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标准号:QB/ZL-T-2012
L E D 灯 管
Led light-tube
2012-3-28发布 2012-4-1实施
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前言:
为确保“LED嵌灯”系列产品出厂成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同时达到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的,本着“有标可依”原则,于2012年3月28日发布了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ZL-T-2012,现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桂力兵、江严宝、胡敏敏、汪旭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2年3月28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灯管产品的规格型号、光学性能、及产品包装、运输、等要求。
2.规范性应用文件:
1、GB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2、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3、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4、GB/T 2900.65 电工术语 照明
5、GB/T 24824-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LED 灯管
以LED为光源,与传统日光灯在外型上一致的一种用于室内普通照明的组合式直管型照明灯具。
3.2 温昇
LED灯管工作时灯体的最高温度。
3.3 功率因数
LED日光灯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比。
3.4 光衰
光衰是指LED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比原来的光强要低,而低了的部分就是LED的光衰.
4.产品规格型号:
本公司产品依据以下规则命名:
□-□□-□□-□
版本号
功率
发光颜色
LED数目
灯管直径
公司名
如:ZL-T10A-N20-A表示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直径为30cm、LED颗数为280颗、发光颜色为正白、功率为20W、版本号为A的产品。
5.技术要求:
5.1:原材料要求:
我司外购材料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
5.2:光学特性:
项目
规格型号
技术要求
输入电压
Vin(V)
85~265
工作电流
Iout(mA)
ZL-T10A-N20-A
390±5%
ZL-T10B-N18-A
390±5%
ZL-T10C-N15-A
360±5%
ZL-T10D-N13-A
360±5%
ZL-T10E-N08-A
200±5%
功率因数
cosΨ
≥0.91
电源利用效率
η
≥85%
色 温
TC(K)
正白 5500~6500
中性白 3750-4250
暖白 2750-3250
温 昇
T(℃)
ZL-T10A-N20-A
≤53
ZL-T10B-N18-A
≤51
ZL-T10C-N15-A
≤49
ZL-T10D-N13-A
≤47
ZL-T10E-N08-A
≤45
光通量
Φ(Lm)
ZL-T10A-N20-A
1840±2%
ZL-T10B-N18-A
1660±2%
ZL-T10C-N15-A
1500±2%
ZL-T10D-N13-A
1290±2%
ZL-T10E-N08-A
740±2%
光 衰
η
≤7%
6.试验方法:
6.1 输入电压的试验方法
按照GB 19510.14及GB/T 24825的规定进行试验。
6.2 工作电流的试验方法
按照GB 24819及GB/T 24823的规定进行试验。
6.3 功率因数的试验方法
按照GB/T 2900.65-2004的试验方法。
6.4电源利用效率的试验方法
按照GB/T 2900.65-2004的试验方法。
6.5色温的试验方法
在25℃±1℃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测量,灯具样品放入积分球内,避免直射光射入测试探头,灯具外表面应粘贴不明显影响色温测试的白色覆盖膜。燃点0.5h后测试。
6.6温昇的试验方法
灯具工作半小时后,每隔1小时测量灯体的表面温度,连续测量12小时,取其测量值的最大值即为温昇。
6.7 光通量的试验方法
在25℃±1℃的环境温度下,用光度分布测试系统测量来测试灯具的光通量。
6.8 光衰的试验方法
在暗房、25℃±1℃的环境温度下,取色彩照度计垂直放置于待检灯具2m处,每隔24小时测得的值于第一次测得值的比值。
7 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并在大包装内附产品合格证。
7.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输入电压、工作电流、功率因数、电源利用效率、色温、温昇、光通量等
7.2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
7.3抽样与组批
7.3.1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7.3.2由检验人员自同一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按GB/T 2828.1-2003进行抽样检测。
7.4判定规则
7.4.1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合格;在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可自同一组批中再次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判为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任不合格时判为该批次不合格;
7 .4.2型式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型式不合格。
7.4.3供需双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具有仲裁资格的质量监督单位仲裁。
7.5标志、包装、运输
7.5.1销售包装的标志内容应符合GB12333-90的规定,
7.5.2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4-99的规定。
7.5.3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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