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曲棍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杯、世界冠军杯: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6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5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3名运动员;
4、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5、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6、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7、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亚运会(男子)、男子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杯、世界冠军杯:
1、第二至八名,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
2、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二)亚运会(男子)、男子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1、第一名,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以外的8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以外的5名运动员;
4、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5、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6、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亚运会(女子)、女子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全部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5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3名运动员;
4、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5、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6、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全部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3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4、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5、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6、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五)青年奥运会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3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4、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5、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6、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六)亚洲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5、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6、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七)亚洲U18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八)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全国甲级联赛总冠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名运动员。
(九)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少年锦标赛:第一名11人,第二名9人,第三名7人,第四至八名5人;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青年奥运会:第一至三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八名7人;
(三)亚洲青年锦标赛: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第一至三名7人、第四至六名5人、第七至八名3人;
(四)亚洲U18青年锦标赛: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第一至三名5人,第四至六名3人,第七至八名2人;
(五)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全国甲级联赛总冠军:
1、第一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9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7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八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5名运动员。
(六)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12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9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7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七)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国中学生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少年锦标赛:
1、第一至二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
2、第三至四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六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七至八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5、第九至十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
1、第三至五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
2、第六至八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10名运动员。
(三)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
1、第二至三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
2、第四至六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3、第七至八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国中学生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参加比赛的13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4、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5、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五)全国小学生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六)全国青少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2名运动员;
2、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四至五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六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
1、第一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3、第三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人。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
1、第一至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2、第三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青少年锦标赛:
1、第一至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三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青少年锦标赛第三至六名的其他运动员;
(三)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国中学生锦标赛、全国小学生锦标赛:前三名授予二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二级运动员外9名运动员;
(四)全国小学生锦标赛:前三名授予二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五)全国儿童比赛(报名并上场参加比赛):冠军不超过3名(含),亚军不超过2名(含);
(六)市(地、州、盟)体育主办的锦标赛冠、亚军运动员。
注:
1、运动员均需报名并上场参加比赛;
2、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级称号;
3、申报运动员各技术等级称号的办法、手续、申报期限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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