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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楼宇进行竞选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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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第八章 在私人樓宇進行競選活動 第一部分︰通則 第二部分︰租客和業主的權利 第三部分︰准許進行競選活動與否的決定 第四部分:尊重有關決定和私隱權 第五部分:其他相關的地方 第六部分:就有關決定發出通知 第七部分︰拉票者的身分識別 第八部分:制裁 * * * 第一部分︰通則 8.1 本章所述的私人樓宇包括公眾人士無權進入,或須在業主或租客同意下方可進入的所有住宅、寫字樓、工廠、學校及所有其他樓宇和地方。 8.2 候選人如欲在私人樓宇進行競選活動,應與有關業主或租客作出安排。本章旨在解釋各有關人士的權利,以及籲請業主/租客給予各候選人公平及平等的待遇,以確保選舉公平進行。 第二部分︰租客和業主的權利 租客對其單位、寫字樓或工廠擁有的權利 8.3 擁有任何房屋、寫字樓或工廠獨享佔用權的租客,而非有關業主,才有權准許或拒絕任何人士進入該等地方。同樣,在多層大廈其中一個單位享有獨享佔用權的租客,對該單位亦有同等權利。 業主對樓宇公用部分擁有的權利 8.4 不過,樓宇的公用部分(即獨有使用或佔用權不屬於任何一個業主或租客的樓宇部分)通常由樓宇各單位的業主控制及管理。如該樓宇已按照先前的《多層建築物(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或現在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註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則業主立案法團會代表樓宇所有業主控制及管理樓宇的公用部分。控制及管理包括有權准許或禁止候選人進入樓宇的公用部分及在該處進行活動,例如展示選舉廣告。 8.5 除了有關樓宇公用部分的事項外,業主立案法團執行的權力、職責及其行動,並不影響樓宇個別單位、寫字樓或工廠租客的權利。候選人和租客均應留意,租客對其佔用的單位享有獨享佔用權,因此有權邀請任何人士為合法目的到其單位探訪,包括進行競選活動,但無權容許他所邀請的人士接觸其他租客,例如到其他單位叩門或在樓宇公用部分進行任何活動,但如為進入或離開其單位,或為進行已獲業主准許的活動,則另作別論。 業主委員會 8.6 有些樓宇沒有組織業主立案法團,但成立了業主委員會。雖然業主委員會在一般運作上與業主立案法團相同,但其權力及與個別業主的權利的相互關係沒有劃一的界定,會視乎情況而有所差異。 管理公司 8.7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通常委託管理公司管理樓宇的公用部分。管理公司只是代表業主管理樓宇的公用部分,除非獲特別授權,否則管理公司並無獨立的權利或權力決定應否准許候選人在樓宇公用部分進行競選活動。 租戶協會、居民協會、互助委員會 8.8 有些樓宇會設立代表租客權益的租戶協會、居民協會或互助委員會。相對於業主而言,這些組織並無控制或管理樓宇公用部分的權力,但如獲業主授權,則有權代表業主控制及管理樓宇的公用部分。 第三部分︰准許進行競選活動與否的決定 8.9 在投票日或之前的一段時間,候選人及其支持者或擬在私人樓宇進行拉票或競選活動。這些活動主要包括: (a) 派發選舉傳單或廣告:親身送到各單位、放入單位的郵箱、擺放在樓宇公用部分以供取閱,或在樓宇公用部分派給居民或其他人士(但不包括以郵寄方式派發的宣傳品,因這不受私人樓宇管理機構控制); (b) 在樓宇公用部分的任何地方展示海報、橫額、標語牌、牌板及任何其他選舉廣告等; 注意: 獲准在私人樓宇展示選舉廣告的候選人必須遵從第五章的指引。 (c) 在樓宇公用部分親身接觸市民或使用擴音設備進行宣傳;以及 (d) 對單位佔用人進行家訪。 8.10 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的任何決定,對租客邀請合法訪者到其單位或寫字樓或工廠的權利並沒有法律約束力。租客如邀請候選人及其支持者進入單位,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無權阻止或阻撓。 