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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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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 2006年5月 2005年全国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2004年12月到2005年12月全国相继发生了四起特别重大水害事故,特别是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水害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遏制水害事故的频繁发生,现重点对2005年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二○○五年煤矿水害事故基本情况及特点  1.事故总体情况 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各类事故3306起,死亡5938人,其中水害事故109起、死亡605人,分别占全国煤矿事故的3.3%和10.2%(图1、图2),同期下降7.6%和上升69.5%(图3);其中发生3-9人水害事故33起,死亡158人,同期分别下降17.5%、15.5%;分别占全国煤矿3-9人事故的15.7%和17.8%。发生10 人以上水害事故13起,死亡360人,同期分别上升160%、233.6%;分别占全国煤矿10人以上事故的22.4%和20.5%。 从2005年全国各类煤矿事故发生情况来看,水害事故发生起数位居第五(图1),死亡人数位居第三(图2),但特大以上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则位居第二(图4、图5),仅次于瓦斯事故,成为名符其实的“第二杀手”。 图1 2005年全国煤矿各类事故发生起数分布图 图2 2005年全国煤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分布图 图3 2005年与2004年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及死亡人数对比 图4 2005年全国煤矿特大以上事故起数分布图 图5 2005年全国煤矿特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分布图 2.特大水害事故主要特点 据统计,在13起特大水害事故中(详见附表),国有煤矿发生2起(其中一起发生在基建矿井),死亡44人,占特大水害事故15.3%和12.2%;乡镇煤矿发生11起(其中2起发生在改制矿井),死亡316人;占特大水害事故84.7%和87.8%(图6、图7)。 图6 13起特大以上水害事故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发生起数分布情况 图7 13起特大以上水害事故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死亡人数分布情况 属老空透水9起、死亡286人,占特大以上水害事故的69.2%和79.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31.8人;发生底板突水2 起、死亡26人,占特大以上水害事故的15.4%和7.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3人;发生溶洞突水2起、死亡48人,占特大以上水害事故的15.4%和13.4%,平均每起事故死亡24人(图8、图9)。 图8 13起特大以上水害事故按水源类型统计的事故起数分布情况 图9 13起特大以上水害事故按水源类型统计的死亡人数分布情况 由此可见,全国煤矿水害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呈上升势头,尤其是特大以上水害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更为惨重。从企业所有制形式来看,水害主要发生在乡镇煤矿、改制矿井及基建矿井(图6、图7),而国有大矿发生淹井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如峰峰牛儿庄矿突水淹井经济损失达4.82 亿元);透水类型以老空透水、底板突水及溶洞突水为主(图8、图9);从地域来看,南方以老空透水、溶洞突水为主,北方以老空水、断层、陷落柱突水为主。总之,水害仍是造成煤矿群死群伤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事故之一,发生事故后抢救难度大、时间长、费用高,社会影响恶劣。 二、煤矿水害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矿井水文地质条不清盲目开采。一些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没有查明的情况下,盲目开采,引发透水事故。如2005年5月28日,福建龙岩市新罗区赤坑煤矿掘进巷道遇断层时,由于条件不清,违章放炮后发生断层带突水,导致“5.28”事故发生,造成10人死亡。又如2005年10月3日,四川省广能集团龙滩煤矿在掘进巷道时,遇溶洞透水,造成28人死亡。再如2005年12月2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范家寺煤矿由于地质资料和采空区积水不清,在有突水征兆时,发现煤壁有渗水、挂红现象后,仍没有引起矿方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也未组织采取相应的探放水措施,盲目爆破掘进,导致透水事故发生,造成20人死亡。 2.在水体下采煤措施不落实。一些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有些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未按三下采煤的规定进行试采,超强度开采,煤层连续冒落,导致透水事故。如2005年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井下共布置46个采掘工作面,超强度开采,导致煤层严重抽冒,破坏了上部留设的安全防隔水煤柱,使上部老空积水迅速溃入井下,造成121人死亡。 3. 未留设或破坏防隔水煤柱。部分乡镇煤矿经过多年的开采,资源基本枯竭,为维持生产,违法超(深)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防水煤柱,由于不清楚相邻矿井的地质资料,也不进行探放水,盲目进入积水老空区,发生突水;有的乡镇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受奥灰水严重威胁的煤层,导致淹井和伤亡事故发生;还有一些矿井,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弄虚作假,将井下超层越界开采区域和存在水患的采掘工作面进行封闭伪装,掩盖真实采掘活动,逃避监管。如2005年4月1日,湖南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贵达-石灰窑井(无证)因暴雨导致贵达井溶洞透水,井筒大量积水后突破只有3米的防水岩柱瞬间溃入相邻石灰窑井的二级暗斜井,使正在作业的20人遇难;又如2005年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吉安煤矿非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引发透水,使老空水溃入相邻的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人死亡。 