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办理入台观光所需资料
1.申请书—填写“大陆地区来台观光旅行证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须详细填写,不得、空白,如无资料,亦要填写“无”,申请表上必须填写父母及配偶的真实身份、地址、本人真实家用固定电话、本人真实手机号码)
2.护照—有效护照原件及清晰复印件一份,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从菲律宾转要求7个月以上)。
3.身份证—复印清晰的个人身份证一份
4.相片—近三个月内两寸白底半身正面脱帽相片6张(相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5.在职证明—在职人员须提供任职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在职证明一份(必须是有公司抬头的信纸,在职证明印章须原件,复印无效,后附样
6.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有效期7个月以上正本或副本营业执照,如同团多人同一公司时,仅需提供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机构代码证—行政人员需提供清晰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8.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须提供伍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两种选其一:
A、由银行开具,冻结期必须为3个月以上,解冻日必须在离台至少一天以后。(复
印无效)
B、复印三个月前开户的存折开户页及最后交易页,最后一笔明细必须在最近一个月内,由银行盖章(须原章,复印无效)。
9.夫妻同行--须出示全家人户口本或结婚证;
10.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及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在校证明须附上校长名字及电话、班主任签名并附上电话)、全家人户口本复印件;
11.如未满18岁小孩--随非父母亲友出团,须出示父母同意书原件和公证小孩与非父母之间的亲戚关系原件及出生证明。
12.领队--须提供有效期内领队证或导游证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请于15个工作日前交于我社;
以上资料必须属实填写,若因身份与资料不相符,台湾当局有可能拒发入台证 ,
所衍生之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
收件號: 承辦人編號、姓名: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 年 月 日
照片欄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
請於虛線內粘貼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舊版證照,相片頁貼於背面)
境管局審核欄
駐外館處審查欄
中文姓名
(請用正體字)
學 歷
申
請
人
資
料
申請資格
□ 有固定正當職業(1)
□ 在大陸地區學生(2)
□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3)
□ 留學生(4)
□ 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5)
□ 旅外四年以上有工作證明(6)
□ (1)(2)(3)(4)之隨行配偶或直系血親(7)
現職
初任日期
年 月 日
經歷(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是否曾來臺? □ 是 □ 否
大陸、港澳或海外地址
電話
E-mail
申請人親友狀況
稱謂
姓名
出生日期
存歿
職業
現住地址
電話
父
母
配偶
在臺親友
隨行親屬
備 註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曾任職於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現任職於________________。
一、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二、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代申請人同
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並負擔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代辦旅行社 戳記
(样本)
深圳市恒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男/女,本公司任XX职务,自XXXX年X月任职至今。年薪X万元(或月薪XXX千元)。
特此证明
盖公章
公司负责人:(须手写签名)
公司电话:
日期: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备注:在职时间至少在半年以上。
件號: 承辦人編號、姓名: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書 年 月 日
照片欄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
样本
請於虛線內粘貼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舊版證照,相片頁貼於背面)
境管局審核欄
駐外管處審查欄
中文姓名
(請用正體字)
王 × ×
學 曆
大 学
申
請
人
資
料
申請資格
R 有固定正當職業(1)
□ 在大陸地區學生(2)
□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3)
□ 留學生(4)
□ 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5)
□ 旅外四年以上有工作證明(6)
□ (1)(2)(3)(4)之隨行配偶或直系血親(7)
現職
深圳××公司××部经理、第X届人大代表
初任日期
2002年01月22日
經歷(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第X届政协委员
是否曾來台? □ 是 R 否
大陸、港澳或海外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大厦×单元305
電話
0755-83848333
E-mail
无
申請人親友狀況
稱謂
姓名
出生日期
存歿
職業
現住地址
電話
父
王××
1946.08.02
存
退休
深圳市福田区××路××新村×栋
0755-82222222
母
张××
无
没
无
无
无
配偶
李××
1979.02.02
存
工
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大厦
0755-83848333
在台親友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隨行親友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備 注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于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請于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曾任職於_______第X届人大代表___。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現任職於_______第X届政协委员___。
一、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二、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如有依法須
強制出境情事,代申請人同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並負擔
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代辦旅行社 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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