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添加剂法规摘要.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7182403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98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添加剂法规摘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添加剂法规摘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欧盟法规95/2/EC(20 February 1995)及89/107/EEC ( 21 December 1988) 摘要 一、背景 l 欧盟相关法规: 框架性的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89/107/EEC 关于色素的指令: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36/EC 关于甜味剂的指令: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35/EC 关于其他添加剂的指令: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5/2/EC ² 最新的食品添加剂规程: 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08 (EC 1333/2008 颁布于2009-1-20,要求从2010-1-20之前开始执行,整合了所有添加剂的相关要求,因此将替代包括以上4个指令的共11个相关指令及决议) l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2007 二、89/107/EEC ( 21 December 1988) 摘要 89/107:食品添加剂框架指令,该指令规定了基本规则,要求欧盟委员会提出综合规则、批准的清单、纯度准则和对特定种类的添加剂的分析方法。 构架 第一条 定义及范围 第二条 类别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各成员国的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颁布日期 标准委员会制定标准及成员国操作方面的程序 标识 第一条定义及范围 定义: EC89/107:在正常情况下本身不作为食品供食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不用来作为特有的配料成分,而不论其是否有营养价值的任何物质。添加该物质的意图是在食品生产、加工、配制、处理、包装、运输或存储中,达到技术上的目的。 范围: 本指令不是适用于 a) 加工助剂 b) 用于保护植物和植物产品使之符合欧共体有关植物健康条例的物质 c) 属于理事会第88/388/EEC指令范围的用于食品中的调味品 d) 作为营养素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例如矿物质、微量元素或维生素) 要点说明:欧盟的添加剂定义与我国存在很大分歧. GB2760-2007定义食品添加剂 ——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89/107:适用于各种食品添加剂以及在加工或配制食品过程中,用作或打算用作食品配料,并留存于最终食品中(即使形态改变)。 1333/2008:However, substances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food additives when they are used for the purpose of imparting flavor and/or taste or for nutritional purposes, such as salt replacers, vitamins and minerals. Moreover, substances considered as foods which may be used for a technological function, such as sodium chloride or saffron for colouring and food enzymes should also not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regulation. 第二条类别 1. 只可以按照清单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清单的添加剂。 2. 归类:某种添加剂归类取决于主要功能。同一种添加剂可以有多种合法功能。 3. 添加剂应类出清单 第三、四、五、六条标准委员会制定标准及成员国操作方面的程序 第七、八、九条 标识 7条:非直接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添加剂标识方法 8条:出售给消费者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或容器上醒目、持久、清楚的标识。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各成员国的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执行日期 添加剂种类 1. 色素 2. 防腐剂 3. 抗氧化剂 4. 乳化剂 5. 乳化盐 6. 增稠剂 7. 胶凝剂 8. 稳定剂 9. 增味剂、 10. 酸 11. 酸度调节剂 12. 抗结剂 13. 改性淀粉 14. 甜味剂 15. 膨松剂 16. 消泡剂 17. 糖衣 18. 面粉处理剂 19. 固定剂 20. 水分保持剂 21. 螯合剂 22. 酶 23. 膨胀剂、填充剂 24. 填充剂 三、95/2/EC 摘要 颁布、修订: 除色素及甜味剂的食品添加剂 修订7次,修改2次。