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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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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做市商制度 个股期权交易采用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 的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做市商就期权合 约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买卖价格,并在相应价位上接受 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本 方案将从做市商的资格管理、权利义务、考核机制、监 督管理等方面构建个股期权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4.10.1 做市商的准入管理 做市商的资格准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符合条件的本 所交易参与人或其他专业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做市商资 格;其次,做市商需要向本所提出为单个或多个合约品 种提供做市服务的申请。 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承担双边 持续报价、回应报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一般做 市商承担回应报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做市商申请条件 个股期权做市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参与本所期权交易的资格; 2.主做市商最近 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10 亿元;一般做市商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 3.以自有资金参与期权业务; 4.制定完备的做市服务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5.具备开展做市服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 6.过去一年内未因提供做市服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7.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本所期权做市商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2.做市服务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 理制度; 3.经审计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 量表; 4.负责提供做市服务的部门、人员、岗位设臵情况说 明; 5.开展做市服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6.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本所在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其 做市商资格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不予接受。 上交所向市场公布做市商名单。 (三)申请为具体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单只或多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一个标的证券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交 易情况,确定并调整某一标的证券期权合约的做市商数 量。 4.10.2 做市商的退出管理 做市商的退出管理包括上交所取消资格以及做市商申请 终止资格。被取消或者终止的资格又分为做市商资格以 及对单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资格。因此,上交所可 以取消做市商对单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资格,也可 以取消做市商资格;做市商可以申请对单只合约品种暂 停或者终止提供做市服务,也可以申请终止做市商资 格。 (一)上交所取消做市商资格 1. 做市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对特定 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1)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本所要 求的做市标准; (2) 对本所指定其提供做市服务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 两个月未达到本所要求的做市标准; (3)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下列情况时,上交所可以取消做市商资格: (1)不再符合做市商的条件; (2)做市商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履行做市商的义务; (3)连续两次被本所取消对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的; (4)做市商存在操纵或干扰期权市场价格或滥用做市商 地位的行为; (5)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本所取消资格的,一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做市 商资格。 (二)做市商申请终止提供有关服务 做市商申请对其负责的单个标的证券期权合约或者全部 期权合约终止提供做市服务的,或者申请终止做市商资 格的,应当提前 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 4.10.3 做市商的报价要求 本所对做市商主要有以下报价要求: (一)最大买卖价差 最大买卖价差是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共用的考核指标。通常情况下,最大买卖价差越小,说明市场流动性越 好,做市商报价能力越强。通常,相对近月的合约交易 比较活跃,需要设定较小的价差;远期的合约交易不太 活跃,价差可以放大一些。因此,对于做市商的最大买 卖价差,根据期权合约到期日不同,设定不同的买卖价 差:当月及下月合约的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买价的 10%; 下季及隔季合约的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买价的 20%;当买 价为0.05元以下时,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 0.025元。 (二)最小报价数量 最小报价数量为 5张。 (三)参与率 参与率是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共用的报价指标。持续报 价的参与率是持续报价时间在交易时间中的占比,可分 为连续竞价参与率和集合竞价参与率。连续竞价参与率 指当日报价时长与连续竞价时长比率,应当不低于 70%。 其中连续竞价时长是剔除停牌、涨跌停、盘中集合竞价 等情况后的连续竞价时间,计算单位为分钟。集合竞价 参与率,指参与集合竞价次数与统计期内集合竞价次数 的比率,应当不低于 70%。 回应报价的参与率是回应报价数量与询价数量的比率, 应当不低于 70%。 (四)持续报价合约率 持续报价合约率是只适用于持续报价的报价指标。主做 市商对某一合约品种履行持续报价义务时,应当对不低 于某一合约品种 80%的期权合约履行报价义务。例如,在 一个新增合约品种有 40 个合约的情况下,主做市商应当 至少为 32个合约提供持续报价。 (五)回应报价最长时限 做市商并不保证任何合约任何时候都有报价,当投资者 希望交易暂时没有报价的期权合约时,他们可以向做市 商提出询价请求,做市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应 报价。做市商提供回应报价服务的,应当在收到询价的 30秒以内给出报价。 (六)回应报价保留最短时间。 回应报价保留的最短时间,既要考虑投资者见到报价后 处理的时间,又要考虑做市商在该时间内报价所承担的 市场波动风险。回应报价保留的最短时间设定为 15 秒。 但对于在报价保留时间内标的的波动超过 1%时,可以撤 消报价,或者重新进行报价。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具体合约 品种的做市标准做出调整。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要 求主做市商对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合约品种中的特定期权 合约,提供相应的做市服务。 4.10.4 做市商的权利 (一)费用减免 上交所每月根据上述报价要求中的考核指标,对做市商 进行考核。考核达标的,对做市商的期权交易费给予一 定程度减免。 (二)增加持仓额度 做市商还可以根据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增加持仓额度的 申请。 4.10.5 做市商的保护机制 做市商在承担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在获取价差收益的同 时也面临着潜在的市场风险。因此,为鼓励做市商的参 与,出现下列情形的,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 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一)期权合约交易出现涨停或者跌停;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突发技术故障等导致无 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10.6 做市商的评价 (一)评价周期 1、本所每月根据对做市商的报价要求,筛选出有效报 价,对做市商为单个合约品种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 汇总平均对做市商所有合约品种的评价,作为当月的评 价结果,并向做市商公布。 2、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评价结果,确定交易费用和结算 费用减免额度。做市商的费用减免额度,在下月相关费 用中予以减免。 3、上交所每年 12 月份对做市商在上一年度 12 月 1 日至 本年度11月30日的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市场 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二)评价方法 在做市商提供的报价符合最大买卖价差、最小报价数 量、参与度、回应报价最长时限、回应报价保留最短时 间等要求的情况下,对按成交量调整的买卖价差和按成 交量调整的参与率两个指标进行进一步分类评价。买卖 价差越小,参与率越大,做市商的评价越高。 评价指标为: 按成交量调整的时间加权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30 ´ + ´ = 调整系数 连续竞价时长 连续竞价时长 时间加权买卖价差 卖价差 成交量调整时间加权买 2、按成交量调整的连续竞价参与率,计算公式为: 连续竞价时长 调整系数 报价时间 与率 成交量调整连续竞价参 30 ´ + = 3.回应报价参与率,计算公式为: 询价数量 报价数量 回应报价参与率= 调整系数为做市商成交量与做市商报价量之比。 4.10.7 监督管理 (一)专用账户 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 户、相关证券账户,并报上交所备案,以便上交所对做 市服务业务进行统计和监督管理。 (二)风控管理 做市商应当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做市服务的风险可测、 可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 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三)行为要求 做市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交所有关 规定,不得利用提供做市服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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