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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讼词——防卫过当: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务。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也参加过法庭事实调查,并认真听取了起诉人的起诉书,辩护人对起诉人故意伤害(致重伤)犯罪行为的定性和主要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就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发表如下辩护,供合议庭评议时辩护:(这句可以斟酌,我也不知道是合议庭还是当场质问原告或者证人):
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致重伤)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首先,通过法庭调查及案卷资料表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素是相识,且被害人一直对被告人持有怀恨心理。在被告与被害人妻子发生过性关系后,被害人“从杂物间里随手持起一把十厘米的水果刀,跑出杂物间冲向杨某。”由于当时杨某处于酒醉状态,反应能力较低,杨某自己被刺伤就可证明其神智并不清醒。由于被告是被突如其来地袭击,所以他并无故意伤害的动机;而同时,由于他正处于酒醉状态,神智并不清醒,反应力低下——这从他自身被刺伤就可证明,所以他并无故意伤害的能力。
而且,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词可知,当杨某走出店后,“张某边骂边持刀追上杨某,并挥刀向杨某刺去,杨某回身格挡,两人扭打在一起”。此时被告人的生命安全面临危机,在此紧急关头,被告人只好本能的还击,别无他选!且当时情况紧急,被告人酒并无全醒,在此情境下被告人的精神处于极度紧张状态,所以两人身体碰撞激烈难以避免,刀在身体扭打间意外插入被害人身体中,合乎现实。再次申明,目击证人可为此做出证明。
因此希望法官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公平裁断,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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