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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天保工程大事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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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大事记 日期:2008-11-28    1996年   10月~11月,朱镕基在四川省视察时指出:森工问题对四川、对全国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在攀枝花、西昌看到,到处荒山秃岭,水土流失严重,而木材在河里漂流,我心里非常难受。长江上游植被不保护好,三峡工程就要受到严重威胁。我赞同少砍树、砍了树要栽树。对四川省提出的意见我支持,由国家计委、林业部牵头,进行调查研究,原则是少砍树多造林,对这样重要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也可以把森老虎请下山,该花的钱要花,要注意保护环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国家计委、林业部调查后拿出方案来,给国务院汇报。要把解决四川森工问题作为全国的试点。   1998年   9月1日,四川省率先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试点。   10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就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提出若干意见:停止长江、黄河流域上中游天然林采伐,大力实施营造林工程,依法开展森林植被保护工作,强化生态环境管理。   1999年   1月2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6月1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成立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8月25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46次总理办公会议,听取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汇报。会议议定,对全国天然林资源都要实施有效保护,但要抓住重点,并把停止天然林砍伐同退耕还林还草、治理荒山荒坡等工作结合进行。会议确定,请国家林业局根据会议议定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有关地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抓紧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国务院审定。   2000年   10月11日~24日,朱镕基总理,温家宝、吴邦国、李岚清副总理等领导在国务院秘书局呈报的“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上圈阅,同意组织实施天保工程。   12月1日,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文件《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同时印发《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2001年   5月8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10月20日~22日,全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现场会在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召开。   2002年   2月20日,商务部(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天然林管理项目”财政协议。项目总投资为2250万欧元,其中欧盟提供1690万欧元的赠款,中方配套560万欧元,项目执行期5年。项目区包括四川、湖南、海南三省的6个县11个乡58个行政村,3个森工局,2个县属国有林场和1个集体林场。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在项目区开展试验和示范,为不同受益群体提供天然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更多选择,以促进环境的稳定性和当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经营、社区发展、培训和推广以及机构和能力建设4个方面。   8月19日,国家林业局就天然林保护工程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问题,分别给内蒙古、新疆、吉林、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复函,同意上述5个省级单位24516名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相应增加投入6.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9亿元,地方财政配套1.2亿元。   9月16日~23日,全国政协视察团赴陕西省视察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情况,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为视察团团长。   10月15日~17日,全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现场会在云南省丽江召开。   10月31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2003年   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调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造林方式的通知》。针对天保工程部分地区飞播效果不太理想的实际情况,在公益林建设总任务和总投资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内蒙古等8省(区)的天保工程飞播造林调整为封山育林。   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月6日~8日,全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现场会在吉林省延边自治州召开。会议对在天保工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87个先进单位和12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8月14日,国家林业局下达文件同意在天保工程区的内蒙古、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8个省(区、市)49个县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   9月,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天保工程建设进行阶段性评价。   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文件《关于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将天保工程区的天山西部和阿尔泰山两个林业局,由森工企业改制为事业单位。   2004年   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   7月9日,国家林业局下达文件同意在天保工程区的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9个省(区、市)184个县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   8月25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8月30日,财政部报国务院《关于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还款困难问题的请示》,建议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债务2.3亿元予以免除,由中央财政承担;对未到期的债务12.7亿元先挂账再研究由中央财政统还的问题。9月30日,温家宝总理圈阅同意。   2005年   4月1日,国家林业局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后,函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将新疆全面停止的山区天然林采伐纳入全国天保工程调减计划,享受国家天保工程有关政策。从2005年起核减新疆木材产量8万立方米。   4月6日,国家林业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6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文件《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一批)的通知》,免除727个森工企业债务金额88.11亿元。   7月11日,财政部报国务院《关于对天保工程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后续政策的请示》,建议2005年~2007年本届政府内维持现行中央对地方天保工程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不变。即从2005年起,每年继续补助17.09亿元。7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圈阅同意。   8月3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国务院文件《关于解决吉林省天保工程区林业加工和工程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资金的请示》。8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圈阅同意。   9月28日,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神农架林区林业管理局机构性质和领导职数的批复》,同意神农架林区林业管理局由中型一类企业改为林区党委、政府直属的相当县(处)级事业机构,并规定了6项职责,核定了领导职数。   10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吉林森工集团改革有关问题,同意森工集团“加工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辅业全部转制民营,社会职能全部移交,职工全部转换劳动关系,对集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改革方案,并明确了关于人员安置和筹集改制成本等有关问题。率先启动了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体制改革工作。   2006年   5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7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免除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8.24亿元。   8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对关闭破产的范围、工作程序以及妥善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等做了具体规定。   2007年   8月,国家林业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0个部门出台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全面提出了国家鼓励林业产业发展的领域和重点方向,明确了鼓励林业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   2008年   6月3日,内蒙古森工集团分别与呼伦贝尔市、兴安盟人民政府举行接收森工集团办中小学校、医院、防疫、电视系统签字仪式,标志着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全面启动。   6月~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完善天保工程政策调查研究。   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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