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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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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 蒙 古自 治 区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内扶组发[2007]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区财政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管理,使财政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由自治区扶贫办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使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不包括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贴息。 第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特色资源和产业优势为基础,以营销信息为桥梁,逐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以持续稳定地带动贫困农牧民脱贫增收。      第四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围绕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规模开发,形成区域性的产业化扶贫格局。产业化扶贫开发规划以旗县级为单元,以苏木乡镇嘎查村为基础形成,需确定每个贫困苏木乡镇嘎查村经济发展的扶贫产业定位问题。一次规划,几年实施。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按立项条件择优确定项目。      第五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是产业化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化扶贫项目的规划、申报、管理、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规划工作,旗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本区域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规划。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产业化扶贫项目库,从中择优选项上报。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编制 第六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选择应立足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按照面向市场、效益优先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逐步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形成规模效应,增加农牧民收入。   第七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支持产业化扶贫基地建设,把基地建设和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嘎查村、专业嘎查村、专业小区、示范小区的种养业基地建设。重点建设特色种养殖产业扶贫基地,形成数村一品、多乡一业、一旗县几个骨干品牌的产业梯级结构。 产业化扶贫项目不得用于补贴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   第八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应尽力依托当地的扶贫龙头企业,来促进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引导贫困农牧户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贫困农牧户收入,加快产业化扶贫的实施步伐,提高扶贫效益。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方式,逐步培育贫困地区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同时搞好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户的对接,龙头企业要与基地和农牧户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合同收购、利润返还、制定保护价和提供相关服务等方式,维护好贫困群众的利益,努力做到企业发展和贫困农户受益。 第九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支持鼓励农牧民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资金、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建各类专业协会和销售流通组织,搞活产品流通。大力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引导与扶持,完善其市场信息、运输等配套服务及其他服务功能,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真正把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结合起来。      第十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应按照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上报(内财办农[2005]26号)。投资额度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分析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产业化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项,送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和盟市财政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审查,报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盟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材料,结合旗县已形成的产业化格局,发展前景,工作状态,确定项目旗县后,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实施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应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及效益承担责任。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或合同书,落实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应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办法》的要求,盟市、旗县项目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政府要采取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向群众公告上级批复的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嘎查村采取村务公开形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一般由所在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旗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性强、工程量大的扶贫项目,可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同项目业主签订扶贫合同,履行扶贫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产业化扶贫项目或项目工程段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公开招投际,通过招投标选择项目实施单位。招投标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以农牧民投资投劳为主的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经群众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所需物资,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由旗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政府统一采购。不能纳入政府采购的零星物资,也要加强采购环节管理,建立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但必须提高报帐效率。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监测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自治区和盟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小于30%。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旗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旗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实施单位凭《验收表》及税务发票等材料向财政部门报帐。 第二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质量和效益等。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公告公示情况。     (三)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管理、项目责任人落实、 目标责任落实、群众参与、项目建档、项目管护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时,项目负责人负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对不能补救,又无法返工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旗县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组在逐村验收工作基础上,分析汇总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成检查验收总结报告后,每年向自治区和盟市项目主管部门按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旗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将项目规划文件、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受益贫困户、扶持内容、扶持资金等相关内容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和使用资金按计划执行,原则上当年计划当年完成,超支不补。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审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竣工项目的后续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发挥长久效益。产业化扶贫项目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特困嘎查村的项目应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管护。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及下年项目安排的依据,对实施较好的项目旗旗县给予奖励,增加项目数或投资额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违纪违规使用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的,该项目旗县两年内不安排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变更、调整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按调整项目资金额核减下年度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度和报告的盟市、旗县,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核减该盟市、旗县下一年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数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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