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225420 上传时间:2024-12-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9.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 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纯理论性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诊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科技成果鉴定由省科技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科技局必要时可以授权有科技管理机构的省级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局或具备条件的市(地)科技局组织鉴定,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1、省科技局组织和主持鉴定:     (1)列入浙江省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     (2)列入国家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计划,并由下列计划部门决定或商请省科技局组织鉴定的成果。     3、省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1)列入浙江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     (2)省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4、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1)列入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科技成果;     (2)列入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成果;     (3)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并商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成果。     5、授权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局组织鉴定:     (1)列入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科技成果;     (2)列入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计划的成果。     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 鉴定形式     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可以采作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需要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作出评价的,可以由组织鉴定部门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章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科技成果鉴定衽专家负责制。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 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该领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心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 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予;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害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六章 鉴定证书     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以下内容: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实施条件,应用情况,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其中:检验报告是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新产品鉴定,一般应采用抽样检测,由检测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实地抽样封样。受检单位自行选送样品检验的无效。     新产品鉴定的实施(投产)条件报告,应由实施(投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应用情况,须由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     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标准化审查,并按我国《标准化法》规定,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有经国家科技局国家科技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0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鉴定申请程序:     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     2、省科技计划内完成的成果,依据任务来源向其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3、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发成果的行业管理关系申请的,向首级行业主管机关申请报省科技局;向市(地0科技局申请的,应会省级行业主管机关后报省科技局,由省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后认真地进行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对同意鉴定的成果,应当批准并以鉴定许可证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组织鉴定单位发现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有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统一,并符合规定;     (二)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三)对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     (四)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七章 鉴定证书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 结论进行核审,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上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 鉴定管理     省科技局及省级主管部门、市(地)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和管理,严格把好鉴定质量。对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与省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向我省相应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式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和科学性。     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不超过20人。     省科技局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责令省科技局授权组织鉴定机关或委托主持鉴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惩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礼物。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省科技局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玩忽职守,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省科技局应酌情停止对其授权或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局解释。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30日浙江省科技局颁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休闲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