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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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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临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I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县慰问及派工作组 4.9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技术保障 5.7 宣传及培训演习 6 新闻报道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水毁工程修复 7.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4灾后重建 7.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阜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泉县防汛抗旱责任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切实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设在县水务局。 2.1.1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分管副书记任副政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委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县农业委主任、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直党工委、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建设局、县农业委、县商务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畜牧局、县农机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供销社、县物资局、县电信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县地方海事处及县武警中队负责人为指挥。 2.1.2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及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落实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检查参加防汛抗旱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县直党工委负责组织县直单位参加县城防汛。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制定防汛抗旱规划工作和防洪保安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水源工程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经贸委负责协调企业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县建设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县城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航道设施建设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县农业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应急木料。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掌握畜禽受灾情况,做好灾后畜禽防疫和补栏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县粮食局负责粮库防汛保安工作,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县农机局负责防汛抗旱机械的供应、管理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组织调用防汛抢险船只,指导督促水上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的防汛避风工作,保护各企业和码头的安全,必要时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商务办、县供销社、县物资局负责协调企业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1.4县防指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县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县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定主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大中型水利工程调度运用办法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有防洪任务的乡镇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县管工程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等。 2.2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县防指下设四个防汛指挥所(泉河防汛指挥所、洪河防汛指挥所、城防防汛指挥所及面上防汛排涝指挥所)为防汛现场指挥机构,分别由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负责,县四大班子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负责人、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订抢险方案,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有关乡镇负责人组织实施。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官兵参加抢险,由县人武部和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墒情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水文信息收集单位应做好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闸超汛限水位时,水文信息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重要水位节点应按每2小时时段测报,必要时应随时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时,应增加报送次数。当溃堤决口、分洪河道分洪、大型水闸泄洪以及河道洪水达到历史前3位或断流时,应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水利工程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土壤墒情实行旬报制,逢1报送;出现旱情时,每5天报送;旱情严重时,实行日报制。 3.1.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1)当河道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及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同级防指和县防指,当地防指要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 (2)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系方式、除险情况等准确报到县防指,县防指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 3.1.3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县防指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2.3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御洪水提供基本依据。 (2)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2.4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发生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2.5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水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城建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6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县、乡及重点防洪抗旱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异地会商系统和图像监视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系统,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预案、应急抗旱用水预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阜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各水利、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方案,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涵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泉河或洪河干流发生水位点超过保证水位50厘米以上的洪水; (2)泉河、洪河干流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3)汛期大中型水闸发生垮塌。 (4)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全县发生特大干旱; (6)县城发生极度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可每天在县电台、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县经贸委、县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乡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受灾地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到一线指挥, 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市防指申请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 泉河或洪河干流发生水位点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 泉河、洪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 发生面积大于29万亩的洪涝灾害; (4) 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5) 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县电台、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经贸委、县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乡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乡镇防指全面开展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市防指申请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泉河或洪河干流发生水位点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泉河、洪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 发生面积大于19万亩的洪涝灾害; (4) 多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5) 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迅速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在县电台、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乡镇按照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县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泉河、洪河干流发生水位点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的洪水; (2)泉河、洪河干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 发生面积大于12万亩的洪涝灾害; (4) 多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5) 县城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市防指办。县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乡(镇)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乡(镇)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县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泉河、洪河洪水 (1)当泉河、洪河干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县政府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现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乡镇防指成员及有关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到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泉河、洪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设施时,县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县城的防洪安全。 (2)当泉河、洪河水位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政府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必要时可申请县级、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直至请求动用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 当泉河水位接近或达到1954年实测洪水位(县城水位36.2米)、洪河水位接近或达到1984年实测洪水位(大洪河黑龙潭水位33.78米)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增调防汛抢险民工,加强防守。 (4)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当地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6.2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产生影响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闸及河流洪水调度运行,河道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河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直至省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当地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利用现有水利工程进行洪水分流,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时,立即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4 干旱灾害 县防指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县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领导到受旱乡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县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县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县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各级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县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县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县城水源紧缺时,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县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对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地区要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5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 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 县慰问及派工作组 4.8.1受灾范围为一个乡镇的1/2以上村委会,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县委、县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8.2受灾范围为一个乡镇的1/3以上村委会,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上;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4.8.3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县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向灾区派工作组协助指导工作,并表示慰问。 4.9应急结束 河道水位点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规定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队伍保障 5.2.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官兵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省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乡镇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5.2.4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 5.2.5水文监测应急队伍 县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合上级机动水文巡测队开展工作。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 5.3物资资金保障 5.3.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县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县直管的河道、堤防、闸站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5.3.2物资调拨 (1)县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县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县防指批准,由县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县防指办反馈调拨情况。 (4)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用电。 5.3.3资金保障 县、乡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其他资金。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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