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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
(GB14621-93 1993-09-07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或二冲冲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00 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代替GB5366—85中的怠速污染物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一09一07批准 1994—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入民共和国大汽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越野车、赛车及其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5466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T1462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
3 术语
3.1 排气污染物
指摩托车发动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颗粒物。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2 最大总质量
指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整车整备质量
指摩托车空载、燃油箱注满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加到额定数量、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如果装有)的质量。
3.4 基准质量
指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加75kg的质量。
3.5 定型车
在本标准中专指其发动机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摩托车样车。
3.6 新生产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摩托车。
3.7 在用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
3.8 工况法测量
指摩托车在排放用底盘测功机上按规定的工况运转,测量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的质量。
3.9 怠速法测量
指摩托车保持怠速状态运转,测量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的浓度。
4 排气污染物排敖标准值与要求
4.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1,测量次数与测量结果的判定按附录A执行。
4.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标准值见表2。
4.3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 别
基准质量R
kg
CO,g/km
HC(C当量),g/km
二冲程
四冲程
二冲程
四冲程
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R<100
16
25
10
7
100≤R≤300
16+
25+
10+
7+
R>300
40
50
15
10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的生产车
R<100
30
30
13
10
100≤R≤300
20+
30+
13+
10+
R>300
50
60
21
14
注: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 别
CO,%
HC1),ppm
四冲程
二冲程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
4.5
1500
70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
5.0
2000
78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5.0
2500
9000
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4.5
1200
7000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
4.5
1800
7000
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4.5
2200
8000
注: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5 测量方法
摩托车怠速法、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方法分别按GB/T5466、GB/T14622的规定执行。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附录A
摩托车工况法测量次数与测量结果的判定
(补充件)
Al 目的
本附录规定了定型车、新生产车的抽祥及合格判定方法,该方法等同采用ECE40的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
A2 定型车
A2.1 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车型的样车.按GB/T14622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
A2.2 测量次数及测量结果判窜;
设Vl、V2、V3分别代表每种污染物1、2、3次的测量结果;L代表表1中每种污染物的标准值。
A2.2.1 如果每种污染物的Vl<0.7OL,则只进行一次测量就认为合洛。
A2.2.2 如果每种污染物的Vl<0.85L,只要其中有一种污染物Vl>0.7OL,则要进行第二次测量;如果每种污染物的V2<L,且每种污染物的Vl十V2<1.7OL,则只进行二次测量就认为合格。
A2.2.3 除了A2.2.1及A2.2.2的情况外,测量应该重复三次,每次测量结果应小于表1中相应基准质量的限值、即三次测量中,每次每种污染物Vl<L,V2<L,V3<L,则认为合格。A2.2二4如果三次测量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木平均值均低于该污染物的标准值,且在三次测量中只出现一种污染物测量结果超过标准值,但未超过10%,即V<L1OL,则也认为合格。
A3 新生产车
A3.1 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一辆车,按GB/T14622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
A3.2 测量次数及测量结果判定设Vl、V2、V3分别代表每种污染物1、2、3次的测量结果;L代表表1中每种污染物的标准值。
A3.2.1 如果每种污染物的Vl≤0.7OL,则只进行一次测量就认为合格。
A3.2.2 如果每种污染物的Vl≤0.85L,只要其中有一种污染物Vl>0.7OL,则要进行第二次测量,卩果每种污染物的V2≤L,且每种污染物的Vl十V2<1.7OL,则只进行二次测量就认为合格。
A3.2.3 除了A3.2.1及A3.2.2的情况外,测量应该重复三次,每次测量结果应小于表1中相应基准质量的限值、即三次测量中,每次每种污染物Vl<L,V2<L,V3<L,则认为合格。
A3.2.4 如果三次测量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均低于该污染物的标准值,且在三次测量中只出现一种污染物测量结果超过标准值,但未超过10%、即V<1.1OL,则也认为合格。
A3.3 如果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的一辆车不能达到表1标准值的要求,制造厂可以要求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若干辆车,并包括原来抽取的那辆车进行测量。抽取车的数量n由制造厂自定,除原来抽取的一辆车外,其余车辆均应按GB/T14622的规定迸行一次测量。
对原来抽取的那辆车应以三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将在n辆车(含原来那辆车)上进行的每种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所取得的结果分别求出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则该成批生产的产品被认为是合格的。
X十K.S≤L............................................. (A1)
式中:L—为表1规定的每种排气污染物的标准值;
K—根据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列入表A1.
表A1
n
2
3
4
5
6
7
8
9
10
K
0.973
0.613
0.489
0.421
0.376
0.342
0.317
0.296
0.279
N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K
0.265
0.253
0.242
0.233
0.224
0.216
0.210
0.203
0.198
如果n≥20,K=0.860/。
S=.............................................(A2)
式中;X—从n辆车中任何一辆车单独取得的测量结果。
A3.4 如果抽取的车辆不符合第A3.2条的要求,或者未能通过第A3.3条的视定,则应撒销按本标准对该车型所做的定型车合格的结论。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乃扬、李培、刘宪、袁盈。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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