最新版本:2006/52/EC Directive 96/8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December 1996 (1997.3.28) Directive 98/7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October 1998 (1998.11.4) Directive 2001/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February 2001 (2001.2.24) Directive 2003/5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June 2003 (2003.7.17) Directive 1882/200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September 2003 (2003.10.31) Directive 2003/11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December 2003 (2004.1.29) Directive 2006/5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5 July 2006 (2006.7.26) 法规概述: 95/2/EC: 是关于除色素和甜味剂以外所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的详细规定.是对89/107EEC的补充说明。主要包括除色素和甜味剂以外所有食品添加剂的详细定义、清单、控制方法、限量等。 95/2/EC构架: 第一条范围和定义 1.本法规是根据89/107/EEC的建立的,但不包括色素、甜味剂、酶制剂。 2.只有符合SCF(Scientific Committee for Food)标准的物质可以用于食品。 3.23类添加剂定义,包括:防腐剂、抗氧化剂、载体、酸、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膨涨剂、乳化剂、乳化盐、固定剂、增味剂、发泡剂、胶凝剂、抛光剂、水分保持剂、改性淀粉、填充气体、挥发剂、膨松剂、螯合剂、稳定剂、增稠剂。 4.面粉处理剂 5.不被看作添加剂的物质:80/778/EEC中饮料水中的处理剂,经酸处理含果胶类的物质,果基糖果的基础物质,面粉改良剂,氯化铵,血浆、凝胶、蛋白,氨基酸及其盐(除没有附加功效的谷氨酸、甘氨酸、半胱氨酸、胱氨酸及其盐类),酪蛋白,菊糖。 第二条 使用说明 1. 只有清单AnnexesⅠ、Ⅲ、Ⅳ、Ⅴ中的物质,当作为条款1(3)和1(4)使用时,可以作为添加剂使用。 2. 清单AnnexesⅠ中的添加剂(不含AnnexesⅡ中的物质)当用于条款1(3)和1(4)时,可以按需使用。 3. 上一条2(2)中提到的添加剂不适用于: -不加工的食品*; -74/409/EEC中规定的蜂蜜; -未乳化的动植物油、脂肪 -奶油 -巴氏和UHT杀菌乳和奶油 -未加味的发酵奶制品 -80/777/EEC中规定的矿泉水 -咖啡或咖啡提取物(不含速溶风味咖啡) -非风味茶 -73/437/EEC中规定的糖 -干面团,不包括无小麦蛋白和/或低蛋白血症食品,执行89/398/EEC -天然未加味的脱脂乳(除杀菌脱脂乳) “未加工”的定义(指食品没有经过任何会导致其形态发生变化的处理).但可以经过分、切、去皮、清洗、冷藏、榨取、保证、分包等加工。 89/398/EEC 中涉及到的婴儿食品。这类物质应参照AnnexesⅥ。 AnnexesⅡ中的物质,只有当按AnnexesⅡ中的用途使用时,按表AnnexesⅡ控制。如果在AnnexesⅢ、Ⅳ中提及则按AnnexesⅢ、Ⅳ限制。 4. 清单AnnexesⅢ、Ⅳ中的物质只能按该表中描述的用途使用。 5. AnnexesⅤ中载体物质使用。 6. 本条款的附加条款必须符合89/398/EEC。 7. 标准中的最大限量用于市场销售食品。 要点理解:与我国国标准不同,GB2760中最大使用量的定义是指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而欧盟标准是指成品中的残留量。 8. “按需使用”使之没有最大限量。但必须保证符合GMP,并且不高于预期用途,不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许可情况/及限制 1. 食品添加剂的许可情况: 2. 上述情况3(1)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等89/398/EEC中涉及到的食品。 第四条 色素、甜味剂情况 本指令中的添加剂,当用于色素、甜味剂应不违反相关特定指令。 第五、六、七条 标准委员会制定标准及成员国操作方面的程序 第八条 1. 本指令替代65/54/EEC, 70/357/EEC,74/329/EEC。 2. 上述替代条款的相关特殊要求可参考本指令。 第九、十、十一条 本指令为强制性法规,各成员国必须在1996-9-25之前执行。 -1996-9-25之前可以使用本指令; -禁止1997-3-25以后违反本指令。 本指令颁布7天后执行。 本指令必须通告成员国。 附录 AnnexⅠFood Additives Generally Permitted for Use in Foodstuffs not Referred to in Article 2(3) 食品中可添加的添加剂清单(不包括条款2(3)) AnnexⅡFoodstuff in which a Limited Number of Additives of Annex 1 May be Used 附录1中添加剂的限量 AnnexⅢ Conditionally Permitted Preservatives and Antioxidants 可用条件下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清单 AnnexⅣ Other Permitted Additives 其他可用添加剂 AnnexⅤ Permitted Carriers and Carriers Solvents 可用的载体和载体溶剂清单 AnnexⅥ Food Additives Permitted in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食品添加剂 此指南的英文原件下载地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6:204:0010:0022:EN:PDF ² 水产品涉及主要添加剂类别 1. 防腐剂 Preservatives 2. 抗氧化剂 Antioxidants 3. 酸度调节剂 Acidity Regulators 4. 膨松剂 Raising Agents 5. 水分保持剂 Humectants 6. 稳定剂 Stabilizers 7. 增稠剂 Thickeners 8. 乳化剂 Emulsifiers * 色素/甜味剂 (95/2不涵盖) ² 我国水产品常用添加剂 (g/kg) 名称 欧盟标准 我国标准 磷酸盐 盐、酱油 不属于添加剂 糖、色素 95/2不涵盖 味素 山梨酸及其加盐 2 1 柠檬酸盐 根据需要 小苏打 香精(蟹肉精、蟹香精) ² 欧盟:指残留最大限量;我国:指添加的最大限量;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