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厂客户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甲方):
用水人(乙方):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水、用水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量、用水性质、水价及水表注册
(一)用水地址:
(二)预计用水量: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三)用水性质: 用水,执行价格 元/立方米。今后如有用水性质改变或新增不同性质用水,乙方须向甲方如实申报,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水性质变更申请经现场调查核实后重新确定用水性质和水价(合同执行中如遇水价调整,按政府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供水。
(二)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表前水压≮0.05MPa。
(三)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第三条 用水计量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以在甲方注册登记的水表为准进行计量。在水表计量运行过程中,如非人为因素出现水表故障(停行、损坏、慢行、快行等)时,甲方按水表故障之前3个月的平均日用水量为依据推算核定故障期间的用水量。
2、用水计量器具: 水表 ,编号为: 。甲、乙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二)水费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每月25日前后抄表,水费结算采取按月结算方式,乙方当月水费须在下月5日前结清。如有变更时,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2、水费支付方式:银行转帐/现金。
3、如乙方不按时支付水费时,甲方可对乙方实行购水制,即先购水后用水,并将计量水表更换为IC卡预付费水表(更换水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以甲方市政供水管道驳接口处为界,驳接口前市政供水设施由甲方负责,驳接口处驳喉出水口至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由甲方维护管理。水表须按有关规定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水表后的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水表后必须安装止回阀,以防乙方自有水源水或水箱储水倒流进入甲方市政公共供水管网。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在供水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水流量情况变更和调整水表公称口径,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停止向乙方供水,并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计收水费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水费总额为基数,按每天5‰计算。
(三)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停用水或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四)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无法计量的,甲方有权责成限期纠正。限期纠正时间内,甲方按乙方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的2倍计收水费。乙方限期未纠正,甲方有权按乙方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的5倍计收水费和违约金。乙方盗用、转供水或擅自转让供水使用权,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早安排停水时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六)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抄表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八)对乙方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甲方应负责复核和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甲方可根据乙方上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向乙方供水。
(二)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并承担有关费用。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交纳水费。
(四)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抄验水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供水,不得在水表前后的主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六)由于乙方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乙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技术参数规定的最小流量时,甲方可将水表口径改小;更换水表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技术参数规定的最小流量且尚未更换为更小口径水表之前,甲方可按该水表技术参数规定的最小流量连续用水计算水量和水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除全额交纳所欠水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水费总额为基数,按每天5‰计算。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中止供水超过3个月,乙方要求恢复的,应当在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二)乙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方转供水,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乙方除补交水价差额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2倍以上的违约金。
(三)乙方终止用水,未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规定在水表前后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甲方有权拆除水泵和停止供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双方需要解除供用水关系时,须办理停止用水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署前,双方按照供用水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材料均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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