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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无法进行 借款如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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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无法进行 借款如何认定   案情:   郭某与毛某因有生意往来而熟悉,2003年3月5日,毛与其妻张协商一致,决定向郭 “借款”7000元,夫妻两人找他人写好借据“今借郭某人民币7000元毛某2003年3月5日”。张持该据前往郭处借款,郭当即借给7000元,并让张在借据上签了名字。后郭向毛催还欠款,毛、张二人均否认借款事实,无奈郭向法院起诉要求毛、张两被告归还欠款7000元。   法庭调查中,被告毛某辩称,“这个借条不是我写的,名字不是我签的,也没有借过钱,我不知道这个事”。被告张某辩称,“我没上过一天学,不会写字,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也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原告对两被告的抗辩理由,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仅质证为,“借据上张的名字是张本人所写”,而张某称没上过一天学,不会写自己的名字,也无法做笔迹鉴定。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举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事实,如原告提供不了证据,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原告已提供了借款借据如再提供新的证据,确有困难,法院应当依职权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若查证能证明借款事实,则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对本案的处理应采纳第二种意见。首先,原告已提供署被告姓名的借条一份,二被告虽提出该借条不是其书写,但拒绝为司法鉴定提供其笔迹,其言行不真实,违背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原告仅能提供署名为张某的借条,在被告张某不认可且为司法鉴定设置障碍的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文化程度、书写能力方面取证较难,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应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告文化程度进行调查并进行必要的笔迹鉴定。再次,法官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被告方的败诉。法官调查的证据,是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反映,在本案中,如果调查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书写自己姓名的文化程度及书写能力,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可以推定张某具有相应的书写自己姓名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张拒绝书写姓名,故意为司法鉴定设置障碍,其言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而推定“张某某”是张亲笔书写,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两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出上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借款纠纷,此案提醒善良的人们,在各种民事活动中要规范必要的手续,如邀请在场见证人签名,要求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等。谨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能无”。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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