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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 名 ,性 别 ,
身份证号: ,
姓 名 ,性 别 ,
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企业名称: 。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点: 。
第三条 合伙经营目的和范围: 。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工商登记。
(一)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投资总额的 % ;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投资总额的 % 。
(二)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 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三)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四)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按照盈余平均分配,即各分配合伙盈余的50%;
2. 债务承担:企业债务平均分担,即各承担50%的合伙债务。
①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平均分担余下债务。
②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即合伙债务的50%。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 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
2. ;
3. ;
4. ;
5. 。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
2. ;
3. ;
4. ;
5. 。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四) 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合伙人 : (盖章)
合伙人 : (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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