4.开采防隔水煤柱。部分乡镇煤矿经过多年的开采,资源基本枯竭,为维持生产,违法超(深)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防水煤柱,发生突水,在2005年的13起特大事故中,有6起是这种情况。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镇寺沟煤矿非法开采防水煤柱,在具有明显的突水征兆时,矿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后仍组织生产,使邻近废弃矿井老空水及其联通的松散孔隙水和地表河水溃入井下,导致42人死亡。 5.防治水技术力量及从业人员相关知识匮乏。多数老空透水在事故发生前,均有明显的透水预兆,但由于煤矿地质和水文地质人员缺乏,矿井没有防治水害的专业知识,不能识别明显的透水预兆,使本可避免的重特大透水事故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重复发生,在2005年的13起特大事故中,有4起属于这种情况。如2005年12月2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范家寺煤矿由于地质资料和采空区积水不清,在有突水征兆时,发现煤壁有渗水、挂红现象后,仍没有引起矿方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也未组织采取相应的探放水措施,盲目爆破掘进,导致透水事故发生,造成20人死亡。 6.对已有水患未采取措施。有的矿井在水体下或冲积层下采煤留设的防水安全煤柱不合理;有的煤矿对地面的塌陷坑、废弃的小煤矿充填不实,使地表水溃入井下,导致事故发生。如吉林省舒兰矿务局五井发生的“8.19”透水事故就是由于地面联河泡水体通过未充填实的小井灌入井下所致,造成16人死亡。如2005年11月19日河北省邢台市内邱县远大煤矿在工作面切眼贯通时,未排查上风巷的积水情况,也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在放炮、水压、煤体自重等作用下引起上部老空透水,造成14人死亡。 7.雨季暴雨期井上下水情监测不够。有的煤矿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一些煤矿对断层水、底板水、溶洞水认识不足,未引起高度重视,不认真编制防治水措施,违章放炮导致突水。如2005年4月1日,湖南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贵达-石灰窑井(无证)因暴雨导致贵达井溶洞透水,井筒大量积水后突破只有3米的防水岩柱瞬间溃入相邻石灰窑井的二级暗斜井,使正在作业的20人遇难;又如2005年8月19日吉林省舒兰矿务局五井,地表水在暴雨期溃入未充填实的废弃立井,通过采空区透入正在生产的井下,造成16人死亡。 8.未进行或者违章探放水。我国乡镇煤矿经多次治理整顿、资源整合和关闭,许多废弃老窑没有留下详细的地质资料,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楚,已成为正在开采煤矿的主要水害隐患。大多数乡镇煤矿没有防治水专业人员、设备和探放水队伍,在掘进和采煤过程中,不进行探放水,或者违章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进行探放,导致事故发生。2005年8月19日吉林省舒兰矿务局五井老空透地表水在暴雨期溃入未充填实的废弃立井,通过采空区透入正在生产的井下,造成16人死亡;又如2005年9月10日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大豪煤矿,发现有透水预兆时,违章用煤电钻探水,导致老空水突然涌出,造成10人死亡。 (二)管理原因 1.防治水工作管理滑坡。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技术力量限制等,对防治水工作管理松懈、投入不足,没有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疏于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以及重大水害隐患的跟踪督促和落实。2005年8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在先后两次遇到断层破碎带涌水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继续向前掘进,放炮后即发生透水事故。 2.对矿井水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措施针对性不强。随着北方下组煤的开采,采深的不断加大,奥灰水成为制约解放下组煤的关键因素,随之带来许多大采深、高承压的带压开采新问题,如果认识不清,仍然沿用原有的理论方法解决这些问题,那必将带来严重后果。如2005年5月28日,福建龙岩市新罗区赤坑煤矿掘进巷道遇断层时,由于条件不清,违章放炮后发生断层带突水,导致“5.28”事故发生,造成10人死亡。如2005年12月2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范家寺煤矿由于地质资料和采空区积水不清,在有突水征兆时,也未组织采取相应的探放水措施,盲目爆破掘进,导致透水事故发生,造成20人死亡。 3.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制度不落实。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未按照规程落实水害防治措施,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等等,都是造成重大水害事故的原因。2005年的13起特大事故不同程度存在上述管理制度不落实情况。 4.部分企业被动进行矿井防治水害工作。主要表现在防治水投入不足,防治水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没有主动安排防治水工作。如吉林省舒兰矿务局五井发生的“8.19”透水事故就是由于地面联河泡水体通过未充填实的小井灌入井下所致,造成16人死亡。 5. 部分企业三违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没有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为获得利润不惜违法或违规生产,导致水害事故时有发生。在2005年的13起特大事故中,有9起属于这种情况。 三、对策与措施 针对煤矿水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必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监管监察的力度、采取联合执法、严厉事故查处、增加水害防治资金投入等综合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1.强化企业对水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①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队伍(重点产煤县可建立煤矿防治水技术服务中心和专门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水害防治工作,认真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 ②煤矿企业的水害防治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位一体的综合防治措施。 ③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④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⑤煤矿水害防治要坚持以防为主。