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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列专业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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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8-09-02 19:43:08  作者:zgb_cjrs  来源: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  浏览次数:710  文字大小:【大】【中】【小】 昌州人通〔2008〕143号 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文件 新人办发〔2008〕75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 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 们。     原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例>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81号)停止执行。 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仍执行《关于在自治区农牧区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2006〕37号)中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卫生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 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卫生专业业务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参加医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七条  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晋升主治(主管)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 必须到县级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     第八条  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 (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 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    (三)论文要求     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刊发的论文。     在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能吸收最新 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 工作,具有培育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3、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 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中医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医师职务5年 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医师职务5 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医师职务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通晓中医理论,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对某些学说比较精通,并有所发挥,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状况。     2、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解决本专业的疑难、危、重症,有较显著的疗效,在继承发扬中医 学术方面有较大的成绩。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科全面业务,具备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的能力,能够培养下级医师,能够指导科研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中医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医副主任医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中医理论,系统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对某些学说有较深的造诣,并有独到的见解,掌握本专业的学术源流及国内外学术 发展状况。     2、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解决本专业的疑难、危、重症,有显著的疗效,在继承发扬中医学 术方面有显著成绩。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科全面业务,具备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的能力,能够培养下级医师,能够提出和负责本专业的临床科研设计, 具体指导科研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中药副主任药(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中药主管药(技 )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中药主管药( 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职务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通晓中药理论,熟悉中医基础理论,并熟悉药物源流,在中药学某方面有一定的见解,熟悉本专业的学术发展情况。     2、有较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中药有关操作技术,如:中药鉴别、炮制、制剂、栽培等。能全面指导本单位中药业务,能培 养下一级的药(技)师。     3、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等工作。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中药主任药(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药副主任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中药理论,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并掌握药物源流,在中药学某方面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     2、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熟练掌握中药有关操作技术,如:中药鉴别、炮制、制剂、调剂、栽培等,有独特专长,对国内外本学科 的技术发展有所了解。能全面指导本单位中药业务,能培养高级中药人才。     3、有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中药副主任药(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西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2、西医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中西医结合岗位工作5年以上,担任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从事中西医结合岗位工作5年以上,担任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通过系统学习中医,掌握中、西医理论,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中医各家学说,掌握本专业中、西医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和进展状况, 并能在实践中有所运用。     2、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辩证论治,能用中、西医两法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专业的中、 西医结合业务,具有指导、组织本专业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做出一定成绩。能指导和培养本专业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或教学人才。     3、在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有显著成绩。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六条  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西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职务5年以上。     2、西医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中西医结合岗位工作5年以上,担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通过系统学习中医,通晓中、西医理论,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中医各家学说,掌握本专业中、西医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和进展状况, 并能在实践中有所发展。     2、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辩证论治,能用中、西医两法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的 中、西医结合业务,具有指导、组织本专业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做出成绩。能指导和培养本专业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或教学人才。     3、完成任务效率高、质量好,在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有显著成绩。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七条  民族药士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民族医学院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了解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在上级药师指导下,能处理一般本民族药的传统炮制、加工技术。     第十八条  民族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民族医药院校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民族医药院校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     3、民族医学院校中专毕业,担任民族药士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基本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了解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能基本掌握常用本民族药材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指导药士 业务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医(药)主治(主管)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专毕业后,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能阅读本民族医学经典著作。有一定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问题和常见的危、重症,有较好的疗效。 基本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参加科研工作,收集本专业技术资料,能担任本专业普通的讲课,能培养下级医( 药)师。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条  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 (药)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 医(药)师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7年以上。     5、学徒出师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通晓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对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有所研究,有一定的本民族药学识水平。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危、 重症,有明显的疗效。能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成绩,了解先进科研成果。能指导本专业业 务,具有承担本专业讲课的能力,能培养下级医(药)人员。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条  民族医(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学徒出师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5年以上,并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较熟练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或本专业古典文献。     2、精通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对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有所研究,有较高的本民族药学识水平。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危 、重症,有显著的疗效。能熟练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具有科研能力和一定成果,并能逐步吸取先进科研成果应 用于实际工作。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具备承担本专业讲课的能力,能培养下级医(药)人员。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民族医、西医结合人员(即:西医学习民族医的卫生技术人员)     不同档次的民族医、西医结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应参照相应级别的中西医任职基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卫生管理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某些相关的先进技术。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主管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卫生管理工作1年期满。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5、卫生学校(护校)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卫生管理专业的先进技术,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能解决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论文要求     担任卫生管理医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医学院大、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 (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 医(药、护、技)师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卫生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专业知识,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科学研究、培养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等。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六条  卫生管理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2、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卫生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善于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具有培育专门 人才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二十七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不具备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评审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 具备以下:属乌鲁木齐地区(不含乌鲁木齐县)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3项;地、州级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2 项;县(含乌鲁木齐县)及县以下的卫生技术人员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1项,可“破格”推荐、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 护、技)师任职资格。     (一)任现职以来,获省、部、委(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学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厅(局)级一等奖以上的本专业项目主要贡献 者(以成果鉴定书和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五名)。     (二)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3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省级 以上的刊物上发表4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5篇(其中3篇第一作者)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加并完成过自治区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限前五名)。     (四)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合著过本专业书籍(主编、副主编)。     (五)任现职以来,有本专业的发明专利,或提出的革新措施能解决本地区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经省级同行专家(3人以上)认可。 主题词:人事 职称  工程系列  任职资格  通知 抄送:州党委人才办,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                    2008年9月2日印发 根据2012广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新政策指示,自2012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年需要学习两门专业课和两门公修课,公需课不少于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42学时,继续教育学分直接和职称、聘任挂钩。 相关教育政策解读和报读指引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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