立模范作用,并在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七条 对已获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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