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开展皮革、制鞋、箱包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皮革、制鞋、箱包企业工作场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条件和管理水平,以《职业病防治》宣传贯彻为契机,深入贯彻国务院40号文件,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深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努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遏制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决定对皮革、制鞋、箱包行业进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皮革、制鞋、箱包生产企业。
二、整治内容
(一)企业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主要职业健康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持证上岗;
(三)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主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四)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有效隔离,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五)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是否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八)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整治步骤
(一)、企业自查准备阶段(4月20日前)
企业完成自查,并制定实施整改落实计划,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二)、职能部门检查阶段(8月30日前)
由安监部门牵头,各有关主管部门、镇(区)政府、皮革鞋业商会以及有关专家等负责配合,成立联合检查组,在企业自查和隐患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开展专项大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整改隐患,对危害严重或未按规定落实防范措施的下发整改指令书。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9月30日)
汇总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企业进行复查验收,同时做好总结和情况通报。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高度重视皮革、制鞋、箱包行业引发职业危害中毒事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预防职业病危害中毒事故的重要性,深入调查摸底,掌握本辖区内皮革、制鞋、箱包企业职业病危害存在的主要问题,严格规范地做好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与整治工作。
(二)各镇(区)要制定严密的专项检查与整治工作方案,要督促皮革、制鞋、箱包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效改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劳动环境。
(三)、安监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生产皮革、制鞋、箱包企业的工作场所逐一检查,对违反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或整改无望的,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提请市政府关闭。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为下一步实施“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附件:皮革、制鞋、箱包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检查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皮革、制鞋、箱包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检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名称
企业类型
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在岗职工总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管理机构制度及措施情况
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是否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
是否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公示和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进行评价与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是否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是否有效运转,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情况。
是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是否对个人防护用品及时发放与更新,防护用品发放与更新是否有记录。
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是否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设备检修是否有记录;
是否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是否制定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有效隔离。
职业危害防护告知情况
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情况。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是否按规定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
在岗位或合同变更过程中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是否接受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企业是否对新进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教育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是否存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是否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情况。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和冲洗设备。
是否对应急救援设施、报警装置和现场急救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修是否有记录。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有效。
是否制定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其他情况
是否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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