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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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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38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8 No.3Jun.2023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摘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皆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导向,具有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观念转变不彻底、配套设施不健全、规范细化不完善的问题。由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属于不同的刑事司法范畴,必须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切入,寻找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在思想层面上需要协调配合,凝聚共识;在技

2、术层面上需要发展科技,能动司法;在制度层面上需要统一尺度,形成规范。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政策;刑事一体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3)03-0051-06?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皆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导向,体现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意图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2021 年 4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标志“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

3、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表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根据 2022 年 3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不批捕 38.5 万人、不起诉 34.8 万人,比 2018 年分别上升 28.3%和 1.5 倍,依法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5.6 万人,诉前羁押率从 2018 年的 54.9%降至 2021 年的 42.7%,全年认罪认罚适用率超过 85%1。由此可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初显成效,检察机关审慎行使批捕权、切实审查羁押必要性、依法行使公诉权,有效促进了司法资源节约、个案正义实现

4、、社会矛盾缓和。一、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解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涵。第一,从实质角度而言,少捕慎诉慎押强调在逮捕、审查起诉和捕后羁押三个环节中,应当分别坚持“少”和“慎”的原则。“少”是量的要求,是量的比较的概念,既包括与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横向比较,也包括与过去采用羁押强制措施的纵向比较。具言之,少捕意味着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规模和比例应当少于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逮捕率应当低于过去“重打击轻保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探究李向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

5、00)?收稿日期2022-12-22?作者简介李向鹏(1997),男,四川成都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检察理论。51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探究李向鹏护”“构罪即捕”“一押到底”陈旧司法理念下的逮捕率。这就要求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还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都必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查,特别是要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候审”2。“慎”是质的要求,强调在审查起诉和捕后羁押

6、过程中,必须小心谨慎、实时研判、综合分析,依法保障人权。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公诉权,全面审查犯罪事实及证据、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应当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直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说少捕和慎押“蕴含着刑事强制措施本质功能的回归”3,那么慎诉则体现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不懈追求。第二,从形式角

7、度而言,少捕慎诉慎押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司法活动中需要贯彻的精神和前进方向的指针”4。运用刑事司法政策指导司法实践,并不是对已有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的突破和违反,恰恰相反,这可能是调和不断革新的社会大环境与相对滞后的成文法规范之间矛盾的一剂良方,因为“刑法体系的发展需要从体系外寻找新的血液”5。特别是在当今能动检察的背景之下,刑事司法政策有其用武之地,必能有效促进司法人员观念转变,推动司法职权规范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成于 2014 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于 2018 年 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第十五

8、条之规定,推广于 2019 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完善于 2021 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原则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不同层面视域下可能具有不同的意蕴6,但最终解释仍是要回归于“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基本点上,以及实体和程序两个基本面上。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所谓“从宽”,是指程序从

9、简、实体从宽。从确立背景、目的理念、制度设置等方面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诸多契合之处。(一)确立背景相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有其相同的现实背景,即犯罪数量持续增长,犯罪和刑罚结构呈现轻缓化态势,刑事诉讼模式多元化7-9。第一,重刑案件大幅下降,轻刑案件大幅攀升。在我国刑事案件总量增长的情况下,重罪案件从1999 年的 16.2 万人降至 2019 年的 6 万人;杀人、抢劫等 8 类严重暴力犯罪自 2009 年以来连续 10 年下降,2019 年的立案数只有 2009 年的 1/3。与之相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 1999 年的

10、54.6%增加至 2019 年的 81.7%。第二,历次刑法修正案增设诸多轻刑罪名。“醉驾”入刑是最典型的例子,2020 年危险驾驶罪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超过 1/5,成为刑事追诉的第一犯罪。同时,代替考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高空抛物等新型犯罪人数激增。相较于传统犯罪,上述新型犯罪法定刑较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往往自愿悔罪,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羁押候审的必要性下降。第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主要诉讼模式。随着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的不断完善,以及云监管、电子羁押码等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今的刑事诉讼活动正逐渐摆脱对羁押强制措施的依赖,控、辩、审三方的关系也逐渐由“对抗

