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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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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说明
1.目的:为了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各岗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及正常发育和成长。
2.适应范围:适应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管理。
3.制度内容:
3.1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强度的劳动。
3.2 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对有害女工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应安排女工担任。
3.3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4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 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此外,对一些有害女工身体健康的工作,采取缩短工作日。
3.6 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3.7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8 女职工在班组中,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和简易温水箱。
3.9 公司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有专门提供怀孕女职工的休息室和已生小孩后上班女工的哺乳室。
3.10 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3.11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确保其健康。
3.12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3.12.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12.2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2.3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12.4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的发展及规律和特点;
3.12.5 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3.12.6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害作业;
3.12.7 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3.12.8 未成年工在上岗前,本部门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安全部门建立其安全教育档案。公司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下基层单位或召开职工生活会等形式,了解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特点,及时向管理者代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3.12.9 公司安委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要求各事业部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3.12.10 根据本公司环境及特点,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生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4.相关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5.相关记录:无
6.修订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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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版次
修订內容摘要
修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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