與租客開會作出的決定 8.11 在競選期間,有些租客可能願意與候選人及其支持者接觸,但他們或會各自邀請不同的候選人到其單位,以致應該准許哪位候選人在樓宇內進行競選活動的問題,可能會引起爭論。因此,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應為各有關方面想,就是否准許候選人及其支持者在樓宇內進行競選活動作出決定,以解決這個問題可能引起的爭論。此外,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宜邀請所有租客出席為討論此事而舉行的會議,以便先聽取租客的意見,才決定是否准許在樓宇內進行競選活動。 8.12 由於有關進行競選活動的議案涉及租客和佔用人的權利多於業主的權利,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宜准許非業主住戶就這議案參與投票。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議決這個具爭議性的事項是最公平的做法。 8.13 參選的候選人把競選活動視為一種表達意見的自由,藉以向選民發表他們的政綱,選民亦相應地有權得知該等資料。選民必須知道每個參加角逐的候選人的政綱,才可以在投票時作出恰當的選擇。 8.14 如決定准許所有候選人在樓宇內進行競選活動,議決時可一併訂明容許有關人等在樓宇活動的時間及所須遵守的其他規定,例如不得對單位佔用人構成滋擾,以及最多容許多少人進行家訪等。 所作決定必須給予公平及平等的待遇 8.15 有些樓宇的單位有多於一名租客佔用,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籲請這些樓宇給予在同一選舉界別或地方選區競逐的所有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同等機會進行競選活動。然而,如決定不容許某位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在樓宇內進行競選活動,則同一選舉界別/選區的其他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亦不應獲准這樣做,因為給予各人公平及平等的待遇是很重要的。給予候選人歧視性的待遇,很可能會令選舉在不公平的情況下進行,亦可能導致給予住客不平等的待遇,以及令同一樓宇的鄰舍間產生不滿和爭拗等不良後果。 8.16 這類私人樓宇內的任何組織,不論是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互助委員會、租戶協會、居民協會、管理公司或管理人,就有關候選人在樓宇公用部分(包括該組織的辦公室及所有私家路等)進行競選活動所作出的決定,必須符合給予公平及平等待遇的原則。 8.17 儘管該組織或其任何成員可能有理由禁止某位候選人進入該樓宇,但仍應遵守公平及平等對待同一選舉界別所有候選人或同一地方選區所有候選人名單的原則,而不應對他們有任何歧視。 8.18 以先到先得的方法決定在樓宇內進行競選活動的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可能在處理有關申請時造成不公平情況。例如,有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知道有關決定並申請在樓宇公用部分所有可供使用的位置張掛海報及橫額,致令比他遲遞交申請的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再無位置可用,便會造成不公平情況。因此,在容許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張掛海報及橫額方面,有關樓宇不宜使用先到先得的方法,而應採取以下步驟,以符合給予公平及平等待遇的原則︰ (a) 確定樓宇內所有可供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張掛海報及橫額的位置; (b) 在候選人提名期結束後,向選舉主任查詢在有關選舉界別角逐的候選人/地方選區角逐的候選人名單數目; (c) 按質和量把所有可供使用的位置分為相等於有關選舉界別的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數目的份數,盡量確保公平分配;以及 (d) 當有關選舉界別其中一位候選人/地方選區其中一份候選人名單申請展示位置時,應容許他/它以抽籤方式,從他/它申請時仍可供選擇的位置中取得其中一部分。 8.19 樓宇的公用部分如有任何位置可出租予候選人,用以展示選舉廣告或進行其他競選活動,有關樓宇便須確保該等位置同樣可租予所有在同一選區/選舉界別角逐的候選人使用,並就此給予所有該等候選人合理的通知。