11、式”52走向“协商式”。当事人承认犯罪指控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大降低,证据稳定性明显增强,由此得到从宽从简处理,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内在要求。(二)目的理念相近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体现出我国传统的慎刑慎罚、宽猛相济的司法理念10-11。自西周时期起,便有“明德慎罚”的理念,尚书 康诰 载有“敬明乃罚”,即对刑罚要谨慎严明。而春秋时期儒家倡导“德治”,推行仁政,将宽猛相济作为国家治理政策,孔子有言:“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正式提出“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德法共治不断发

12、展成为中国正统的治国施政理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仍是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2。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跟上述理念一脉相承,既着眼于案件是否侦破、罪犯是否抓获、刑罚是否合适等实体问题,也注重诉讼是否合法、措施是否合理、司法是否文明等程序问题。二者共同为新时代司法赋能:一方面,充分释放司法善意,落实权利保障,深化刑罚的教育和挽救功能;另一方面,加强能动司法,将司法资源从数量庞大的轻罪案件中解放出来,提升案件办理效率,集中力量攻克大案要案,优化司法力量的配置。(三)制度设置相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

13、罚从宽制度在制度设置上同样相融相通,揭示了二者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在政策层面上,“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 要求通过“充分发挥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2021 年 6 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规范层面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专章规定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指出应将社会危险性条件作为适用或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核心要件,对于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不予逮捕,已经逮捕的应当变更为取

14、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体适配,少捕慎诉慎押是政策引导,认罪认罚从宽是具体落实。二、困境: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问题整体而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扎实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的诉前羁押率下降到一半以下,认罪认罚的适用率更是保持在一个可观的比例。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政策执行与制度落实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各地的推行进度和实施情况并不统一。一方面,各省份减少诉前羁押的状况存在一

15、定差异:东部地区诉前羁押率降幅较大、数值较低,2021 年山东省和江苏省诉前羁押率分别仅为 23.55%和 25.53%;中西部地区诉前羁押率降速较慢、数值较高,2021 年云南省下半年诉前羁押率为 40.47%,比 2020 年同期下降3%。另一方面,各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也不尽相同,例如,针对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同一市内不同区县可能相差 60%以上13。根据以上数据反映,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存在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一)思想层面:观念转变不彻底现代法治理念包含法律至上、限制公权力、追求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尊重

16、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实质14。保障人权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依法打击惩治犯罪,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让其免受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责任之外的追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探究李向鹏53但目前部分干警存在“求稳怕错”“一律严惩”的观念,担心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意外脱逃,害怕量刑轻缓后被害人不满从而四处信访。如此一来,在审查批捕时便倾向于批准逮捕,在量刑裁量时不将认罪认罚作为从轻情节,致使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和职责不同,各单位业

17、绩考核标准也大相径庭,导致短时间内难以达成有效共识。公安机关侦查任务繁重,为侦破案件常常夜以继日,往往将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视作对其侦查工作的肯定。但站在检察机关的视角下,降低起诉率和逮捕率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也已经纳入各地区检察系统业绩考核之中。因而在个案处理时,公、检、法三家希望实现的预期效果可能存在一定距离。(二)技术层面:配套设施不健全推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前提在于必须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且自愿接受处罚。实践中,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正常候审,不出现脱逃失踪的现象,浙

18、江等地采用“非羁码”、手机定位等技术手段,保障后续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审查犯罪嫌疑人、报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时,同样不能仅仅依靠讯问笔录上的简单记载,还需要配合审查审讯实时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状态。但部分地区由于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云监管”、同步录音录像等配套设施尚不健全,出现了部分非羁押人员脱离管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无法有效审查的现实问题。(三)制度层面:规范细化不完善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性障碍,分别表现为规范缺位与规范冲突。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一种政策引领,应当以宽严相济为尺度把握15。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在适用中应当避免

19、一律从宽、一味从宽,实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但目前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主要为 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解释规定,没有设立少捕慎诉慎押的专门规定或实施办法,存在规范缺位的现象,容易导致边界不清、任意适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适用中并无案件范围限制。”16还有学者主张,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对象除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包括被追诉单位17。但在司法实践中,囿于具体解释、规范的缺失,对于少捕慎诉慎押的界限与范围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与之相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经多年的探索,中央数次细化认罪认罚适用规则,山东、江苏、湖北、浙江等地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福建、

