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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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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7-04-04公布 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4) 4.1 申请和受理……………………………………………………………………………(4)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5 审查要求…………………………………………………………………………………(6) 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 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5.3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11) 6 证书和标志 ……………………………………………………………………………(21) 6.1 证书……………………………………………………………………………………(21) 6.2 标志……………………………………………………………………………………(22) 7 委托加工备案 …………………………………………………………………………(23) 8 收费 ……………………………………………………………………………………(23) 9 工作人员守则 …………………………………………………………………………(24) 10 附则……………………………………………………………………………………(24) 附件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5) 1 燃气灶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灶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灶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灶具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适用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1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的这三个产品品种的产品主要用于家庭烹饪,包括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中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 天然气 人工燃气 沼气 该品种产品主要用于农村家庭烹饪,包括GB/T 3606-2001《家用沼气灶》标准中规定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输入功率不小于2.33kW的家用沼气灶产品。 2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是以燃气为能源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燃烧器具,主要包括CJ/T 28-2003《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3030-1995《炊用燃气大锅灶》和CJ/T 187-2003《燃气蒸箱》等标准中规定的燃烧器具等。 申请该产品单元三个产品品种的许可证时,可以上述任何一种产品为代表;该产品单元覆盖上述全部产品。 天然气 人工燃气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 GB 16691-1996《便携式丁烷气灶》标准中规定的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 注:①液化石油气:是在开采和炼制原油过程中获得的以C3、C4为主要成分的燃气。②天然气:组成多以甲烷为主,主要包括纯气田天然气、石油伴生气、凝析气田气及矿井气等。③人工燃气:是以固体、液体或气体燃料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可燃气体,主要包括煤制气(煤气)和油制气等,但不包括秸秆制气等。④沼气:是将有机物质经过微生物作用而产生的以甲烷为主要可燃成分的燃气。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83711026 传 真:022-83717080 电子信箱:cgacma@ 联 系 人:王 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83711028、83711025 传 真:022-83717080 联 系 人:刘 彤 电子信箱:liutong@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2)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七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226336 024-86222627 传 真:024-86226336 联 系 人:毕智涛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3)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025-84470261、84470262 传 真:025-84470264 联 系 人:汪东华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4) 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大道 邮政编码:528225 电 话:0757-88376283 传 真:0757-88376218 联 系 人:杨 曦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5) 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上海市浦东北路1500号 邮政编码:201208 电 话:021-68462724、68466209 传 真:021-68462736 联 系 人:孙 军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6) 浙江省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6677、85026381 传 真:0571-85026677、85026381 联 系 人:陈钢、邴智刚、张秀梅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和“产品名称”均为“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本细则表1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同一产品单元和品种的、规格型号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0)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 标准 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及其第一、二号修改单 