如只把位置出租予其中一名候選人而不讓其他候選人租用,會視作給予有關候選人不公平的優待,以及不公平地對待其他候選人。候選人不應接受這種不公平的優待。 8.20 當有關樓宇作出決定後,有關該決定的內容及附帶條件的告示應張貼在入口處,讓候選人及其代理人知悉。這種公開的做法有助避免產生誤會及引起投訴。 8.21 每當樓宇作出了決定,只要該決定不違反對同一選舉界別所有候選人/同一地方選區所有候選人名單的競選活動給予公平及平等待遇的原則,並且在執行該決定時沒有對任何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造成不公平情況,則選管會將不予干涉。 8.22 業主立案法團或其他組織或人士必須謹慎行事,不應為宣傳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而招致選舉開支,例如張掛橫額支持某位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因為除候選人或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外,任何人在選舉中招致選舉開支或與選舉相關的開支,均屬非法行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條]。 第四部分:尊重有關決定和私隱權 8.23 每當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獲告知有關競選活動的決定,便應確保他本人及其支持者遵從該決定,而不應利用或接受任何對其他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不公平的優待。如果已有決定不准 在某樓宇內進行競選活動,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便不應在該樓宇內進行推廣候選人本身的活動,包括家訪;即使他們不是以候選人及其支持者的身分,例如與選舉無關的組織成員身分進行該等活動,亦屬不可。 8.24 有關候選人的行為如違反了該組織所作出公平和平等的決定,在競選活動中以任何方式破壞該項決定,則屬侵入私人地方,有關組織或大廈管理處可禁止他作出違反決定的行為或執行禁止有關候選人進入的決定。如候選人拒絕離去,向警方及選管會的投訴處理會報告,方屬明智之舉。投訴處理會可公開嚴厲嚴厲譴責或嚴厲譴責有關候選人。 8.25 候選人及其支持者應尊重樓宇的決定,與樓宇居民或任何組織發生爭執都會妨礙候選人在樓宇內進行競選活動,影響候選人在樓宇居民心目中的聲譽和形象,因此並非明智之舉。他們如對樓宇或組織的決定或行為有任何不滿,最適當的做法是盡快向選管會的投訴處理會投訴,投訴處理會將裁決有關決定或行為是否公平。 8.26 選民或公民的私隱權應受到尊重。有些人不喜歡甚或討厭別人致電或利用大廈出入口對講機與他們聯絡,有些人則不喜歡別人呼喊其名。他們的不滿會在投票日他們投選候選人時反映出來。對於討厭這種接觸方法的市民而言,採用這種方式只會引起他們的反感,因此並不明智。另一方面,市民接到感討厭的電話時,可以不接聽或拒絕與致電人交談。如果致電人仍不罷休而造成滋擾,受騷擾的人士應盡快向警方舉報,以便向致電人採取行動。 8.27 有些候選人或其支持者會使用揚聲器助選。他們應在使用時有所克制,以免滋擾附近的人,包括鄰近大廈的居民。當局已規定候選人不得在晚上九時至早上九時期間使用揚聲器進行競選活動。選管會如發現有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違反時限規定,可嚴厲嚴厲譴責或嚴厲譴責有關候選人/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在任何時間製造過量噪音均屬違法行為,受到滋擾的人士可以報警。無論如何,使用揚聲器對選民造成滋擾也是不明智之舉,因為選民的不滿顯然會在投選候選人時反映出來。 8.28 除非業主/租客或負責管理大廈的組織明確表示同意,否則候選人不得透過大廈出入口對講機進行拉票。 第五部分:其他相關的地方 8.29 任何大廈內有辦公室的組織或有權控制樓宇公用部分的組織設於大廈內的辦公室或告示板,如屬樓宇佔用人可使用的,均視為樓宇的公用部分,在這些地方展示的選舉廣告應與在公用部分展示者同樣處理。給予公平和平等待遇的原則亦應適用。 8.30 房屋委員會(房屋署)管理的公共屋及香港房屋協會管理的屋,在本指引均視為私人樓宇。上述機構均同意盡可能讓候選人在平等及公平的原則下進入屋範圍進行競選活動,但候選人不會獲准在大廈內的走廊或任何其他地方使用揚聲器。