20、甘肃等地出台了典型案例,整体上呈现出百花齐放之势。但必须注意到,各地规定不一致、存在冲突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例如,在对认罪认罚的理解上,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6 种情形: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且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不构成认罪认罚的情形除上述 6种之外,

21、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而湖北省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则设置了兜底条款,即“其他不能认定为 认罪认罚 的情形”,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如此一来,认罪认罚的适用情形在浙江、山东、湖北三省就存在了一定差别。三、超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体实现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包括刑法内部结构合理和刑法运作前后制约,其要义在于融通学科联系(淡化学科界限),解决现实问题18。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探究李向鹏54政策属于刑事政策学的范畴,着眼于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

22、程序法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容上既包含刑事实体法问题,也包含刑事程序法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者分属不同的刑事法律学科,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必须立足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处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政策与制度、实体与程序的交叉。刑事一体化理论为解决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存在的现实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路径:第一,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即刑法哲学范式;第二,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即社会法学范式;第三,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即刑法教义学范式19。立足于刑法哲学范式,对应解决思想层面观念转变不彻底的问题;立足于社会法学范式,对应解决技术层

23、面配套设施不健全的问题;立足于刑法教义学范式,对应解决制度层面规范细化不完善的问题。(一)协调配合,凝聚共识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加强相互的协作配合,凝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共识,不断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形成一体落实的工作合力。审查起诉作为立案侦查和审理判决的中间环节,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协调各方的纽带作用。一是加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却进行立案的情况,及时沟通,

24、发出检察建议,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二是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对于重案、要案,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开展。这样既便于检察人员提前了解案情,对嫌疑人是否认罪、证据收集情况、案件可能走向等作出初步判断,也可以针对同案犯不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各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就哪些嫌疑人需要逮捕、哪些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无须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公安机关理解和支持。三是依法履行职权,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继续羁押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的,必须达

25、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并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保证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刑事和解、推动企业合规强化第三方监管、落实公开听证争取多方支持,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构建政策落实的社会支持体系。(二)发展科技,能动司法科技进步在对法律体系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之时,也为法的运行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物质支撑。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为标志的智能科技所催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革命,对现行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同时也为构建新秩序注入了强大动能20。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发展运用新兴科技,提升智能化、安全

26、化、高效化办案水平,保障政策落实和制度运行。一方面,人民法院继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运用智能科技辅助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速裁程序案件等刑事案件的审理,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检警强化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大数据电子监管和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用科技手段破解司法难题。当然,科技有用但并非万能,司法工作最终是依靠“人”来完成。面对日新月异的客观环境和层出不穷的实践难题,司法工作者必须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即在法治原则、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主动作为,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能。在具体做法上,一是要积极作为,摆脱消极懈怠,发挥主观能动,以法律适用激活法律的生命

27、力、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保障法治的持久力。二是要敢于担当,恪守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提高思想站位,强化内生动力。三是要守正创新,善于开辟新思路、寻找新方法、锻炼新本领,勇于在危机中觅先机,在变局中开新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探究李向鹏55(三)统一尺度,形成规范如前所述,在制度层面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不同的问题,前者是规范缺位,后者是规范冲突。在刑法教义学的视角下,这两种问题都能经由“解释”得到消弭。解释在制定法适用过程中的功能有二,其一为理解有疑问的规范文本,其二为消除规范矛盾。在我国,有权解释的载体为规范性文件,故而在形

28、式上,需要国家机关出台解释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政策和制度。我国绝大多数政策或制度的实施,都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论和辩证法基本原理,采用“中央地方”交互式的方式推行,即“中央初步提出选取地方试点总结地方经验形成国家制度地方制定细则中央调整规范”。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所以存在规范缺位的现象,也是因为其尚处于“中央初步提出选取地方试点”的萌芽阶段。因此,对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加快地方经验的总结梳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中央国家机关,针对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对象、适用案件范围、具体适用情形、非羁押管理措施、被害人的救济等统一作出规定,缓解司法疑虑。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进入“形成国家制度地方制定细则”的发展完善阶段,存在的规范冲突问题也正是由于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不完全一致导致的。对此,仍是需要中央国家机关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基础上,尽快完成整合,结合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状况,总结经验,促进司法统一。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EB/OL.(2022-03-15)2022-12-01.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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