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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智障女福利院内发病身亡谁之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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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智障女福利院内发病身亡谁之责   在福利院生活了近三年的重症智障女突发心脏病,送至医院抢救最终未能挽回生命。智障女的父母悲痛之余认为院方有明显的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福利院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福利院在智障女死亡事件中无过错,在福利院自愿补偿的前提下作出了准许福利院补偿智障女父母50,000元的终审判决。   陶先生与曹女士之女小康系重度智障残疾人。2005年5月,陶先生夫妇将女儿送至上海市松江区的港湾福利院,并与福利院签订了“重残人员收养入院协议书”,约定港湾福利院向小康提供住宿、膳食及与所定护理级别相应的护理服务,如患病需去医院治疗时,应及时通知家人,家人应承担医疗费和护工费等。2008年3月2日,小康在家中度过春节后,陶先生将其送回港湾福利院,并将克感敏、急支糖浆、抗病毒口服液及麝香保心丸等药品交予港湾福利院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给小康服用。同年3月5日上午,院方发现小康出现咳嗽、流涕现象,即送上海市松江区仁惠门诊部就诊,并给予对症处理。然而2008年3月7日凌晨00:30分,院方发现小康呼吸稍快、心律不齐,院方予以继续观察,至早上6:30分,小康病情加重、呼吸困难、面部发白,院方给予吸氧,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和陶先生夫妇,7:40分小康被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抢救,但于8: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出具了小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直接死亡原因栏中注明了“先天性心脏病”。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陶先生夫妇以福利院处置不当及存在无证行医行为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港湾福利院赔偿其各种损失人民币(下同)539,813.50元的60%。   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港湾福利院承担30%责任,判决港湾福利院赔偿陶先生、曹女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489,813.50元的30%,即146,94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判决后,陶先生夫妇和福利院双方均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港湾福利院在小康的死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且其实施的相关救助行为与小康死亡后果之间也无因果关系,故港湾福利院在本案中既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基于公平原则的赔偿责任。鉴于港湾福利院自愿补助陶先生、曹女士50,000元,予以准许,遂作出前述二审改判。   法官判后语:   对于承担了安置重残人员、临终关怀病人的这类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无疑将会是一种打击。由于港湾福利院非医院,从常理而言要求其将住养人用药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过于苛刻。同时,港湾福利院作为一家专业的残疾人养护机构,对住养的残疾人员实施一些简单的诸如测量体温、血压、吸氧及按医嘱给住养人服药等简单的护理行为符合其行业性质,也不能确定为医疗行为。本案中的港湾福利院是一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收养重残无业人员的非赢利性民办单位,其社会功能是让更多的重残无业人员和老人得到妥善的安置,使他们的家庭没有后顾之忧。该事业应得到全社会的支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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