上述機構的房屋事務經理亦會就所管理的屋內的競選活動,採取劃一的做法。不過。候選人在屋內進行任何競選活動,必須事先向房屋事務經理取得批准,並須遵守其他有關當局訂明的規例及條件。有關申請應在有意舉行活動當日之前最少兩個完整工作天提出(不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有關批准可能附帶若干條件,例如限制向居民進行家訪的人數。候選人必須遵守這些條件。候選人如嚴重違反或屢次違反有關條件,房屋事務經理會向選管會的投訴處理會報告,以便採取適當行動。為了以下目的,實有需要規定候選人須提出申請和遵守房屋事務經理就有關批准所訂定的條件: (a) 查證所申請的場地在進行競選活動的日期及時間是否可供使用; (b) 考慮有關公眾安全及人群秩序控制的問題,並在可能範圍內聯同其他有關當局予以解決; (c) 避免因兩個或以上的候選人及其支持者在同一時間舉行不同活動而可能產生磨擦; (d) 避免對全體居民造成不便或滋擾;以及 (e) 擬備有關告示,以供居民參閱。 8.31 為免因准許兩個或以上的候選人及其支持者於同一地點和時間在屋內舉行選舉聚會而可能產生磨擦,房屋署及香港房屋協會會盡快處理申請,並會採用以下安排︰ (a) 如只接獲一宗在某個地點和時間舉行選舉聚會的申請,則該宗申請會獲得批准; (b) 如房屋署或香港房屋協會在舉行活動之日的兩整個工作天前,接獲兩宗或以上在同一地點和時段舉行選舉聚會的申請,便會建議申請人自行磋商以達成協議;惟在同一地點,不得有兩組或以上人士同時拉票,以免產生任何糾紛或衝突。如無法達成協議,則有關屋的房屋經理會定出時間進行抽籤,以便編配地點; (c) 就上文第(a)及(b)項而言,同一項申請如包含多個時段,每個時段會視作一份獨立的申請處理;以及 (d) 房屋事務經理應把批核書的副本送交有關的選舉主任存案及予公眾查閱。 第六部分:就有關決定發出通知 8.32 任何有權控制或管理樓宇公用部分或有權就樓宇內的競選活動作決定的組織,每當作出有關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的決定,便應盡快以書面知會該樓宇所屬地方選區的選舉主任(選舉主任大多為有關地區的民政事務專員),以便選舉主任向提出查詢的候選人提供正確資料。選舉主任如在提名期限屆滿後仍未收到通知書,則會假定有關組織對於讓所有候選人進入該樓宇進行競選活動並無異議。如有查詢,可向該樓宇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或分區辦事處提出。然而,候選人須留意,有些樓宇未必可在提名期限屆滿前就有關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作出決定,因而沒有按規定向選舉主任發出通知書。遇有這種情況,候選人應尊重這些樓宇不准進行競選活動的臨時決定。 第七部分︰拉票者的身分識別 8.33 基於保安理由及為防止濫用起見,選管會勸喻各候選人為其拉票人員提供某種身分識別證明文件,以便他們進入私人樓宇進行競選活動。選管會提議,候選人應設計一種身分識別證明文件,展示拉票人員的姓名及照片,以便他們在進入私人樓宇時,可出示該身分識別證明文件及身分證供檢查之用。候選人應注意,這類身分識別證明文件的製作成本會視作選舉開支計算。 第八部分:制裁 8.34 選管會如接獲投訴,指稱樓宇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互助委員會、租戶協會、居民協會、管理公司或管理人,或任何有權控制或管理樓宇的組織曾給予候選人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並相信投訴具充分理由,選管會可發表公開聲明提出嚴厲嚴厲譴責或嚴厲譴責,並公布獲優待及受虧待的候選人姓名/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選管會並可將公開聲明分發予該樓宇各單位的佔用人。因此,候選人與樓宇業主或前述組織接觸時,應將本指引知會有關人等。不過,如證明投訴人作出虛假、無根據或不合理的指稱,表示受到樓宇組織不公平的待遇,則選管會可發表公開聲明嚴厲譴責或譴責該投訴人。 8.35 即使樓宇或屋願意給予候選人不公平的優待,他們亦不應接受。選管會可公開嚴厲嚴厲譴責或嚴厲譴責違反本章所載指引的候選人,或因其行為而導致樓宇給予其他候選人不公平或不平等待遇的候選人。 選舉管理委員會 二零零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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