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富民县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共1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共11项:
01号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设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2、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3、执业工作制度;
4、所务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6、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7、停办清算办法;
8、章程修改的程序;
9、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受理初审→昆明市司法局审查→符合条件上报云南省司法厅核发《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有效期六个月或一年,其证书上载明。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申领收费许可证,从事法律服务执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制度。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0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七十五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品行良好;
6、身体健康;
7、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执业登记: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业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原件3份);
(二)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原件1份);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原件1份);
(五)学历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登记表可在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司法局网站(http//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包括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审查→昆明市司法局审查→合格者上报云南省司法厅核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其有效期限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方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注册。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03号 设立公证机构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第九条;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依据云南省司法厅《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第七条进行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公证机构设置方案》;
(二)有自己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五)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六)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
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各3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开办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办公场所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设立申请书(申请书暂无固定格式)、组建报告。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核准。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无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以开展公证执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公证员执业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证员执业申请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公证员的数量依据云南省司法厅核定的公证员配备方案设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6、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7、有云南省司法厅核定的公证员配备数的空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报请审核的,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公证机构推荐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四张。
(二)符合考核条件报请审核的,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公证机构推荐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4、个人简历(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四张。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公证员任职报审表》和《公证员执业证申领审批表》。表格可在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同意的上报昆明市司法局→由昆明市司法局上报云南省司法厅审核同意→报司法部任命→由云南省司法厅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公证执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富民县县属管理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四条、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四)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
(七)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3份);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3份);
(三)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复印件3份,核原件);
(四)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件(以上材料均提交一式3份);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申请表到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司法局网站(http//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昆明市司法局→上报云南省司法厅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方可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06号 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有三名以上专职法律咨询工作者和具备企业人登记所需的其他条件。组成人员属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必须与原单位脱离隶属关系。
(二)法律咨询工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取得律师资格;
3、实际从事法律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法律依据:《云南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组成人员学历、职称、资历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初审→同意的上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审批。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受理的书面决定或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法律依据:《云南省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批复。有效期30天。
法律依据:《云南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检验。
法律依据:《云南省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第六条。
07号 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持有《律师执业证》人员;
(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三)没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情形。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原件2份);
(二)年度工作总结(原件2份);
(三)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原件2份);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原件2份);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原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此表可到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富民县司法局申报注册材料→富民县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注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方可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注册。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08 律师被暂缓或不予年检注册(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被暂缓或不予年检注册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处罚期未满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五、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原件3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此表可到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富民县司法局申报注册材料→富民县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注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暂缓或不予注册后,在暂缓或不予注册期间由司法行政机
关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注册。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0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站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
2、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五、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点设立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
件2份);
(四)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 :富民县政府二楼)。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富民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富民县司法局审查同意。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有效期:无。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以设立接待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号 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三)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律师没有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3份);
(二)律师资格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原件1份,复印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可到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负责初审,上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省司法厅批准并颁发证书。
九、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由所在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及所需材料报送富民县司法局→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云南省司法厅批准颁发执业证。
十、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律师执业证,可以以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注册。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1号 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
二、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
(二)有全面客观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执业纪律、财务管理等情况的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反映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富民县司法局受理事务所年检材料→初审签署意见→上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批准年检。
十、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有效一年。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方可继续从事执业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01号 法律援助申请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敬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条件:
民事诉讼中:
1、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2、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3、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医疗损害事件争议事项;
3、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项和(三)项。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1份);
(三)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1份);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一),该表可在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免费领取(地址:富民县政府大门旁)。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一)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富民县永定街县政府大门旁 电话:8810148)。
(二)根据申请事项,由下列机构受理: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实施法律援助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实施法律援助通知书》,无有效期。
法律依据:《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设立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设立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有名称、办公场所;
(二)有能够承担其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经费;
(三)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
法律依据:《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单位的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单位申请书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管理制度(原件2份);
(三)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原件2份);
(四)法律援助机构住所证明(原件1份);
(五)业务经费来源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成立。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成立批复》。无有效期。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法律援助机构成立批复》者,方可从事法律援助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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