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严禁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已破坏的必须重新建立质量可靠的安全防水煤(岩)柱。 ⑥采掘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薄弱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时,必须进行预注浆堵水处理。 ⑦煤层受老空水威胁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直到老空水全部疏干为止。煤层顶、底板受承压含水层威胁时要进行疏水降压,疏水降压无法保证煤层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注浆加固。 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主要排水设备(水泵、水管、配电设备)、泵房出口、水仓容积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具有突水淹井的矿井,在地面安装大型潜水泵用于应急抢险。 ⑨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2.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矿井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督查企业建立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防治水工作和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图纸资料,煤矿企业应定期向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换采掘工程平面图,努力遏制煤矿超层越界行为,减少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帐,重点跟踪落实,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在雨季暴雨期间要监督小煤矿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退到地面。凡是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关闭。 4.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全国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空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空水害进行监察,提出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查企业落实整改。在雨季要进行一次专项监察,督促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并落实防汛物资。对华北地区受底板奥灰水威胁的矿井、南方地区受溶洞水威胁的矿井等要进行重点监察,凡是目前企业在人力、技术、安全设备无法保障安全开采时,对地方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通过事故查处,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 四、2006年总体情况 2006年一季度共发生水害事故15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死亡28人),死亡89人,同比减少2起,死亡人数增加37人,分别下降11.8%和上升71.2%,水害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11.6%。 第 19 页 共 19 页 2005年全国煤矿特大以上水害事故情况表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 地 区 事故单位 死亡 人数 经济类型 事故类型 事故直接原因 1 2005.4.1 湖南 湖南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贵达-石灰窑井(无证) 20 乡镇 溶洞透水 因暴雨导致贵达井溶洞透水,井筒大量积水后突破只有3米的防水岩柱瞬间溃入相邻石灰窑井的二级暗斜井,使正在作业的人员遇难 2 2005.4.24 吉林 吉林蛟河市吉安、腾达煤矿 30 改制 老空透水 吉安煤矿非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引发透水,使老空水溃入相邻腾达煤矿发生事故 3 2005.5.28 福建 福建龙岩市新罗区赤坑煤矿 10 乡镇 断层突水 在掘进巷道时,放炮导致断层带突水 4 2005.7.7 江西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永胜煤矿 15 乡镇 老空透水 由于防水密闭墙不符合要求,在雨季大量积水后发生垮塌,使大量老空积水溃入矿井,发生事故 5 2005.7.14 广东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 16 乡镇 断层突水 在探煤石门掘进过程中放炮,导致断层带溶洞水涌出 6 2005.8.7 广东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 121 改制 老空透水 超强度开采,导致煤层严重抽冒,破坏了安全防隔水煤柱,使上部积水迅速溃入井下,发生事故 7 2005.8.19 吉林 吉林省舒兰矿务局五井 16 国有 老空透水 地表水在暴雨期溃入未充填实的废弃立井,通过采空区透入正在生产的井下 2005年全国煤矿特大以上水害事故情况表 (续)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 地 区 事故单位 死亡 人数 经济类型 事故类型 事故直接原因 8 2005.9.10 贵州 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大豪煤矿 10 乡镇 老空透水 发现有透水预兆时,违章用煤电钻探水,导致老空水涌出 9 2005.10.4 四川 四川省广能集团龙滩煤矿(基建) 28 国有 溶洞透水 在掘进巷道时,遇含水构造(断层带溶洞)发生突水 10 2005.11.19 河北 河北省邢台市内邱县远大煤矿 14 乡镇 老空透水 在工作面切眼贯通时,未排查上风巷的积水情况,也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在放炮、水压、煤体自重等作用下引起上部老空透水 11 2005.11.24 河北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团城乡高村煤矿 18 乡镇 老空透水 擅自打开井下密闭,开采防水煤柱,未进行探放水发生老空透水 12 2005.12.2 河南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镇寺沟煤矿 42 乡镇 老空透水 非法开采防水煤柱,导致邻近废弃矿井老空水及其联通的松散孔隙水和地表河水溃入井下 13 2005.12.28 山西 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范家寺煤矿 20 乡镇 老空透水 地质资料不清,在有突水征兆时,仍盲目掘进,导致透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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