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GB16691-1996 《便携式丁烷气灶》 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专业技术标准 CJ/T 157-2002 《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CJ/T 3072-1998 《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QB/T 2365-98 《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CJ/T 3074-1998 《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CJ 30-1999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CJ/T 132-2001 《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 QB/T 2278.2-96 《燃气快速热水器 自吸电磁阀》 GB/T 13611-92 《城市燃气分类》 GB/T 16411-1996 《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CJ/T 29-2003 《燃气沸水器》 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12206-90 《城市燃气热值测定方法》 专业技术标准 GB 12207-90 《城市燃气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 10410-89 《人工煤气组份气相色谱分析法》、《天然气常量组份气相色谱分析法》、《液化石油气组份气相色谱分析法》 CJJ 12-99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及1号修改单 GB 17905-200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CJ 131-2001 《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CJ/T 197-2004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GB 16692-1996 《便携灶用丁烷气瓶》 相关 标准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 GB 1250-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2.1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重要零部件生产设备 重要零部件名称 必备的重要零部件生产设备 钢化玻璃面板 钢化炉、磨边设备、钻孔设备、切割设备 旋塞阀总成 装配流水线、精密机床、机械加工机床 脉冲点火器 焊接设备、切脚设备、产品老化设备、流水生产线 熄火保护装置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焊接设备 自吸式电磁阀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自动绕线机、装配流水线 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如向供应商采购表3中一种或若干种重要零部件,则不需要具有相应重要零部件的必备生产设备。但在选定该供应商作为企业该种重要零部件的合格供应商时,应要求其具有表3中相应重要零部件必备生产设备。 表4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整机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名称 生产设备要求 家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必须具有流水生产线 1.生产线应具有燃烧器装配、阀体总成装配、点火控制系统装配、底壳面壳装配等装配工序,以及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和燃烧稳定性能检测等过程检测工序。 2.生产线及其工序设置应能满足生产规模要求,应能保证生产所需要的照明、电力和工序间物品的传输等要求。 3.生产线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装配操作,相邻工序间不应有影响生产的干扰和影响。 4.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序应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 5.生产线上的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工序应有气体检漏仪,点火及燃烧性能检测工序应有燃气调压装置、明火试火装置等。 6.上述设备和仪器属于生产线上的固定设施,不得挪做它用。 商用燃气灶具 切板机、油压或电动卷板机、折弯机、剪角机、冲床、焊接和吊装等设备 燃气供应 1.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燃气种类要求。生产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产品的,可使用配制气,也可使用当地燃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和人工燃气。生产沼气产品的,可使用沼气池供气或使用配制气。 2.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供气量要求。连续式配气设施的每小时供气量应能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间歇式配气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和数量以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5.2.2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5-表8) 表5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重要零部件检测设备 重要零部件 名称 检测项目 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名称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钢化玻璃面板 结构尺寸 塞尺 - - 游标卡尺 0~300mm 最小刻度:0.02mm 钢板尺 0~1000mm 最小刻度:0.5mm 耐重力冲击 金属块 1800g - 耐重力冲击试验装置 - - 耐热冲击 金属锡 500g 、232℃熔化 - 旋塞阀总成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脉冲点火器 基本参数 毫安表 ― 精确度:0.5级 直流电压表 ― 精确度:0.5级 熄火保护装置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开、闭阀时间 秒表 0~30min 最小刻度:0.1s 自吸式电磁阀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开阀电压、保持电压、释放电压 自吸阀性能测试仪 满足检验要求 - 表6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1 室温 温度计 - 0~50℃ 最小刻度:0.5℃ 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 3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 4 时 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0.1s 5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或,热量计和燃气相对密度仪 气相色谱仪 - - - - - 6 噪 声 声级计 - 40~120dB 最小刻度:1 dB 7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CO(CO2、O2) 浓度测定仪 - CO 0~2000ppm CO2 0~15% O2 0~21% 最小刻度:10ppm 最小刻度:0.1% 最小刻度:0.1% 8 气密性 试验 气体检漏仪 气密检漏仪 - - 9 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 三组分配气装置,沼气灶应具有沼气池 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偏差£ ±5%),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 10 玻璃面板耐热、耐重力冲击试验 金属锡 232℃熔化 500g - 圆钢饼 质量1800g,直径120mm,底部圆角R10,表面光滑 11 基本设备 试验锅具 铝制标准试验锅具(包括试验锅、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试验锅直径规格为22mm-36mm 12 质量 衡 器 - 0~15kg 最小刻度:10g 13 水 温 玻璃温度计 - 0~100℃ 最小刻度:0.2℃ 14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 或压力表 - 0~5000Pa 最小刻度:10Pa 15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罗茨、旋进旋涡干式流量计 0~0.5m3/h(Y) 精确度:湿式表±1%,干式表±1.5% 0~1.0m3/h(T) 0~2.0m3/h(R) 表7 企业生产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1 室温 温度计 - 0~50℃ 最小刻度:0.5℃ 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 3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 4 时 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0.1s 5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或,热量计和燃气相对密度仪 - - - 6 噪 声 声级计 - 40~120dB 最小刻度:1 dB 7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CO(CO2、O2) 浓度测定仪 — CO 0~2000ppm CO2 0~15% O2 0~21% 最小刻度:10ppm 最小刻度:0.1% 最小刻度:0.1% 8 气密性试验 — — - - 9 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 三组分配气装置,沼气灶应具有沼气池 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偏差£ ±5%),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应能满足最大热负荷时燃烧至少半小时以上的、一般约20m3/h的供气量。 10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罗茨、旋进旋涡干式流量计 0~3m3/h(Y) 精确度:湿式表±1%,干式表±1.5% 0~10m3/h(T) 0~20m3/h(R) 11 表面温度 表面温度计 — 0~250℃ 2.0℃ 12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或压力表 — 0~10000Pa 10Pa 13 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 电性能检测设备 — — — 表8 企业生产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最小刻度 1 室 温 温度计 - 0~50℃ 0.5 ℃ 2 水 温 温度计 - 0~100℃ 0.2 ℃ 3 表面温度计 温度计 - 0~250℃ 2.0 ℃ 4 大气压力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0.1 kPa 5 丁烷气成分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6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CO、O2、CO2 浓度测定仪 - CO 0~0.2% O2 0~21% CO2 0~20% 10 ppm 0.1% 0.1% 7 噪 声 声极计 - 40~120 dB 1dB 8 时 间 秒 表 - - 0.1 s 9 丁烷气与空气压力 压力表 - 0~1.6 MPa 0.05 MPa 10 丁烷气质量 天 平 - 0~500g 0.5 g 11 丁烷气通路气密性和耐压 气密性和耐压试验装置 调压器、压力表 0~2 MPa(GB16691标准中图1) 12 丁烷气灶使用性能 热效率实验装置 铝制标准试验锅具(包括试验锅、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试验锅直径规格为14 mm~26 mm(GB16691标准中图5) 13 丁烷气瓶 丁烷气瓶符合GB16692-1996《便携灶用丁烷气瓶》标准 5.3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样规则 在企业生产的并且企业经过出厂经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同一产品单元、不同产品品种的燃气灶具须分别抽样检验。 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的燃气灶具应是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至少应有一个产品品种(不包括沼气品种)的样本为嵌入式灶具产品。 5.4.1.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 5.4.1.3 抽样地点 在被核查企业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区域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1年。 