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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代会代表提案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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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共产党源口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 代表提案审理规定 为增强县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其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提案的提出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党代表提案要由各代表团统一收集,报送县党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县党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登记、审查、整理。已经受理的提案,在交付有关组织或单位办理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可以撤回;如果提出提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规定的提案人数的,则该项提案仍然有效。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事一案,案据应详实充分,方案应力求切实可行。县党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收到提案后,要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予立案。对案由不清楚、建议不明确、格式不规范的提案,要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进行修改调整。凡涉及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一案多项的,接转干部群众或指名举报的,走出县委职权范围的,不能作为代表提案提出。提案经县党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应予以立案,并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报告。 三、提案的办理 提案立案后,由县委督查室根据提案涉及的内容,结合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下达提案办理通知书,交有关组织或单位办理。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协办或分办单位。办理代表提案的单位,如果认为提案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办理单位,各办理单位之间不得自行转交。 四、提案的答复 答复代表提案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送达代表,并抄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应由各单位分别答复;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对于内容相同、并案办理的提案应分别答复;对于联名提出的提案应逐人答复。 五、提案办理的时限 办理单位收到代表提案后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个别情况复杂,3个月内确定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解释清楚,并报告县委督查室,最迟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正式答复代表。极个别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应向代表解释清楚,取得代表的理解。 六、关于提出提案的注意事项 (一)代表提出的提案,一要写明提案案由,二要写明提案案据,三要提出解决方案。 (二)代表向大会所提提案,请用会议统一印发的提案书,并按要求将内容、姓名、详细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用钢笔书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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