5.4.1.4 抽样数量(见表9) 表9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基数(台) 抽样数量(台) 检验数量(台) 1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200 6 3 天然气 200 6 3 人工燃气 100 6 3 沼气 200 6 3 2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5 2 1 天然气 5 2 1 人工燃气 5 2 1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 200 6 3 注1:在按照表9规定的抽样数量所抽取的样品中,除按照表9规定的送检数量由被核查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送(寄)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剩下的样品留存在被核查企业以备样品在送样过程中损坏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在被核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后,被核查企业可自行处置所留存样品。但在此之前,被核查企业必须保持所留存样品及其封存标记完好。 注2:家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样品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用燃气灶具在被核查企业现场进行检验。 5.4.1.5 抽样单(见表10) 表10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被 抽 样 企 业 情 况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所 抽 产 品 情 况 抽样地点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商标 样品基数(台) 抽样数量(台) 生产日期 或批号 抽 样 人 员 情 况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委托检验 以上所抽样品将委托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其中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被抽样企业应在封样后7天内将以上所抽样品按照规定的数量连同抽样工作单送(寄)达检验单位。 抽样执行人员签名: 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 燃气灶具审查部(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和判定依据 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及其第一、二号修改单 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GB 16691-1996 《便携式丁烷气灶》 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5.4.2.2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见表11—表13)。 表11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标准要求 A类 燃气通路 气密性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阀门 GB 16410-1996:6.6 GB/T 3606-2001:5.7.3 4.2kPa,漏气量应小于0.07L/h 自动控制阀门 4.2kPa,漏气量应小于0.55L/h 从燃气入口到火孔 1.5P额点燃,不向外泄漏 燃烧稳定性(无风状态) GB 16410-1996:6.8 GB/T 3606-2001:5.7.5 有无离焰、熄火和回火现象 干烟气中CO含量浓度(α=1,V%) GB 16410-1996:6.8 GB/T 3606-2001:5.7.7 < 0.05 % 结构要求(嵌入式灶) GB 16410-1996第2号修改单A2.2.1.a 必须设熄火保护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性能(如有) GB 16410-1996:6.11 开阀时间< 45s,闭阀时间< 60s 玻璃灶面材料耐冲击性能 耐热冲击性能 GB 16410-1996第2号修改单A3 玻璃应无破裂,不影响使用 耐重力冲击性能 玻璃应无破裂现象 标志 目测 每台燃气灶具应在明显位置安装銘牌标志,铭牌、包装所标示产品适用燃气种类与实际产品应相符合 B类 热效率 台式灶 GB 16410-1996:6.14 GB/T 3606-2001:5.7.6 >55% 嵌入式灶 >50% 电点火器 着火率及性能 GB 16410-1996:6.10 GB/T 3606-2001:5.7.9 点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得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燃气消耗量(热流量) 每个燃烧器额定热流量精度 GB 16410-1996:6.7 GB/T 3606-2001:5.7.4 <±10% 总热流量与每个燃烧器热流量总和之比 85%以上 基本燃烧状态(无风状态) 火焰传递 GB 16410-1996:6.8 GB/T 3606-2001:5.7.5 4s着火,无爆燃 火焰均匀性 均匀 黑烟 无 黄焰 电极不应经常接触黄焰 燃烧噪声 < 65dB(A) 熄火噪声 < 85dB(A) 进气管接头尺寸 GB 16410-1996:5.3.1.10 应符合标准第5.3.1.10要求 最小坐锅直径 GB 16410-1996:5.3.2.2 应有一个火眼能够适应100mm直径的平底锅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 一台样品经检验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或有二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表12 商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均为强制性要求) 气密性 CJ/T 28-2003:A.5 CJ/T 3030-1995:5.5 CJ/T 187-2003:A.6 燃气系统漏气量:7.5kPa压力下,漏气量应小于0.07L/h;从炒菜灶进口至燃烧器火孔前:1.5Pn下点燃无泄漏 主火燃烧器稳定性 CJ/T 28-2003:A.7 CJ/T 3030-1995:5.7.1、5.7.6、5.7.4 CJ/T 187-2003:A.6 无回火和熄火,离焰火孔数不得超过10% 干烟气中CO含量(α=1) 间接排烟式:≤0.10%;烟道排烟式:≤0.20% 小火燃烧器稳定性 不得产生离焰或回火,在主火燃烧器点燃或熄灭时不得产生熄火现象 热流量精度 CJ/T 28-2003:A.6 CJ/T 3030-1995:5.10 CJ/T 187-2003:A.8 <±10% 熄火保护装置(如有) CJ/T 28-2003:A.9 CJ/T 3030-1995:—— CJ/T 187-2003:A.10 开阀时间:<45s(热电偶);<10s(脉冲自动点火); 闭阀时间:<60s(热电偶);<10s(脉冲自动点火) 耐电压强度(如使用交流电) CJ/T 28-2003:A.11 CJ/T 3030-1995:—— CJ/T 187-2003:A.15 1250V不击穿、不闪络 绝缘性能(如使用交流电) >2MΩ 使用燃气种类和安全注意事项 CJ/T 28-2003:8.1.1 CJ/T 3030-1995:7.1 CJ/T 187-2003:7.1 应在明显位置安装铭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内容齐全,并与产品一致 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 一台样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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